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734号(工交邮电类024号)提案答复的函

文号:交运提字〔2019〕12号

文号

交运提字〔2019〕12号

索引号

000019713O09/2019-02369

公开日期

2019年06月24日

主题词

共享单车;城市慢行交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

机构分类

运输服务司

主题分类

建议提案复文公开

行业分类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

公文类型

其他

刘昌俊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改善以共享单车为龙头的城市慢行交通基础设施的提案收悉。我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进行了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您充分肯定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俗称共享单车)在服务市民日常出行、提升城市出行效率、促进绿色健康出行、缓解交通拥堵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深入分析了当前存在的自行车专用道和停车位不足、相关法律法规有待完善等问题,提出了高度重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作用、强化政府与企业沟通、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纳入城市交通发展体系、加强车辆停放管理等建议,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和工作参考价值。

  近年来,我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高度重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通过加强顶层设计、完善慢行交通基础设施、完善行业法规体系等工作举措,持续推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健康发展,努力满足人民群众便捷、绿色出行新需求。

  一、加强顶层设计,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创造政策环境。2017年8月,我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等相关部门出台了《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充分肯定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在更好地满足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构建绿色出行体系等方面发挥的积极作用,并从鼓励发展政策、规范运营服务行为、保障用户资金和网络信息安全、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等四个方面,系统提出了具体工作措施。在规范车辆停放方面,《指导意见》要求各城市要制定适合本地特点的自行车停放区设置技术导则,规范自行车停车点位设置,对不适宜停放的区域和路段,可制定负面清单实行禁停管理。《指导意见》发布后,各地加强落地实施,截至目前,已有北京、上海、石家庄、太原等63个城市出台了实施意见和配套政策。

  二、统筹规划建设,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提供基础支撑。《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合理布局慢行交通网络和自行车停车设施,将其纳入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并与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相衔接。住房城乡建设部先后印发了《关于加强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城建〔2012〕113号)、《关于开展城市步行和自行车示范项目工作的通知》(城建〔2013〕181号)、《关于印发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规划设计导则的通知》(城建〔2013〕192号)等文件,指导各地大力发展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推动绿色出行。各地按照相关要求,不断完善慢行交通基础设施体系,改善自行车骑行环境。如北京市完成了900公里自行车道治理,并修建开通了回龙观至上地6.5公里的自行车专用道;成都市探索在地铁站建设自行车立体停车库,可停放200余辆车辆,有效缓解重点区域停车难问题;济南市为便利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新划设2380个停车点位用于自行车停放。

  三、完善配套制度,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营造更好氛围。我部指导各地坚持问题导向和需求导向,因地制宜、创新施策,逐步建立相关法规制度体系,推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法治化、规范化发展。北京市为加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将其纳入新出台的《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调整范围。上海、厦门等城市研究制定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为开展行业监管提供法规保障。为有效破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过量投放、乱停乱放等突出问题,住房城乡建设部指导地方城市管理部门,按照《指导意见》要求,督促运营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合理配备线下服务团队,加强车辆调度和停放管理。加大巡查和执法力度,有效维护通行秩序和城市环境。同时,积极推进基层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强与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的沟通,依法依规处理收存车辆,避免车辆资源浪费。

  下一步,我部将结合您所提建议,会同相关部门指导各地深入贯彻落实《指导意见》安排部署的各项政策措施,促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健康发展。住房城乡建设部将继续指导各地开展人行道净化和自行车专用车道建设工作,持续完善城市道路和基础设施,提升慢行交通的网络化和通达性;同时,指导各地城市管理部门探索精细化执法模式,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在维护车辆停放秩序的基础上,依法保障运营企业合法权益。

  感谢您对交通运输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交通运输部

  2019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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