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3512号(工交邮电类262号)提案答复的函

文号:交运提字〔2018〕30号

文号

交运提字〔2018〕30号

索引号

000019713O09/2018-01397

公开日期

2018年06月25日

主题词

政协;全国委员会;提案;答复函

机构分类

运输服务司

主题分类

建议提案复文公开

行业分类

出租汽车与汽车租赁

公文类型

其他

薛维梁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鼓励发展私人小客车合乘的提案收悉。我部会同公安部进行了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您分析了私人小客车合乘对疏解城市交通拥堵、促进交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积极作用,总结了在其规范管理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从加强宣传引导、加快法规标准体系建设、给予优先通行权等方面对鼓励私人小客车发展提出了相关建议,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车辆,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出行方式。私人小客车合乘对于减轻车主用车费用、提高道路和车辆资源利用效率、促进节能减排等具有积极意义。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低碳出行”理念的普及,私人小客车合乘呈现快速发展态势,也逐渐为我国公众所接受。《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部分地方网约车实施细则也明确提出鼓励开展私人小客车合乘,体现出对分享经济的鼓励和支持。但现实发生的多起事件表明,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从事非法运营的问题突出,缺乏规范引导的顺风车既扰乱了运输市场秩序,又严重侵害了乘客生命财产安全,存在较大安全隐患,亟需在支持鼓励的同时,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促进其规范健康发展。
  关于宣传引导小客车合乘发展的问题。私人小客车合乘是由服务提供者顺路捎带他人乘车,以合乘者自我出行为前提,将闲置空间(即车内座位)与其他人分享,不以提供运输服务为职业,不以盈利为目的,在整个出行过程中,充分利用道路和车辆资源,基本不额外增加交通资源的消耗,是典型的分享经济模式,应予以支持鼓励。《指导意见》也提出,城市人民政府应鼓励并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宣传引导,引导民众理性消费、集约通勤的建议,对发展真正的顺风车具有积极意义,我们非常赞同。
  关于加快法规标准体系建设的问题。我们认为,真正的私人小客车合乘应当具备两个核心要件:一是以满足车主自身出行需求为前提;二是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不以经营盈利为目的。在此核心要件前提下,我们将指导地方加快落实国家相关政策要求,坚持鼓励和规范并重的原则,结合地方实际情况和顺风车出行规律特点,规范界定顺风车与网约车的经营边界,为促进真正的“顺风车”发展提供政策保障。
  关于对私人小客车合乘予以优先通行权的问题。在《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GB51038—2015)修订中,公安部将积极推动将“多乘员车辆专用车道线”列入其中。2017年8月,公安部、交通运输部等四部委联合印发了城市道路交通文明畅通提升行动计划(2017—2020年),指导各地公安机关交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创新理念思路,借鉴先进经验,优化交通组织,综合采取设置合乘车道等措施,不断缓解交通拥堵。目前,吉林长春、山东济南、广州深圳等城市探索推出了专门的合乘车道,并设置专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严查“一人车辆”使用合乘车道;江苏无锡、陕西西安将城区部分公交专用车道调整为“公交车、乘满3人以上客车专用车道”,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早晚高峰交通压力。
  下一步,我们将结合您提出的建议,会同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强指导,推动地方落实国家政策要求,不断完善制度设计,优化私人小客车合乘发展的政策环境,探索建立政府部门、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合乘双方等共同参与的多方协同治理机制。同时,督促平台公司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确保合乘双方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
  感谢您对交通运输事业的关心与支持。
 
交通运输部
2018年6月25日
 
  抄送: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3),国务院办公厅,公安部,部办公厅综合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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