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机构的公告

文号:无

文号

索引号

000019713O09/2009-00906

公开日期

2009年09月15日

主题词

燃料消耗量;检测;监督

机构分类

运输服务司

主题分类

环境保护与节能减排

行业分类

其他

公文类型

其他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推进交通运输领域节能减排工作,我部制定了《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1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总质量超过3500千克的道路旅客运输车辆和货物运输车辆的燃料消耗量应当分别满足交通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1)和《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9)的要求。不符合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的车辆不得用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为落实《办法》相关规定,加强道路旅客运输车辆和货物运输车辆的燃料消耗量检测,经研究,决定建立燃料消耗量检测机构目录,凡符合规定条件的检测机构均可申报加入。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取得了相应的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和实验室认可证书的检测实验室,并且具备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及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正式承认的特定检测能力,该能力应涵盖“汽车”检验产品类别。同时,检测实验室具备依据《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1)以及《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9)对车辆燃料消耗量进行技术检验的能力。
  (二)具有实施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工作的检验员、试验车辆驾驶员和技术负责人等专业人员,以及仪器设备管理员、质量负责人等管理人员。
  (三)具有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规范要求的大压力、大流量燃油流量计、速度分析仪、车辆称重设备。相关设备通过计量检定或者校准。
  (四)具有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规范要求的试验道路。试验道路应当为平直路,用沥青或者混凝土铺装,长度不小于2公里,宽度不小于8米,纵向坡度在0.1%以内,且路面清洁、平坦。租用试验道路的,应当持有书面租赁合同和出租方使用证明,租赁期限不得少于3年。
  (五)具有健全的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工作管理制度,包括检测质量控制制度、文件资料管理制度、检测人员管理制度、仪器设备管理制度等。
  二、申报时间
  2009年9月15日至9月30日。
  三、申报方式
  检测机构申请书(式样见附件)可在我部政府网站(www.mot.gov.cn)下载,或向交通运输部汽车运输节能技术中心索取。拟报名的检测机构应按规定要求填写申请书,并加盖单位公章,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将申报材料送达或邮寄到交通运输部汽车运输节能技术服务中心。
  交通运输部汽车运输节能技术服务中心联系方式如下: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8号
  邮编:100088
  联系人:张学文、赵侃
  咨询服务电话:010-82011829
  特此公告。
  附件: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机构申请书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一日

  1. 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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