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公安厅(局)、财政厅(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农牧)厅(委、局)、文化和旅游厅(局)、乡村振兴局、邮政局、供销合作社: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部署要求,加快推动农村客运高质量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提升均等化水平、优化供给模式、构建长效机制、促进产业融合为重点,推动农村客运由“开得通、走得了”向“留得住、通得好”转变,更好满足农村地区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加快建设交通强国,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政策保障。突出农村客运公益属性,推动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强化政策扶持和保障,建立健全政府主导、行业指导、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形成上下协同、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发展格局。
服务民生,固本强基。巩固拓展具备条件的乡镇和建制村通客车成果,聚焦农村客运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加快推进城乡客运公共服务均等化,满足农村地区群众多层次出行需求,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因地制宜,共享融合。结合各地农村出行需求、产业发展、资源禀赋,分类施策、梯次推进农村客运、货运、邮政快递(以下简称客货邮)及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更好促进农业高质高效、乡村宜居宜业、农民富裕富足。
改革创新,统筹推进。尊重基层首创精神,鼓励先行先试、探索创新,激发市场新活力,培植发展新动能,打造供需更加匹配、保障更加有力、服务更加优质的农村客运发展模式,助力“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
(三)发展目标。
到2025年,基本建成安全、便捷、舒适、经济的农村客运体系,农村交通出行条件显著改善,农村地区基本出行服务保障能力持续提升,城乡客运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明显提高,农村客运可持续发展机制基本建立。力争再奋斗10年,基本建成普惠均等、便捷舒适、安全可靠、集约高效的农村客运体系,实现农村客运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任务
(四)完善安全便捷的基础设施网络。推动农村地区公路提档升级,加大对农村道路、桥梁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力度,加大农村公路危桥改造力度,在混合交通流量大、事故多发的农村道路平交路口按要求增设信号灯、减速带等设施,进一步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和管理设施,改善农村客运安全通行条件。鼓励在交通便利、人员集中的区域规划建设乡镇综合运输服务站,加强对既有乡镇客运站、交管站、公路养护站等设施的升级改造,打造具备客运、货运物流、邮政快递、供销、电商、旅游、养护管理等综合服务功能的节点设施。新建、改扩建公路要按照“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的原则合理设置农村客运停靠站点,鼓励在具备条件的地区建设港湾式停靠站,鼓励依托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完善村级客运站亭(牌),加强农村客运站点管理养护,改善农村客运候车环境。
(五)构建普惠便民的出行服务系统。在城镇化水平较高的地区,有序推动城市公交线路向乡村延伸和农村客运班线公交化改造,鼓励毗邻县间农村客运班线实施公交化改造,推动具备条件的地区实现全域公交。在客流相对较少的地区,进一步优化区域经营、预约响应农村客运服务供给,提升服务的便利性,打造“客运班线+区域经营+预约响应”等灵活多样的农村客运组织模式;鼓励通过电话预约、网络平台一键叫车等方式,为农村地区老年人提供便捷叫车服务。鼓励农村客运企业依规开展县内包车客运业务,推进包车运力投放实行市场调节。改善农村客运车辆车况车貌,提高农村群众出行舒适度。针对农村地区群众务工、赶集、农忙、假日探亲等需求,通过加密既有客运班线服务频次、开行定制客运线路、提供包车服务等方式,最大程度满足农村群众群体性、潮汐式出行需求,构建日常出行有效覆盖、重点时段专项保障的农村客运出行服务系统。
(六)打造集约共享的融合发展模式。建立健全交通运输与邮政、供销、旅游、商务等部门协同机制,统筹各类资源,构建“一点多能、一网多用、功能集约、便利高效”的农村运输发展新模式。加强农村客运、货运、邮政快递等服务标准衔接,在保障农村旅客乘车需求和出行安全的前提下,推广应用客货兼顾、经济适用的农村客运车型,鼓励开通客货邮合作线路,实现客运车辆代送邮件快件;鼓励发展农村货运班线,满足农产品进城和生产生活资料下乡双向流通需求。扩大对乡村旅游重点村、镇和农村旅游景点的覆盖范围,打造精品旅游客运线路,保障乡村旅游目的地便捷高效通达。
(七)健全安全可靠的运营管理体系。落实农村客运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推广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安装应用,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农村客运车辆上应用驾驶辅助系统(ADAS)和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探索通过视频信息共享统筹开展路况巡查等工作。加强延伸到农村的城市公交车辆安全监管,原则上不得使用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确需使用的,应报地市级人民政府同意;直辖市辖区范围内的,应报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农村客运安全风险摸排辨识,落实好农村客运班线联合审批机制。加强农村客运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提高驾驶技能、职业素养和应急处置能力。统筹“两站两员”、农村公路护路员、乡村农机安全监理和协管员等力量,强化日常巡查,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提示,及时劝导纠正农村客运车辆超员、不系安全带和货车、拖拉机、三轮摩托车违法载人等交通违法行为。
