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6625号建议的答复函

文号:交运建字〔2019〕56号

文号

交运建字〔2019〕56号

索引号

000019713O09/2019-02408

公开日期

2019年06月28日

主题词

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答复函

机构分类

运输服务司

主题分类

建议提案复文公开

行业分类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

公文类型

其他

林毅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非机动车道路运输经营管理的建议收悉。我部会同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进行了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您深入调研了解了义乌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俗称共享单车)等非机动车道路运输经营发展现状和行业管理情况,分析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存在的投放粗放、监管缺位、退出随意等问题,并针对性的提出了全面统筹非机动车道路运输规划发展、加强监管、妥善引导运营企业有序退出等建议,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
  我部和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高度重视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工作,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强化顶层设计,完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政策体系。《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发布后,我部会同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等相关部门指导各地积极出台落地实施方案和配套管理政策。截至目前,已有北京、上海、石家庄、太原等63个城市出台了实施意见和相关配套管理政策。同时,指导各地积极开展行业立法研究,推进逐步建立行业法规体系。北京市为加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将其纳入新出台的《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调整范围。上海、厦门等城市研究制订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为开展行业监管提供法规保障。
  二、加强部门联动,推动形成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工作合力。2018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同意建立交通运输新业态协同监管部际联席会制度的函》(国办函〔2018〕45号),建立由我部牵头,中央宣传部、中央政法委、发展改革委等12个部门参加的交通运输新业态协同监管部际联席会制度,形成工作合力,强化交通运输新业态监管,促进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同时,指导各地建立相应联合工作机制,定期开展工作会商,研究解决行业发展和管理存在的问题,督促运营企业规范经营行为,共同维护市场秩序。
  三、坚守发展底线,保障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用户资金安全。2019年5月,我部和人民银行会同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联合印发《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交运规〔2019〕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用户资金提出具体管理措施,明确管理流程和各方权利义务,从源头防范资金风险,切实保护用户合法权益。
  四、创新管理机制,维护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市场发展秩序。针对您关心的车辆无序投放问题,北京、上海、武汉等城市现阶段采取了禁止新增车辆投放的措施。同时,广州市开展车辆运营招投标,选定了三家企业进入广州市场运营,建立适度竞争机制。针对您关心的线下服务能力不足的问题,合肥、福州等40多个城市在《指导意见》实施意见中,对运营企业线下服务能力提出了具体要求,要求每千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应按比例配备相应线下运维人员。此外,广州、成都、厦门等城市建立了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根据运营企业的服务质量情况定期开展评价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车辆投放和退出的依据。
  下一步,我部将依托交通运输新业态协同监管部际联席会制度,会同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等相关部门持续推动落实《指导意见》,指导各地加快完善行业法规体系,研究建立车辆投放、事中事后监管等基本管理制度,促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发展。同时,加强对《管理办法》实施情况的动态跟踪,及时发现并解决《管理办法》落地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文件有效执行,切实保障用户合法权益。
  感谢您对交通运输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交通运输部
2019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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