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2787号建议的答复函

文号:交运建字〔2018〕121号

文号

交运建字〔2018〕121号

索引号

000019713O09/2018-01386

公开日期

2018年06月22日

主题词

网约车;建议;答复

机构分类

运输服务司

主题分类

建议提案复文公开

行业分类

出租汽车与汽车租赁

公文类型

其他

李书福等16名代表:
  您们提出的关于高度重视网约车平台依法合规经营维护社会秩序的建议收悉。对此,我部高度重视,按照部领导批示要求,运输服务司相关同志于2018年3月8日与李书福代表的委托代表进行了当面沟通,进一步听取代表的意见建议,并就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情况作了介绍。在此基础上,我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了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您们通过认真调研和深入走访,对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相关工作给予了积极评价,指出了地方网约车管理政策在落地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促进网约车行业健康规范发展的相关建议,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发展稳定工作,2016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两个文件颁布。
  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启动两年来,总体进展顺利,并取得了初步成效。截至目前,省级层面,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布了实施意见;城市层面(含直辖市),有212个城市已发布实施细则,54个城市已公开征求意见。
  关于加强网约车行业监管。我部高度重视出租汽车行业健康稳定规范发展,积极协调相关部门不断完善监管政策体系。一是会同公安部联合印发《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出租汽车驾驶员背景核查与监管等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18〕32号),明确驾驶员背景核查内容要求和流程。二是修订印发《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将网约车平台公司、驾驶员纳入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范畴。三是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出台《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中央网信办秘书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行业事中事后联合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18〕68号),明确针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违法违规行为,依据情节轻重给予约谈、暂停发布、下架APP、停止互联网服务等处置流程。四是构建信用监管体系,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面推行企业信息公示制度,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各类企业的登记注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等信用信息,提高网约车平台公司的自律意识。我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研究建立对出租汽车行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工作机制,将对列入“黑名单”的失信主体开展多部门联合惩戒。
  关于 “一人一车一平台”的问题。在市场准入环节,《暂行办法》依法对平台、车辆和驾驶员分别实施许可,即平台、车辆和驾驶员只要符合相关条件,取得经营或从业许可,即可从事网约车经营。在经营服务环节,《暂行办法》要求平台公司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一致。从目前制度来看,《暂行办法》未对“一人一车一平台”提出强制要求,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落实平台承运人主体责任、明确各方权责关系的前提下,因地制宜作出具体规定。
  关于充分运用数据有效监管。考虑到网约车平台“一点接入、全网服务”的特点,为给新业态发展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我部组织建设了全国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实现各网约车平台与行业管理部门间数据共享交互。2016年11月,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发布《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税务总局办公厅 国家网信办秘书局关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申请线上服务能力认定工作流程的通知》(交办运〔2016〕143号),明确企业申请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的工作流程。《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总体技术要求(暂行)〉的通知》(交办运〔2016〕180号)明确了相关数据项的技术要求。《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办运〔2018〕24号),要求进一步规范平台管理运行和平台公司数据传输工作。信息安全方面,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继续指导各地相关管理部门结合前期经验,做好平台信息交互处理能力、服务器设置情况、网络信息安全制度及技术措施等事项的审核,对网约车平台系统和网络进行安全测评和风险评估,调查处置用户信息泄露和数据安全相关事件。
  关于创新网约车保险的问题。为切实保障驾驶员和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暂行办法》明确要求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的车辆须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同时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充分保障乘客权益。
  关于将网约车纳入《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目前,在国家层面,关于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部门规章主要有《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以及《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法规层级较低。我部在近期开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订中,已将出租汽车纳入管理范畴,并对相应的企业资质条件、经营许可、运营车辆、从业人员、平台技术等提出明确要求,使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经营服务和市场监督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逐步形成以《条例》为龙头,相关配套规章制度和地方性法规为补充,层级化、立体化的出租汽车行业政策法规体系。
  下一步,我们将认真结合您们提出的建议,继续推进出租汽车行业改革政策的落地实施,一是会同相关部门不断完善政策措施,提升传统行业运营效率和服务水平,推进新老业态融合发展。二是加快网约车合规化进程,督促各地尽快为符合条件的车辆和人员办理许可。三是指导地方促进网约车规范发展,维护公众合法权益。四是督促网约车平台公司做好数据传输工作,重点围绕数据完整性、规范性、及时性和真实性,定期开展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数据传输质量测评,并将测评结果向社会公布,进一步规范平台公司数据传输行为。五是配合银保监会探索研究设计创新网约车车辆保险,降低车辆营运成本,促进主体参与者主动合规、合法运营。六是加快制定对失信网约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实施联合惩戒备忘录,加强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不断提升行业治理能力和服务水平,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感谢您们对交通运输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交通运输部
2018年6月  日
  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络局)(3),国务院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银保监会,部办公厅综合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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