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5165号建议的答复函

文号:交运建字〔2018〕123号

文号

交运建字〔2018〕123号

索引号

000019713O09/2018-01389

公开日期

2018年06月22日

主题词

网约车;建议;答复

机构分类

运输服务司

主题分类

建议提案复文公开

行业分类

出租汽车与汽车租赁

公文类型

其他

蔡继明代表:
  您在全国两会开幕之际提出的关于坚持包容审慎监管原则,促进网约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建议,得到我部领导的高度重视,并委派我部相关部门负责同志第一时间赶赴代表驻地与您当面沟通,就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情况作了简要介绍和说明,并就您提出的建议进行进一步沟通和答复。在此基础上,我部会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等部门又对您的相关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首先,非常感谢您多年来对于网约车行业的关心和支持,您通过认真调研和深入走访,对我部开展的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相关工作给予了积极评价,指出了地方网约车管理政策在落地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关针对性的建议,具有很重要的参考价值。
  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发展稳定工作,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我部专门成立了改革工作组,联合有关部门进行深入调查研究。经过近两年的深入调研、广泛研讨,2016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两个文件正式颁布。
  两个文件作为中央层面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顶层设计,明确了出租汽车发展定位,提出了“新老业态错位服务、融合发展,构建多样化、差异性出行服务体系”总体改革思路,一方面,针对传统行业长期积累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以新业态发展倒逼传统业态转型升级、提升服务;另一方面,对网约车发展依法实施许可管理,通过新业态增量扩大服务供给能力,满足乘客高品质、差异化出行需求。同时,针对出租汽车行业属地管理的特点,两个文件进一步明确了城市人民政府的管理主体责任,在具体车辆标准、驾驶员条件、运力规模调控和价格管理方式等方面赋予了地方自主权和政策空间。
  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启动两年来,总体进展顺利,并取得了初步成效。截至目前,省级层面,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布了实施意见;城市层面(含直辖市),有212个城市已发布实施细则,54个城市已公开征求意见。
  为梳理总结改革政策实施情况、初期效果及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配套改革措施,更好推动政策落实和改革取得实效,2017年8月,我部委托国家发展改革委综合运输研究所对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文件发布一年来的政策落地实施情况进行了第三方评估。评估认为,国家层面两个文件发布以来,各部门、各地方在两个文件的框架下,积极制定出台配套政策与落地实施细则,改革总体思路方向得到各方广泛认可。但是,也存在部分地方认识不足、行业监管能力有待加强、巡游车转型升级缺乏有效举措等问题。国务院领导同志在我部呈报的评估报告上作出重要批示,对改革进展给予了充分肯定。
  关于车辆和驾驶员准入条件的问题。出租汽车管理属于地方事权,城市人民政府作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责任主体,可在国家政策框架内,根据当地经济水平、城市交通状况等具体情况,在网约车车辆准入条件等方面细化要求,推动形成网约车和巡游车差异化发展的格局,以更好地满足公众高品质、多样化、差异化出行需求。
  关于简政放权,减轻企业负担的问题。依据原国家工商总局《对企业在住所外设点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0第203号),公司在住所以外的场所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向该场所所在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设立分公司登记。网约车服务是线上线下的有机结合,具有属地化、区域化管理特征,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取得当地的经营许可,保证具有本地化服务能力。当然,各地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放管服”改革的统一要求,简化手续,提高效率,为平台公司落地运营提供便捷高效服务。
  关于加强政企合作,提升监管能力的问题。考虑到网约车平台“一点接入、全网服务”的特点,为给新业态发展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为城市人民政府实施科学有效监管提供便利,我部组织建设了全国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实现各网约车平台与行业管理部门间数据共享交互,为各地提供监管信息手段,满足各地基本的监管需要。2016年11月,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发布《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税务总局办公厅 国家网信办秘书局关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申请线上服务能力认定工作流程的通知》(交办运〔2016〕143号),明确企业申请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的工作流程。《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总体技术要求(暂行)〉的通知》(交办运〔2016〕180号)明确了相关数据项的技术要求。《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办运〔2018〕24号)要求进一步规范平台管理运行和平台公司数据传输工作。公安部将网约车应用程序纳入监管范围,加强网约车的日常监管。根据网络安全法、反恐法等法律法规,制定了网约车应用后台的数据留存规范,督促指导网约车平台公司严格落实各项信息安全、网络安全制度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严防公民个人信息泄露。
  下一步,我们将认真落实两个文件要求,结合您提出的建议,推进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政策的落地实施。一是会同相关部门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进行业健康稳定发展;二是加快网约车合规化进程,督促各地尽快为符合条件的车辆和人员办理许可;三是加快出租汽车行业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制定对失信网约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备忘录,不断提升行业治理能力和服务水平,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四是指导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感谢您对交通运输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交通运输部
2018年6月22日

  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络局)(3),中央网信办,国务院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部办公厅综合处(2)。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