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出租汽车驾驶员背景核查与监管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文号:交办运〔2018〕32号

文号

交办运〔2018〕32号

索引号

000019713O09/2018-00329

公开日期

2018年03月20日

主题词

出租汽车驾驶员;背景核查与监管

机构分类

运输服务司

主题分类

安全监管

行业分类

出租汽车与汽车租赁

公文类型

部办公厅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公安厅(局):

  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等规定,为便利服务、规范管理,现将出租汽车驾驶员(含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下同)背景核查等有关事项明确并通知如下:

  一、核查内容和流程

  (一)依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6年第63号)第十一条规定,申请从事出租汽车服务的驾驶员,向服务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或承诺材料。

  (二)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将申请人的证明或承诺材料提供给同级公安机关。同级公安机关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或承诺材料开展背景核查,并于10个工作日内,将背景核查结果反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由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对核查结果存有异议的,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再核查一次,同级公安机关应当受理复查申请,并提供复查结果。

  (三)依据交通运输部令 2016年第63号有关规定,经背景核查符合条件的驾驶员,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安排考试,对考试合格的驾驶员核发从业资格证。

  (四)各地公安机关要指定牵头警种(部门)加强与本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的沟通协作。牵头警种(部门)负责本地出租汽车驾驶员相关信息核查业务的统一归口受理、流转、汇总和反馈等工作。

  二、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各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持证出租汽车驾驶员信息提供同级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要每季度核查持证驾驶员背景信息变化情况,对核查发现有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有吸毒记录,有饮酒后驾驶记录,有暴力犯罪记录,有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记录等情况的驾驶员,要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第三十九条规定,由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撤销相关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并公告作废。对相关交通违法、责任事故信息,记入企业、驾驶员年度服务质量测评档案。

  三、加强部门协作配合

  各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创新服务方式,加强出租汽车驾驶员有关信息系统建设,鼓励实行网上报名、与公安机关联网审验,“让驾驶员少跑腿、让数据多跑路”,降低驾驶员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各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推动出租汽车驾驶员有关信息系统与公安机关人口信息、车辆驾驶人违法记录信息、暴力犯罪信息实现联通共享,推动实现信息在线即时核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升从业人员队伍素质,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保障乘客出行安全和合法权益。

  各地公安机关要高度重视,各相关警种(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切实做好出租汽车驾驶员背景核查相关工作。关于暴力犯罪的界定,由公安部门另行制定印发。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2018年3月4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道路运输管理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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