(八)推广智慧绿色的服务供给方式。在农村客运车辆上积极推广移动便捷支付,逐步与城市公共交通实现一卡通行。加强农村交通运输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建设,逐步实现站点班次“一键可查”、车辆位置“一键可知”、预约服务“一键可约”,为群众提供更加便捷精准的乘车服务,推动实现农村客运、物流配送、旅游服务等信息融合共享。在有条件的地区推广使用适合农村交通条件、适应群众出行需要的新能源、清洁能源等节能环保车辆,推动农村客运绿色低碳发展。
(九)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发展环境。鼓励农村客运公司化、集约化经营,提高农村客运组织化程度和抗风险能力。全面实施农村客运运营服务标准,规范农村客运通行条件、车辆技术条件、车辆及场站运营服务、站点设置、安全管理等要求。按照深化道路运输价格改革有关意见要求,完善农村客运价格形成机制,建立群众可承受、财政可负担、运营可持续的农村客运票制票价体系。畅通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等渠道,及时受理解决农村群众出行问题。加强多部门执法协作,推广“互联网+监管”模式,依法严厉打击违规行驶、非法营运等违法行为,净化农村客运市场环境。
(十)建立长效稳定的可持续发展机制。推动落实县级政府主体责任,建立与地方财政能力相适应的投入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保障农村客运可持续稳定发展。建立健全农村客运服务质量考核机制,强化考核结果应用,推动实行服务质量考核与地方财政补贴挂钩机制,引导经营者不断改进安全管理和服务。各地要优化完善本地区农村客运油价补贴政策实施方案,强化绩效考核,统筹用好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减轻农村客运经营者负担,提升农村客运基本公共服务水平,促进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发展。鼓励搭建信息化监管平台,持续加强对农村客运动态运行情况的跟踪管理,严防“通返不通”。推进农村客运发展投融资机制创新,引导社会资本以PPP等模式规范参与农村客运项目投资建设运营。
(十一)深化以点带面的示范创建活动。以示范县创建为载体,持续深入推进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建设,将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示范县打造成为推动农村客运高质量发展的金字招牌。鼓励各地开展省级示范县创建,具备条件的地区可推动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发展由县域向市域提质扩面,探索在推动农村客运高质量发展中建立新机制、出台新政策、尝试新方法,以点带面引领城乡客运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全面提升。
三、保障措施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把推动农村客运高质量发展摆在重要位置,加强组织领导,推动建立政府牵头、各部门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明确重点任务和职责分工,细化实化工作举措,及时协调解决农村客运发展中遇到的突出问题。
(十三)强化责任落实。要推动落实地方人民政府主体责任,推动将农村客运高质量发展纳入地方各级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任务清单,充分发挥激励考核“指挥棒”作用。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农村客运监督检查,确保具备条件的乡镇和建制村农村客运持续稳定运行。
(十四)提升治理能力。坚持法治引领,加快推动道路运输条例、农村公路条例制修订出台,健全适应新时期农村客运高质量发展的法规体系。加强人才保障,培养高素质、专业化农村客运管理队伍。充分调动农村群众参与农村客运工作的积极性,逐步构建政府、社会、市场协同治理的农村客运新格局。
(十五)加大保障力度。强化经济社会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乡村振兴规划等对农村客运发展的指导作用。推动地方政府将农村客运相关支出纳入本级公共财政预算,建立农村客运运营财政补贴机制。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将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示范县创建情况作为“以奖代补”安排车购税资金的重要依据,鼓励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示范县安排必要的投资补助,并在安排投资计划等方面予以适当倾斜。
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 国家邮政局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2021年8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部综合规划司、财务审计司、公路局、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司,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交通运输部纪检监察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