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0969号(工交邮电类062号)提案答复的函

文号:交运提字〔2018〕49号

文号

交运提字〔2018〕49号

索引号

000019713O09/2018-01382

公开日期

2018年06月22日

主题词

政协;全国委员会;提案;答复函

机构分类

运输服务司

主题分类

建议提案复文公开

行业分类

其他

公文类型

其他

全国工商联:
你单位提出的关于鼓励支持共享出行新业态发展的提案收悉。我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进行了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你单位分析了共享出行在我国的发展现状、发展趋势及其在推动新能源车辆普及方面的积极意义,总结了在网约车规范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关建议,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网约车基于移动互联网技术,有效整合了供需信息,较好地满足了乘客高品质、多样化出行需求,改善了乘客体验,在促进灵活就业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为规范引导网约车新业态,促进新老业态融合发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两个文件相继出台,构建了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顶层设计,规定了网约车规范发展的安全和服务底线要求,使网约车发展实现了有法可依,并通过“量体裁衣”式的制度设计,为其提供了最大发展空间。但在网约车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了不公平竞争、乘客安全和合法权益缺乏保障,以及易引发行业不稳定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制度设计。
在支持引导共享出行发展方面。我部和有关部门高度重视“互联网+”和“共享”理念对交通运输发展的促进作用,对共享出行新业态一贯秉持包容审慎的态度,按照分类指导、市场导向的工作原则,相继制定发布了《交通运输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小微型客车租赁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1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推进“互联网+”便捷交通促进智能交通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基础〔2016〕1681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工信部联装〔2018〕66号)、《印发〈关于促进分享经济发展的指导性意见〉的通知》(发改高技〔2017〕1245号)、《关于做好引导和规范共享经济健康良性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18〕586号)等政策文件,支持和引导各类市场主体积极探索共享经济新业态新模式,对分时租赁等共享出行新业态秉持了包容审慎和鼓励创新的态度,最大程度为推动共享交通出行发展提供了政策空间。
在网约车市场准入管理方面。出租汽车管理属于地方事权,城市人民政府作为出租汽车管理的责任主体,可在国家政策框架内,根据当地经济水平、城市交通状况等情况,在车辆准入条件方面提出细化要求,形成网约车运价市场化和巡游车经营权、运价管控等差异化发展的格局,以更好满足公众高品质、多样化出行需求。网约车是线上与线下的结合,线上服务可“一点接入、全网服务”,但线下服务具有很强的地域性,平台公司是运输服务承运人,为保障线下服务质量和纠纷处理,《暂行办法》要求“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公司应当在其登记注册的住所地址从事经营活动
在政府管理规范性方面。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对互联网业态鼓励创新并不意味着放任不管。按照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对市场进行依法监管。为保证运营安全和服务的基本要求,国家确定了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实行许可管理,是对涉及公共客运安全和服务等方面做出的底线要求,也是落实《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第112项设定的“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营运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三项许可的要求。城市人民政府作为出租汽车管理的责任主体,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通过法定程序制定实施细则,并适时进行第三方评估,以不断调整完善政策措施。
下一步,我们将结合你单位提出的建议,继续秉持包容审慎的态度,会同相关部门促进分享经济在交通运输领域的发展,加强制度创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适时调整完善政策措施,同时加强对地方交通管理部门的指导,提升行业治理能力,营造共享经济健康良性发展的政策环境,推动网约车等新业态实现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
感谢你单位对交通运输事业的关心与支持。

交通运输部
2018年6月22日

  抄送: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3),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部办公厅综合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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