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8435号建议的答复函

文号:交运建字〔2019〕78号

文号

交运建字〔2019〕78号

索引号

000019713O09/2019-02410

公开日期

2019年06月29日

主题词

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答复函

机构分类

运输服务司

主题分类

建议提案复文公开

行业分类

出租汽车与汽车租赁

公文类型

其他

樊芸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修订《道路运输条例》并将出租汽车(含巡游车和网约车)统一纳入法规的建议收悉。结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公安部的意见,现答复如下:
  您通过认真调研,分析总结了我国出租汽车行业法规体系现状及其存在的法律层级低、监管尺度不一致等问题,梳理了地方管理探索和国外发达国家地区治理经验,提出了将出租汽车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调整范围并开展相关立法准备工作的建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对提升我国出租汽车行业治理能力、规范行业发展及更好满足群众出行需要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我部高度重视出租汽车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采取了一系列举措,指导各地持续推进出租汽车改革,规范网约车发展,取得了阶段成效。主要包括:一是积极推进行业改革。2018年8月,我部组织召开全国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推进会,总结改革工作推进情况,交流各地工作经验,系统梳理了存在问题,就下步工作进行安排部署。二是加快网约车合规化进程。指导各地管理部门强化服务意识,简化审批程序,为符合条件的车辆和人员办理许可提供便利,督促平台公司尽快清退不合规的车辆和人员。截至目前,全国已有254个地级及以上城市发布实施细则,120余家网约车平台公司获得经营许可,各地共发放网约车驾驶员证超过118万本、车辆运输证超过63万本。三是推动建立了协同监管制度。2018年7月,经国务院同意,我部会同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多个部门建立了交通运输新业态协同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发挥各部门职能优势,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四是完善改革配套政策措施。会同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深入调研,制定出台出租汽车驾驶员背景核查与监管、加强网约车行业事中事后联合监管、加强网约车安全管理等7个配套政策文件,并制修订了多个行业标准规范,配套政策和标准体系不断完善。五是开展改革政策效果评估。为全面了解出租汽车行业改革政策实施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保障改革政策真正落地、取得成效,我部连续两年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出租汽车行业改革政策进行评估。评估认为,国家层面改革政策发布以来,各有关部门大力推动各项政策举措落地实施,绝大部分城市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在保持行业基本稳定的情况下,逐步规范了网约车发展,促进了巡游车改革,缓解了“打车难”和群众出行问题,改革总体进展较为顺利,成效显著。六是加强网络信息安全保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开展网络信息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动建立网络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长效治理机制。同时,我们清醒地认识到,在推进出租汽车行业改革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优化调整政策、强化法规制度建设,加大行业规范力度。
  针对您关心的行业立法问题,我们也进行了认真研究。由于行业管理体制的历史原因,出租汽车一直未纳入《条例》管理范围,制定巡游车和网约车管理办法的主要依据均为《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但412号令仅规定对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车辆实行许可,未涉及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的相关要求。正如您在建议中提到的,各级管理部门履行出租汽车行业管理职责和制定地方行业管理政策存在法律层级较低的问题。为更好履行出租汽车管理的法定职责,国家改革政策发布实施后,各地因城施策,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相继制定了深化改革政策和实施细则,尤其是辽宁、陕西、杭州等省份和城市积极推动行业立法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同时,我部正在开展的《条例》修订工作,已明确将出租汽车纳入管理范畴,并对相应的企业资质条件、经营许可、运营车辆、从业人员、平台技术等作出规定,促进行业监管有法可依,逐步形成以《条例》为龙头、配套规章制度和地方性法规为补充,层级化、立体化的出租汽车行业政策法规体系,推动出租汽车行业依法管理和规范发展。
  下一步,我部将结合您提出的建议,会同相关部门不断完善行业管理法规制度体系,将出租汽车纳入《条例》调整范围,同时加快《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法》等法律的前期研究和准备工作,不断提升行业法治水平,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规范发展,让人民群众在出租汽车行业改革中得到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感谢您对交通运输事业的关心与支持。

交通运输部
2019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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