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执行《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文号:厅公路字〔2002〕266号

文号

厅公路字〔2002〕266号

索引号

000019713O09/2002-00097

公开日期

2002年06月26日

主题词

驾驶员 职业培训 通知

机构分类

运输服务司

主题分类

其他

行业分类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公文类型

部办公厅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
  我部于2001年10月公布了《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2001年第7号令),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从目前准备工作的情况看,大部分地方由于领导重视,组织得力,工作进展比较顺利,但仍有一些地方在实施准备工作中存在障碍和问题,进度滞后。为避免出现因管理部门工作原因造成营运驾驶员被罚款的问题,同时考虑到各地正在进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审验工作,经研究,决定暂缓对无从业资格证的营运驾驶员进行处罚。现就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按照《关于对〈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厅公路字〔2002〕144号)的要求进行认真检查,对不能如期完成培训、发证的地方,必须查明原因,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在2002 年9月30日之前必须完成准备工作。
  二、2002年7月1日至9月30日为检查整改期,各级运政机构要加大检查力度,对于没有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要做好记录并限期整改,但不予处罚。各地从2002年10月1日起开始对营运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进行检查、处罚。
  三、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必须持证上岗。在2002年9月30日以前,《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和《从业资格证》同时有效。
  请各地速将《通知》精神传达到各级运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并严格监督执行,保证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制度顺利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办公厅(章)
二ОΟ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驾驶员 职业培训 通知



抄 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运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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