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7658号建议的答复函

文号:交运建字〔2019〕77号

文号

交运建字〔2019〕77号

索引号

000019713O09/2019-02368

公开日期

2019年06月24日

主题词

危险刹车信号;车用紧急制动灯;紧急制动

机构分类

运输服务司

主题分类

建议提案复文公开

行业分类

其他

公文类型

其他

刘庆峰等7名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推广危险刹车信号技术的建议收悉。我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进行了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您经过深入调研,结合对近年来道路交通事故的统计分析及对汽车新技术发展的研判,提出的关于分步骤推广使用车辆危险刹车信号技术的建议,对于改进车辆安全性、促进道路运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为推广危险刹车信号技术,国家标准《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GB 4785,以下简称GB4785)自2010年起,即对车用紧急制动灯(即危险刹车信号灯)作出专门技术规定,明确要求在相关车型车辆上配备安装紧急制动灯,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根据GB4785,紧急制动灯是指车辆向车后的其他使用道路者发出的车辆正在实施高减速度的紧急制动减速的警示信号灯。车辆紧急制动信号明显区别于普通的制动信号的常亮使用,车上安装此类灯具,需满足两项要求:第一,灯具启动条件。在车速高于50km/h并且制动系统发出符合《商用车辆和挂车制动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GB 12676)或《乘用车制动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GB 21670)规定的紧急制动逻辑信号时,触发启动。第二,动作频率。发出紧急制动信号的所有灯具,其应以(4.0±1.0)Hz频率同相闪烁。

  结合您的建议,我部组织对在各类车辆上加装改造紧急制动灯的有关政策标准规定进行了研究。初步认为,车辆加装改造紧急制动灯不仅是一项技术性工作,还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规定,除了加装前后防撞装置、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架及增加车内内饰之外,不得擅自改变已登记机动车外形和有关技术数据。国家标准《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GB 7258)规定,用户不应对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进行改装,也不应加装强制性标准以外的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如货车和挂车向前行驶时向后方照射亮轮胎或地面的灯具。因此,从改装环节推广应用车辆紧急制动灯技术还存在政策障碍。

  下一步,我部将结合道路运输车辆安全管理工作,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研究推进紧急制动灯技术的推广应用,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支持和指导有关产品制造企业积极贯彻落实GB4785等相关标准,在汽车产品设计定型环节积极推广应用紧急制动灯技术。二是密切关注工业和信息化部正在开展的GB4785修订工作,进一步完善紧急制动灯技术的相关要求。三是研究修订道路运输车辆安全技术条件等标准,加大在道路运输领域推广应用车辆紧急制动灯等先进安全装置的工作力度。

  感谢您对交通运输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交通运输部

  2019年6月24日

  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络局)(3),国务院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安徽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联络办),部办公厅(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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