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8120号建议的答复函

文号:交运建字〔2018〕87号

文号

交运建字〔2018〕87号

索引号

000019713O09/2018-01402

公开日期

2018年06月28日

主题词

全国人大;建议;答复函

机构分类

运输服务司

主题分类

建议提案复文公开

行业分类

城市公共交通运输

公文类型

其他

张志良代表、陈建华代表:
  您们提出的关于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保护管理的建议收悉。经商住房城乡建设部,现答复如下:
  您们在梳理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发展现状与趋势的基础上,结合实例阐释了外部作业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乃至运行安全的现实威胁,从设施安全保护主管部门、执法主体与处罚力度、法规规定等方面系统分析了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在完善法律法规保障的总体思路下,针对主要问题提出了具体的意见建议,具有很高的参考价值。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2018年3月,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国办函〔2018〕13号,以下简称《意见》)),构建了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工作的顶层设计,其中专门提出划定保护区、加强巡检防控等有关设施安全保护的要求。为贯彻落实《意见》要求,适应新的发展形势和需要,2018年5月,我部出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以下简称《规定》),将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2005年原建设部发布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0号)将被废止。
  一、关于设施安全保护主管部门及执法
  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保护涵盖规划与建设审批、施工管理、安全巡查、应急处置、违法处罚等众多环节,涉及规划、住建、交通、应急、公安等多个部门,以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等多方主体,需要在城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部门的职能划分,加强协调配合,实现全面监管,共同保障安全运行。由于城市轨道交通属地方事权,城市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负总责,各开通运营城市轨道交通的城市在政府部门机构设置、职能划分等方面存在差异。200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以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监管职责的调整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这一差异,各地多通过出台城市轨道交通条例或管理办法,对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各方主体责任、执法机构等予以细化规定,导致各地的设施安全保护主管部门不同,部分没有出台条例或管理办法的城市甚至没有明确的主管部门。
  为切实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规范行业监管执法,应在明确设施安全保护主管部门和执法主体的前提下,加强政策引导,逐步统一国家层面的有关要求,推动各地设置专门的城市轨道交通执法机构和队伍,推动各部门间的统筹协调,不断提高行业监管效率和治理能力。各地针对设施安全保护主管部门及执法做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如北京明确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运营线路的监督管理,统筹协调有关重大事项,并在北京市交通执法总队设置轨道交通执法大队,配备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专职督查员,为行业下一步的统一规范管理提供了实践经验和参考。
  二、关于设施安全保护的具体规定
  《意见》明确,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要按照相关规定划定保护区,运营期间在保护区范围内进行有关作业要按程序征求运营单位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许可手续。《规定》在第四章“安全支持保障”中专门针对设施设备安全运行保障和保护区管理设置了一系列条款,第二十九条明确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开通初期运营前,建设单位应向运营单位提供保护区平面图,并设置提示或警示标志;第三十条提出作业单位在保护区内作业时应当制定安全防护方案,经运营单位同意后方可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第三十一条明确运营单位有权进入作业现场巡查,发现危及或可能危及运营安全的有权予以制止;第三十二条对高架线路桥下空间利用、地面及高架线路沿线空间利用等提出明确要求,并明确危及运营安全且情况紧急的,运营单位可先行处置;第三十三条明确了禁止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设施设备的具体行为。此外,还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设置了罚则。
  三、关于对土地权属单位的要求
  随着各地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模持续扩大,保护区范围快速增加,有关设施安全保护不仅需要依靠行业主管部门、运营单位等的巡查管理,也需要沿线土地权属单位充分配合,发挥积极作用。为此,《意见》明确提出加强社会共建共治,构建政府部门以及运营单位、社会力量等多方参与的协同防范体系,加强与街道、社区等的协调联动,实现群防群治、协同共治。《规定》也对保护区范围内有关责任单位提出了具体要求,明确沿线建(构)筑物、植物可能妨碍行车瞭望或者侵入线路限界的,责任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影响。
  下步,交通运输部将与有关部门加强协调沟通,在《意见》和《规定》的顶层设计下,积极构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体系,推动《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出台,指导相关单位健全工作机制,完善政策措施,加强安全监管,更好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可靠、便捷、舒适、经济的出行服务。住房城乡建设部将按照职能分工,指导各地落实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安全要求,推动城市轨道交通安全发展。
  感谢您对交通运输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010-65292548。
  附件:代表建议办理和答复征求意见表
 
交通运输部
2018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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