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
为适应道路客运市场需要,加快道路客运运力结构调整步伐,进一步推进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工作,根据《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规则》(交公路发[2002] 590号)的规定,现发布《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第九批,《评定表》有关说明见附件),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附件:关于《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三年四月一日
主题词:发布 客车 标准 通知
抄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道路运输管理局(处),中国公路学会客车学会,各有关客车生产厂家。
附件:
关于《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的说明
一、车辆各项技术参数及服务装备均需符合等级评定表中的要求,只要有一项低于相应类型及等级的标准限值,在核发《道路运输证》时就不能核定为该类型及等级。
二、评定表中各车型的技术参数及服务装备等均以新出厂的车辆为依据,所有内容均经过现场核查或实测。对于在用营运客车,还应根据车辆的实际技术状况进行等级评定。
三、对已评定类型及等级的客车如因改装(改造),引起表中所列技术参数及服务装备变化的,需重新核定等级。
四、评定表中划“一”的为该等级车型该技术参数或服务装备不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