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2374号建议的答复函

文号:交运建字〔2018〕120号

文号

交运建字〔2018〕120号

索引号

000019713O09/2018-01387

公开日期

2018年06月22日

主题词

出租汽车;建议;答复

机构分类

运输服务司

主题分类

建议提案复文公开

行业分类

出租汽车与汽车租赁

公文类型

其他

邱光和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线上出行,促进打车资源公平分配的建议收悉。我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了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您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分析了出租汽车市场现状和网约车新业态规范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关建议,针对性较强,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网约车新业态满足了乘客高品质、多样化出行需求,对促进传统行业转型升级具有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不公平竞争、乘客安全和合法权益缺乏保障等问题。为规范新业态、促进新老业态融合发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两个文件对网约车规范发展的安全和服务底线进行了明确要求,使网约车发展实现了有法可依,为其提供了最大发展空间。两个文件实施后,各地有序推进行业改革工作,改革政策落地取得阶段性成效。但正如您所言,在网约车市场仍存在经营行为不规范、行业监管难等问题,仍需以问题为导向,进一步深入推进行业改革。
  关于加强技术监管和商业监管的问题。为规范平台公司线上线下经营行为,满足乘客高效、便利出行需求,《暂行办法》要求平台公司和驾驶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运营服务标准提供经营服务。我部制定发布的行业标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JT/T 1068—2016),要求网约车经营者建立订单管理制度,制定派单规则,对预约成功率高的驾驶员,在订单分发时优先考虑。我部还针对加价机制不公开、派单机制不透明等问题多次约谈相关平台公司,提出整改要求。2018年5月,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中央网信办秘书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行业事中事后联合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18〕68号),明确针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违法违规行为,依据情节轻重给予约谈、暂停发布、下架APP、停止互联网服务等处置流程。此外,我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研究建立了对出租汽车行业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工作机制,将对列入“黑名单”的失信主体开展多部门联合惩戒。
  关于加强安全监管的问题。《暂行办法》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并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一致。为加强数据信息监管,2018年2月,发布《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办运〔2018〕24号),要求企业保证传输数据的完整性、规范性、及时性、真实性,明确对平台企业数据传输质量情况定期开展测评。为建立健全行业诚信体系,强化落实企业主体责任,2018年5月,发布《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的通知》(交运发〔2018〕58号),将网约车平台公司数据接入、数据查阅等情况纳入考核范围。
  下一步,我们将结合您提出的建议,继续加快推进改革政策落地实施,加强对改革过程中新情况、新问题的研判,适时优化完善相关政策,创新监管方式和手段,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管住安全底线,督促网约车平台公司公开派单算法和动态加价机制,定期将网约车平台公司数据传输情况向社会公布,鼓励平台公司向社会公开经营数据,接受社会监督,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感谢您对交通运输事业的关心与支持。
 
交通运输部
2018年6月26日
 
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络局)(3),国务院办公厅,证监会,部办公厅综合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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