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8〕13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以下简称《规定》)有关要求,指导各地做好城市轨道交通应急演练工作,提升安全运营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日前,交通运输部印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管理办法》(交运规〔2019〕9号,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现就《办法》出台背景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快速发展。截至2018年底,我国内地(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共有24个省份的35个城市开通运营轨道交通,运营线路171条,运营里程5295公里,2018年城市轨道交通客运量约212.8亿人次。随着运营里程和客流的快速增长,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压力日益加大。面对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需要及时、妥善应对,防止事态扩大升级,积极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此,《意见》明确要“加强应急演练和救援力量建设,完善应急预案体系,提升应急处置能力”;《规定》也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和运营单位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出了相关要求。亟需出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的管理制度,贯彻落实《意见》和《规定》要求。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22条,主要内容包括以下4个方面:
一是明确办法适用范围。相关法律法规对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已有明确要求,《办法》主要对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演练工作作出规定。依照《国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办法》适用于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因列车冲突、脱轨,设施设备故障、损毁,以及大客流等情况,造成人员伤亡、行车中断、财产损失的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工作,地震等自然灾害和恐怖袭击等社会安全事件可能对运营安全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况,参照本办法开展运营处置方面的应急演练工作。
二是明确演练内容、方式和频率要求。对于政府层面部门应急预案及运营单位各层级应急预案的重点演练内容、演练方式、演练频率作出细化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在城市人民政府领导下,会同公安、应急管理、卫生等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实战演练。明确运营单位专项应急预案应涵盖列车脱轨、土建结构病害、异物侵限、突发大客流等7类重点内容,且每个专项预案每3年至少演练一次;细化各重点岗位人员现场处置方案应涵盖的重点内容,如行车调度员,应当就列车事故/故障、列车降级运行、列车区间阻塞、设施设备故障清客、火灾、临时调整行车交路、线路运营调整及故障抢修、道岔失表等情形开展经常性演练,规定每个班组每年将与其有关的方案至少全部演练一次。同时,总体上要求运营单位年度演练计划中实战演练比例不得低于70%,保障应急演练效果,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三是强化公众参与演练。涉及可能对社会公众和正常运营造成影响的演练,运营单位要提前评估,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并提前对外发布宣传告知信息。鼓励运营单位邀请“常乘客”、志愿者等社会公众参与应急演练,对参与应急演练的社会公众,运营单位应提供必要的培训和安全防护。
四是明确演练评估与改进要求。规定演练组织部门建立健全演练评估机制,明确演练评估的方式、内容和反馈、整改要求,强调涉及应急处置机制、作业标准、操作规程和管理规定等有缺陷的,应在3个月内修订完善,确保演练总结及时,发现问题整改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