北京、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山东、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省(区、市)交通运输厅(委):
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综合运输服务示范城市建设的通知》(交运发〔2014〕254号)以及《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第一批综合运输服务示范城市的通知》(交运发〔2015〕120号)安排部署,加强综合运输服务示范城市建设动态管理,保障综合运输服务示范城市建设工作有序有力推进,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范围
《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第一批综合运输服务示范城市的通知》(交运发〔2015〕120号)确定的京津冀、沈阳、营口、上海、南京、镇江、杭州、宁波、济南、临沂、武汉、湘潭、广州、深圳、桂林、泸州等16个综合运输示范城市(城市群)。
二、工作目的
按照边推进、边督导、边总结、边提升的原则,以加快构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人民满意交通为导向,以摸清底数、总结经验、明晰问题、推动发展为目标,通过全面自查、集中督导、重点抽查、联学互促等形式,系统了解综合运输服务示范城市建设进展情况,客观评估建设成效,查找分析突出问题,适时总结经验做法,加快落实综合运输服务示范城市建设各项工作,推进“十三五”期综合运输服务示范城市建设不断取得新进展新成效。
三、工作重点
重点围绕综合运输服务示范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加强对有关工作推进情况的实时跟踪和动态管理,主要工作内容包括以下七个方面:
(一)工作机制运行情况。主要包括:城市综合交通运输管理体制建设情况,各运输方式间联席会议制度执行情况,综合运输服务示范城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和部门协同联动机制运行情况,城市人民政府在示范城市建设中的主体作用发挥以及支持投入情况,重点客运枢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情况,极端天气和春运等重点时段综合运输服务协调机制运转情况等。
(二)旅客接续换乘情况。主要包括:新建综合客运枢纽建设进展情况,既有综合客运枢纽改造升级情况,综合客运枢纽内各种运输方式间衔接换乘设施建设情况,旅客换乘信息引导标识系统建设情况,客运中转服务系统建设情况等。
(三)物流集疏运情况。主要包括:货运枢纽(物流园区)建设与运行情况,货运“最先与最后一公里”衔接情况、城市配送服务保障情况,龙头骨干物流企业培育和发展情况等。
(四)信息资源共享情况。主要包括:城市综合运输服务支持信息系统建设情况,公众出行综合信息服务情况,涵盖铁路、公路、水运、民航、气象、旅游等多领域的信息资源互联共享情况,运输服务与互联网融合发展以及大数据技术创新应用情况等。
(五)组织模式优化情况。主要包括:“空铁联运”、“空巴联运”、城市候机楼等旅客联程运输模式发展情况,重点客运枢纽接续接驳服务运行情况,跨运输方式客运联网售票服务情况,物流企业“一票到底”货运服务模式开展情况等。
(六)社会公众评议情况。主要包括: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系统建设与运行情况,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政务信息公开、公众信息咨询、意见建议和投诉举报的受理办理情况,社会公众、重点运输企业对综合运输服务的评议情况等。
(七)创建目标执行情况。主要包括:综合运输服务示范城市建设实施方案既定目标的执行情况,以及参照《综合运输服务示范城市建设评价指标体系》(具体指标及相关说明见附件),对创建效果进行阶段性总结、量化评估的情况。
四、组织安排
综合运输服务示范城市动态管理工作采取城市全面自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示范城市全面督导,交通运输部组织专家重点抽查,示范城市之间联学互促等方式进行,动态管理工作贯穿综合运输服务示范城市建设全过程(至2020年8月底结束)。
(一)全面自查(每年8月31日前)。请各有关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地区综合运输服务示范城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围绕工作机制运行、旅客接续换乘、物流集疏运、信息资源共享、组织模式优化、社会公众评议、创建目标执行等七个方面内容,全面自查综合运输服务示范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落实情况,总结已开展的工作、取得的阶段成效、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下步思路和工作举措,形成书面总结报告。同时,认真填写《综合运输服务示范城市建设评价指标体系》各指标上一年度的基础数据值,一并报送至本地区城市人民政府、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二)集中督导(每年9月20日前)。各有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集中两周左右时间,对本辖区内综合运输服务示范城市建设工作开展全面督导;结合各有关城市提交的书面报告、填写的评价指标,开展实地检查和研判,完善年度总结报告,核准阶段评价指标;综合运输服务示范城市年度总结报告与量化评估结果,由各有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后,于每年9月20日前报部(京津冀城市群和上海两地,分别由京津冀牵头城市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上海市交通委员会直接报送)。同时,一并报送示范城市建设工作开展以来,编制或发布的综合运输服务相关规划、行动纲要,以及推动综合运输服务改革发展的相关政策文件、标准规范等材料。
