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曼利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制定完善公交车驾驶区域安全防护隔离设施标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在建议中深入分析了安装公交车驾驶区域安全防护隔离设施的重要意义,提出的制定完善驾驶区域防护隔离设施标准的建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现实意义。我们高度赞同,并在推动相关工作中认真研究借鉴。
近年来,全国各地发生多起乘客侵扰公交车驾驶员驾驶行为造成的不安全事件,引起社会高度关注。特别是2018年重庆万州“10·18”城市公交车坠江事件,造成了重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产生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此高度重视,先后作出重要指示批示。我部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从完善技术标准、实施专项行动、强化政策引导、推动立法保障等方面入手,指导各地进一步提升公共交通运营安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出行安全。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加快健全标准规范,完善技术要求。在全面摸底调查各地驾驶区域安全防护隔离设施现状的基础上,于2019年1月和3月先后制定发布了《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专用安全设施技术要求》(JT/T 1240—2019)和《城市公共汽电车驾驶区防护隔离设施技术要求》(JT/T 1241—2019),明确了城市公共汽电车安全防护隔离设施的组成及分类、一般要求、防护要求,以及护围门、安装及标识等技术要求。此外,修订了《城市公共汽电车应急处置基本操作规程》(JT/T 999—2015),增加了“遇乘客威胁、袭击或抢夺方向盘等事件”的应急处置条款。
(二)组织开展整治行动,取得阶段成果。组织开展营运客运汽车安全监控及防护装置整治专项行动,印发了专项行动方案,部署各地加快推进防护隔离设施安装等工作。目前,已取得阶段性成效。重庆市明确提出对现有公交车辆的防护隔离设施安装工作时间要求。湖北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湖北省城市公交生命防护装置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要求2019年1月1日起新增车辆必须前装防护隔离设施,并要求2019年上半年完成现有公共汽电车防护改造任务。河北、内蒙古、辽宁等地积极争取专项财政资金支持引导做好驾驶区防护隔离设施安装工作。
(三)部署实施综合举措,促进安全发展。印发了《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18〕140号),督促各地切实加强城市公共汽电车驾驶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的培训教育,完善城市公共汽电车驾驶区域安全防护隔离设施,加强宣传提升乘客安全乘车意识,严格防范和正确处置侵扰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行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城市公共汽电车行车安全和乘客人身安全。
(四)着眼法规体系建设,健全长效机制。积极配合司法部加快审核《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条例(送审稿)》,在其中设立“安全管理”专章对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进行规范。此外,我部颁布施行了《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明确了城市公共汽电车、城市轨道交通客运服务的基本制度和规范要求。
下一步,我们将深入贯彻落实好新发展理念,在进一步巩固既有工作成果基础上,积极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您的建议,进一步完善城市公共交通的法规制度标准体系,指导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协作,共同提升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水平,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出行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感谢您对交通运输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交通运输部
2019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