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道路客运安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文号:交办运函〔2022〕974号

文号

交办运函〔2022〕974号

索引号

000019713O09/2022-00070

公开日期

2022年06月28日

主题词

道路客运;安全管理

机构分类

运输服务司

主题分类

安全监管

行业分类

道路旅客运输

公文类型

部办公厅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当前,我国已全面进入汛期,部分地区强降雨多发,加之夏季高温天气极易引发疲劳驾驶、车辆技术故障,道路客运安全生产风险明显增多。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防汛救灾工作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做好道路客运安全管理工作,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力做好汛期安全防范和应急运输保障工作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实增强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树牢底线思维和极限思维,立足防大汛、抗大险、救大灾,细化实化各项工作举措,深刻汲取石家庄平山县“10·11”客车落水事故教训,全力做好汛期道路客运领域安全防范和应急保障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保持平稳健康的经济环境、国泰民安的社会环境、风清气正的政治环境,为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提供有力道路客运保障。

(二)强化风险排查防范。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督促道路客运经营者按照《道路运输驾驶员应急驾驶操作指南(试行)》的要求,强化不良天气和复杂路况条件下的安全驾驶技能培训,切实提升驾驶员应对各类自然灾害的应急处置能力。要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化防范化解安全生产重大风险工作的意见》(交安监发〔2021〕2号)要求,督促道路客运经营者加强运营线路安全风险和隐患排查,并加强与气象、水利、自然资源、应急等部门信息共享,一旦出现强降雨、台风、洪水、泥石流等灾害预警,及时督促道路客运经营者调整运营计划,坚决保障运输安全。

(三)做好应急运输保障。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部署安排,优选道路客运经营者、驾驶员和车辆做好应急运力储备,制定完善应急预案,一旦发生汛情灾情,主动对接应急、民政等部门,根据应急抢险救灾人员和受困群众运输需要,周密制定运输组织方案,合理调配驾驶员和车辆,确保转运过程安全高效顺畅。要指导道路客运经营者为孤寡老人、留守儿童、残疾人等提供更加细致周到的转运服务。

二、着力加强重点领域安全监管工作

(四)强化长途客运安全管理。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对长距离省际道路客运班线实施重点监管,稳妥有序开展800公里以上道路客运班线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强化源头安全风险管控。要督促道路客运经营者合理制定运输计划,控制夜间运行时间,严格按规定配备驾驶员,保障驾驶员合理休息时间,规范开展接驳运输。要督促客运站经营者严格落实“三不进站、六不出站”要求,按规定落实实名制管理制度,严格按照《道路客运车辆禁止、限制携带和托运物品目录》,做好旅客行李物品、行李舱托运货物的源头安检,严防违禁物品进站上车。

(五)强化旅游包车客运安全管理。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督促旅游包车客运经营者提前研判行经线路恶劣天气、高风险路段等运营安全风险,提醒驾驶员做好安全防范;依托智能视频监控系统,加强运营过程监控,及时发现和纠正驾驶员不安全驾驶行为;严格执行安全告知制度,提醒乘客不得携带违禁物品乘车、行车中按规定使用安全带,告知安全锤、安全出口、灭火器等设备设施的位置和使用方法。

(六)强化农村客运安全管理。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会同农业农村部门精准摸排农村群众农忙时段务工出行需求,统筹辖区内运力资源做好运输服务供给,通过预约响应、提供包车服务等方式满足农村群众潮汐性集中出行需求。要进一步巩固拓展2021年“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经验做法,通过新开或延长线路、灵活设置停靠站点等方式,满足农村群众出行相对集中线路的季节性出行需求。要会同公安机关和乡镇、村委会等广泛开展宣传,引导农村群众自觉抵制乘坐“黑车”、货车、农用车,选择乘坐合规交通运输工具出行。

(七)强化重点群体运输安全管理。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认真总结农民工返乡返岗、学生返乡返校等“点对点”服务保障工作经验做法,强化与铁路、民航、城市公交等的衔接,并通过包车、定制客运等方式,为农民工、学生等重点群体提供安全、便捷的运输服务。

三、统筹疫情防控和行业稳定运行

(八)落细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督促道路客运经营者按照最新版《客运场站和交通运输工具新冠肺炎疫情分区分级防控指南》要求,严格按规定落实客运站和客运车辆消毒通风、运输组织、人员防护、信息登记、防疫宣传等防控措施,坚决防范疫情通过道路客运环节传播扩散。

(九)推动道路客运行业复工复产。辖区内为全域低风险地区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保障道路客运全面正常运行,不得随意暂停进出本地区的道路客运服务,不得随意阻拦来自其他低风险地区的客运车辆。辖区内存在中风险、高风险地区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紧盯疫情形势变化,在全域降为低风险地区后及时恢复道路客运服务。恢复运营前,要督促道路客运经营者做好驾驶员安全培训、车辆维护保养等安全管理工作,避免涉险运营。

(十)落实助企纾困帮扶政策。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银保监等部门的沟通对接,不折不扣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及本地配套措施,保障道路客运经营者充分享受国家既有财税、金融、保险等纾困解难政策,积极推动道路客运复工复产工作。

四、进一步强化组织保障

(十一)加强监督检查。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强化对道路客运经营者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车辆动态监控、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疫情防控等关键环节监督检查,督促道路客运经营者保障安全生产投入,从严查处客运车辆违规站外配客、未持有效包车牌运行、破坏卫星定位装置、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处置,并加强公开曝光和约谈,督促道路客运经营者严格落实道路客运安全管理有关要求。

(十二)精准打击非法经营行为。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落实《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切实加强道路旅客运输非法违规运营精准协同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21〕80号)有关部署,全面清查频繁出入本地的外地客车和无道路运输证客车信息,按要求建立“高度疑似非法营运客车”等清单,实施重点监管。要聚焦节假日、旅游旺季、赶集、农忙等重点时段和高速公路出入口、重点场站、旅游景点、农村地区等重点区域,定向布置执法力量,精准打击非法违规经营行为。

(十三)加强从业人员关心关爱。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督促道路客运经营者密切关注驾驶员身心健康状态,按规定开展健康体检,对驾驶员出车前进行问询、告知,杜绝驾驶员酒后、带病、疲劳、带不良情绪上岗。要会同工会等单位,指导道路客运经营者加强对客运一线从业人员的关心关爱,全力帮助困难职工解决实际问题,按规定落实各项待遇,尽力解决从业人员后顾之忧。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22年6月27日

抄送:部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司、应急办,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交通运输部纪检监察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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