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5421号建议的答复函

文号:交运建字〔2020〕102号

文号

交运建字〔2020〕102号

索引号

000019713O09/2020-02301

公开日期

2020年08月25日

主题词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答复函

机构分类

运输服务司

主题分类

建议提案复文公开

行业分类

城市公共交通运输

公文类型

其他

马玉璞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在全国统一地铁和轻轨交通标识的建议收悉。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意见,现答复如下:

正如您在建议中提到的,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加快,已有41个城市(不含港澳台地区)开通运营城市轨道交通,在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优化城市布局、缓解城市交通拥堵、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各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在企业徽标应用和行业符号标识应用上存在差异,给公众出行带来一定不便。加快推动实行全国统一的城市轨道交通行业符号标识,对于便利公众出行,提升服务水平具有积极意义。我部赞同您所提建议,我部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按职责加快推进相关工作,不断提高城市轨道交通便民利民的服务水平。

在城市轨道交通行业标志标识的设计和使用方面,目前已发布实施多项推荐性国家标准。一是由全国图形符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管理的《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3部分 客运货运符号》(GB/T 10001.3—2011),对地铁、轻轨、有轨电车等城市轨道交通客运图形符号及含义进行了规定。二是由全国图形符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管理的《公共信息导向系统 导向要素的设计原则与要求 第1部分 总则》(GB/T 20501.1—2013),其中6.1.1条款规定“在设计导向要素时,应优先使用图形符号传递信息,并应首选GB/T 10001中规定的标准图形符号。同时,只应对标准图形符号进行等比例放大或缩小,并宜通过边线和衬底色形成明确的符号区域”。三是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出,全国城市轨道交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管理的《城市轨道交通客运服务标志》(GB/T 18574—2008),其中6.1.3条款规定“站外导向标志中的城市轨道交通位置标志应符合相关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不得使用企业徽标代替”。四是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出,北京市公共交通研究所归口管理的《城市公共交通标志 地下铁道标志》(GB/T 5854.5—1986),明确了地下铁道图形符号、版面设计、信息内容等要求。上述推荐性国家标准在图形标志设计、选取、应用等方面做出了规定,但有关行业符号标识设计的要求存在较大差异。近年来,广州、深圳、成都等城市已按照《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3部分 客运货运符号》(GB/T 10001.3—2011)标准要求,将行业符号标识应用纳入新线建设以及既有线路更新改造工作。此外,由于历史原因,北京、上海等运营时间较早的城市,普遍将企业徽标作为城市轨道交通位置及导向标识,并已被社会公众广泛接受,推广行业符号标识也需逐步推进,并加强宣传引导,确保乘客日常出行不受影响。

下一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组织专家对《城市公共交通标志 地下铁道标志》(GB/T 5854.5—1986)等标准进行评估,适时组织修订,并采取相关措施保障标准规范有效实施。我部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标准制修订工作,推动行业符号标识的实施应用,并指导各地在既有线路更新改造工作中予以落实,不断提升城市轨道交通行业运营服务水平。

感谢您对交通运输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交通运输部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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