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616号工交邮电类047号提案答复的函

文号:交运提字〔2017〕73号

文号

交运提字〔2017〕73号

索引号

000019713O09/2017-02127

公开日期

2017年08月02日

主题词

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答复的函

机构分类

运输服务司

主题分类

建议提案复文公开

行业分类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

公文类型

其他

郭文圣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制定《共享单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推动共享单车健康有序发展的提案收悉。我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进行了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您在提案中充分肯定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俗称“共享单车”)带来的积极作用,深刻分析了当前发展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所提出的由我部牵头联合有关部门共同制定专门管理办法等建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现实意义。我们对此高度重视并赞同相关建议。
今年5月3日,我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质检总局、网信办等部门联合召开座谈会,特邀您参加了座谈,进一步当面听取了您的意见和建议。
    针对共享单车发展问题,我部会同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质检总局、国家旅游局等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对各地已出台的政策或者发布的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全面梳理,对36个中心城市开展了专题调研,组织开展了网络问卷调查,并联合召开了地方主管部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专家学者和用户等不同层面的座谈会,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对自行车道交通网络、乱停放等问题深入研究论证,与部分城市政府负责同志和相关行业协会进行座谈,并赴地方实地调研指导,明确要求城市管理部门不得随意扣车。在此基础上,我部联合相关部门共同起草了《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并于5月22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工作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积极参与,为研究完善政策文件奠定了基础。目前,我们正在会同相关部门抓紧研究吸纳各方面意见。
    针对您提出的优化共享单车投放等建议,我们认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是分时租赁营运非机动车,是城市绿色交通系统的组成部分,是方便公众短距离出行和公共交通接驳换乘的重要方式。可根据城市特点、公众出行需求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定位,研究建立与城市空间承载能力、停放设施资源、公众出行需求等相适应的车辆投放机制,引导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合理有序投放车辆。
    针对当前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线下服务能力不足、车辆乱停乱放等问题,我们认为需要进一步落实运营企业的主体责任,加强运营企业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建设,合理配备线下服务团队,加强车辆调度、停放和维护管理;督促运营企业落实对车辆停放管理的责任,推广运用电子围栏等技术,综合采取经济惩罚、记入信用记录等措施,有效规范用户停车行为,并及时清理违规停放的车辆;加强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使用规范和安全文明骑行等方面的宣传教育,加强车辆停放管理和监督执法,引导用户安全文明用车。
    针对用户使用过程中存在的押金、预付款等资金安全风险,我们认为应当鼓励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采用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赁服务,彻底解决押金安全问题。企业对用户收取押金、预付资金的,应严格区分企业自有资金和用户押金、预付资金,开立用户押金、预付资金专用账户,实施专款专用,接受第三方监管,防控用户资金风险。企业应建立完善用户押金退还制度,积极推行“即租即押、即还即退”等模式。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实施收购、兼并、重组或者退出市场经营的,必须制定合理方案,确保用户合法权益和资金安全。
    针对保障未成年人骑行安全等问题,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要实行实名制注册、使用,运营企业要与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规范对用户在骑行、停放等方面的要求。运营企业要采取必要的措施,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关于驾驶自行车必须年满12周岁的规定,禁止向不具备驾驶资格的人员提供服务。运营企业应当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障用户和其他人员人身安全。
    下一步,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深化研究,结合您的建议和向社会征求意见情况,进一步修改完善《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争取早日出台。同时,加强部门联动,指导地方相关部门抓好政策落实工作,营造良好发展环境,促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健康有序发展。
    感谢您对交通运输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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