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浩然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以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为突破口,推动电动自行车新国标落实的提案收悉。我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进行了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您深入分析了电动自行车和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在低碳环保、便捷社会公众出行、推动电动自行车合规化等方面的积极意义,并针对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发展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探讨调整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不鼓励发展政策、提前规制和引导其发展等建议,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一、关于推动《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以下简称新国标)的实施。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公安部等相关部门开展了一系列相关工作:一是加强对新国标的宣贯培训。组织专家接受央视采访,推动焦点访谈、中国新闻等节目播出新国标专题报道。联合应急管理部、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在北京、广州、无锡和电动自行车主产区组织召开标准宣贯会,并指导天津、浙江、四川等地协会开展相关培训。配合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新国标相关宣传片。二是配合出台实施监督的意见。2019年3月,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联合出台了《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国市监标创〔2019〕53号),要求各地综合施策,引导在用不符合新标准的车辆逐步退出,对新标准实施前在用的既不符合旧标准也不符合新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设置过渡期。会同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企业,通过以旧换新、折价回购、发放报废补贴等方式,加快淘汰在用不符合新标准的车辆。三是印发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的通知。应急管理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应急〔2019〕95号),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的监管,督促企业严格按照新国标要求进行生产,切实提升电动自行车本质消防安全水平。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电动自行车加大缺陷产品调查力度,督促企业履行召回义务。
二、关于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发展政策。2017年8月,经国务院同意,我部联合相关部门出台了《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提出不鼓励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进一步拓展了应用范围和出行场景,满足了社会公众短距离便捷出行需求,提升了出行效率和舒适性。同时,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的运营,将部分取代私人电动自行车的使用,有利于集约使用电动自行车、推动淘汰超标电动自行车和减少电动自行车充电引发的火灾隐患。但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也存在一些安全隐患和弊端。公安部认为,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主要服务于中长距离出行,与公共交通形成竞争,不符合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政策导向;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质量大、速度快,骑行人员不固定,超速、逆向、闯红灯行驶和乱停乱放等违法行为多发,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损害后果比较严重;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还存在火灾隐患和环境污染风险。因此,应综合考虑城市发展规划、公交优先发展战略、交通出行结构、道路通行条件、道路交通安全等情况,统筹经济、安全、社会效益,目前宜保持不鼓励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政策的连续性。
下一步,我部将充分发挥交通运输新业态协同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加强协调联动,密切跟踪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发展情况,及时总结相关经验教训,统筹平衡安全与便利出行的关系,评估完善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发展政策。同时,会同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地方按照安全第一、包容审慎、因城施策、属地管理的原则,在确保城市交通安全、有序的前提下,稳步探索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发展政策。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会同相关部门进一步推动落实新国标,从源头防控电动车自行车使用风险。
感谢您对交通运输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部门及电话: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010-65293772。
交通运输部
2020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