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公安厅(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推动落实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深入推进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切实加强道路运输安全协同监管的通知》(交运发〔2020〕116号)部署安排,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切实加强道路旅客运输非法违规运营精准协同治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治理工作总体要求
道路旅客运输非法营运车辆流动性高、隐蔽性强,严重影响了道路运输安全运行,扰乱了道路运输市场秩序;违规运营车辆跨区域、跨部门协同监管不到位,增大了道路旅客运输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各地交通运输、公安、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道路旅客运输非法违规运营治理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遵循科技助力、精准排查、从严惩处、协同联动的基本思路,以往返线路、驻点位置、客源渠道相对固定,但未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资质的大中型客车为重点,统筹兼顾7至9座小型客车,积极转变管理方式,创新治理方法,全面压紧压实非法违规运营治理工作责任,推动实现非法违规运营治理由线下巡查式向线上线下精准化查控转变、由单一部门独立开展向多部门跨区域协同联动转变,着力提升治理能力和监管水平,依法严肃查处非法违规运营车辆和企业,净化道路运输市场环境,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精准排查非法营运车辆和企业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会同公安、市场监管部门充分发挥大数据技术优势,推动实现非法营运车辆及企业智能排查、精准锁定。一是全面排查非法营运车辆。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定期梳理汇总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系统中高频次(根据本地情况自定)进出本省高速公路出入口的大中型客车及7至9座小型客车数据(7至9座小型客车号牌信息与本省公安部门对接),以车牌号为基本要素,与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中的客车数据进行比对,排除已经办理《道路运输证》的客车后,形成“疑似非法营运客车”数据源;依据客车进出高速公路出入口通行信息,以地市或县区为单位,分片区对“疑似非法营运客车”再进行逐一核实确认或实地查证,排除相关单位自用自备车辆后,形成“高度疑似非法营运客车”清单表。各省级公安部门依托公安交通集成指挥平台,加强对7至9座小型客车、“营转非”大客车行驶轨迹的分析研判,排除使用性质为营运性的客车后,形成涉嫌非法营运客车清单,通报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一并纳入“高度疑似非法营运客车”清单表。二是重点筛查非法营运企业。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主动对接市场监管部门,按照“高度疑似非法营运客车”行驶证登记的所有人信息,逐一核实客车所属单位名称、营业执照和营运资质,对单位名称或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道路旅客运输类、但未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筛选形成“高度疑似非法营运企业”清单表。三是及时共享非法营运信息。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定期将“高度疑似非法营运客车”清单表抄告同级公安部门;对涉及外省份的,要及时抄告车籍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由其一并纳入本地区“高度疑似非法营运客车”清单表中实施重点监管。
三、依法从严惩处非法营运行为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积极会同公安、市场监管部门,建立非法营运治理动态研判、定期会商、部门协作工作机制,形成精准高效、靶向治理的非法营运治理格局。一是严管严查非法营运车辆。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将“高度疑似非法营运客车”信息录入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系统,动态跟踪可能出现的收费站点、路段和时段,定向布置执法力量,实施精准打击。各地公安部门要依托公安交通集成指挥平台,加大对“高度疑似非法营运客车”的精准拦截检查力度,发现涉嫌非法营运行为的,及时移交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处理。二是依法严格执法。对查实的非法营运客车,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严格实施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采取扣押措施后,应及时查清事实,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应当解除扣押的,要及时作出解除扣押的决定,并立即退还车辆。三是探索创新监管举措。鼓励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探索利用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系统,对查实的非法营运客车实施重点监管,依法严厉打击其非法载客行为,提升非法营运客车治理效果。四是建立联合监管机制。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定期将查实的非法营运客车抄告车籍地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车籍地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要积极推动其依法办理《道路运输证》、转售给具备资质的道路客运企业或依法报废注销,督促自备自用的7至9座客车合法合规使用。
四、加强跨区域违规运营车辆监管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积极借助科技手段,加强道路旅客运输车辆跨区域异地运营监管工作。一是要加强动态监控异常客车的监管。定期汇总比对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系统中客车通行数据和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中客车上线数据,对于有高速公路通行记录、但动态监控不在线的,要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理,并纳入“异常运营客车”清单,实施重点跟踪和重点监管。二是要加强未经备案经营客运包车的监管。利用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包车客运管理信息系统,梳理汇总跨区域运营的客车,通过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包车客运管理信息系统、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系统查询比对,对没有办理包车牌、动态监控不在线、实际运营省份未通过包车牌备案、营运线路两端长期都不在车籍所在地的,要纳入“异常运营客车”清单,会同实际运营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联合监管。三是要创新客车异地运营监管方式。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按照许可的起讫地、中途停靠地客运站点和备案的线路,在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中划定营运客车运行“电子围栏”,利用信息化手段督促经营者严格按照规定的线路运行。
五、推进形成协同共治工作格局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积极会同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积极营造非法违规运营社会共治良好氛围。一是要加强宣传引导。充分运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渠道,以及汽车客运站、高速公路服务区、客车、公共汽电车、出租汽车的视频播放设备或电子宣传屏等载体,大力宣传非法违规运营的危害性,加大非法违规运营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引导社会群众自觉抵制乘坐非法违规运营车辆。二是要完善监督举报处理机制。优化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功能,方便社会公众查询客车营运资质和包车牌等信息,完善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处理流程,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对于社会公众投诉举报、相关部门抄送、执法检查过程发现的非法违规运营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三是要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积极发挥有关行业协会、基层社区等组织的作用,及时收集非法违规运营问题线索,着力营造非法违规运营治理良好氛围,推动形成部门协同、区域联动、公众参与、社会共治的工作格局。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会同公安、市场监管部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细化任务分工,落实责任人员,明确完成时限,加强督促指导,对工作推进不力的要及时约谈通报或挂牌督办;认真总结道路旅客运输非法违规运营治理工作,评估工作成效,梳理经验做法,有关情况及时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2021年11月30日
抄送: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部政策研究室、法制司、公路局、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司,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交通运输部纪检监察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