(三)重点抽查(每年10月中下旬)。交通运输部根据各有关城市报送的年度总结报告与量化评估结果,组织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公路科学研究院等单位专家,赴部分城市,通过明查暗访相结合的形式进行实地抽查。通过现场考察、指标复核、交流研讨等形式,深入了解示范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落实情况,指导和督促各有关地区加快落实综合运输服务示范城市建设各项工作任务。
(四)联学互促(适时组织开展)。按照联学联动、互学互促的原则,各有关示范城市之间组织开展综合运输服务示范城市结对子、联学互促活动。京津冀与上海,沈阳与济南,南京与杭州,广州与武汉,宁波与深圳,桂林与泸州,营口与临沂,湘潭与镇江结为对子。联学互促活动方案,由各有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各有关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共同研究确定,每年8月31日前联合报部。联学互促活动原则上持续至示范城市创建工作结束。期间,城市之间可围绕“一共享、两共建、三共创”开展联学互促活动。“一共享”即共享综合运输服务改革发展好经验;“两共建”即共建运输服务协同机制、共建运输服务标准规则;“三共创”即共创运输企业交流新平台、共创运输组织管理新模式、共创运输改革发展新举措。联学互促活动期间工作动态即时报送。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综合运输服务示范城市建设动态管理,是务实推进示范城市建设工作、保障示范城市建设成效的有效途径。各有关地区要高度重视示范城市动态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本地区综合运输服务示范城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的机制作用,强化组织领导,认真制定每年度的动态管理工作方案,明确全面自查、集中督导、联学互促等各项工作目标、任务清单和时间节点,确保动态管理工作取得预期效果。
(二)务实有序推进。动态管理工作过程中,各有关地区要发扬求真务实、真抓实干的精神,切实把精力用在察实情、出实招、求实效上来。各有关地区要采取实地查看、听取汇报、座谈交流、专题研讨、明查暗访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务实有序开展工作,坚决防止出现督查“蜻蜓点水”、抽查“流于形式”、检查“敷衍了事”等问题。各有关综合运输服务示范城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督导检查和指导,全力保障动态管理工作取得实效。
(三)密切协同联动。各地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等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大对综合运输服务工作的支持力度,密切运输方式间的业务协同与工作联动,及时协调解决示范城市建设中遇到的困难问题,形成综合运输服务示范城市建设工作合力,确保实施方案既定的任务目标顺利完成。结对子城市间要密切沟通联络,加强工作交流,深化业务合作,推动联学互促活动不断取得实效。
(四)加快成果转化。各有关地区要以开展综合运输服务示范城市动态管理工作为契机,认真排查解决突出问题,及时总结经验做法,切实将动态管理工作转化为运输服务工作的推动力。联学互促活动示范城市间要通过工作研讨、业务交流、政策借鉴,促进工作成果转化和经验复制推广。交通运输部将根据各有关城市的年度总结报告和阶段性评估结果,结合重点抽查以及联学互促活动情况,向全国印发综合运输服务示范城市年度工作情况通报,组织开展主题性宣传活动。综合运输服务示范城市动态管理工作结果,也将作为综合运输服务示范城市最终考核验收、授予“综合运输服务示范城市”称号的重要依据。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田桂飞,010-65293262、65293269(传真);电子邮箱,zhchy@163.com。
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彭虓,010-58278399、64964252(传真);电子邮箱,pengxiao@motcats.com.cn。
附件:综合运输服务示范城市建设评价指标体系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6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