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文号:交办运〔2022〕66号

文号

交办运〔2022〕66号

索引号

000019713O09/2022-00107

公开日期

2022年10月27日

主题词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机构分类

运输服务司

主题分类

政策性文件

行业分类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公文类型

部办公厅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52号)关于机动车驾驶培训许可调整为备案等部署要求,交通运输部修订颁布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2号,以下简称《规定》),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规定》实施的重要意义

机动车驾驶培训关乎人民群众学驾需求,关乎道路交通安全发展基础,是交通运输系统重要服务领域之一。修订《规定》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适应当前驾驶培训市场发展新形势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优化营商环境、推动提升机动车驾驶培训服务水平。《规定》明确了机动车驾驶培训备案管理要求,规范了备案管理流程,完善了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是规范和加强机动车驾驶培训管理,加快提升驾驶培训服务质量的重要依据和制度保障。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规定》修订的重要意义,认真组织宣贯培训,抓好《规定》贯彻落实,切实转变管理方式,加强部门协同治理,推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以下简称驾培机构)不断优化服务举措、规范经营行为、提升培训质量,有力推动机动车驾驶培训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加快推进机动车驾驶培训备案制度实施

在《规定》施行之日前,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仍在有效期内的驾培机构,可继续按原许可事项开展培训业务,暂无需进行备案。已获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培训业务许可的培训机构,在原许可证件有效期内还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许可证件有效期内经营项目、培训能力、培训车型、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教练场地等原许可事项发生变更或者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后仍需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按照《规定》要求及时到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并附《规定》要求的备案材料。已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交运函〔2021〕248号)相关要求备案的驾培机构,可继续按原备案事项开展培训业务。

自《规定》施行之日起,新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的,应严格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备案。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快细化完善备案受理、备案服务、备案结果公开等工作流程和配套措施,做好备案编号归档,提高备案工作效率和便民利企服务水平。严禁要求提供《规定》限定以外的其他材料,严禁设置备案前置条件,严禁通过变相许可实施备案,严禁向驾培机构收取备案相关费用。要充分利用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布本辖区已备案和《规定》实施前已取得许可且仍在有效期内的驾培机构,以及已备案但未保持备案经营项目需具备的业务条件的驾培机构相关信息,并及时更新,同步抄送同级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

三、切实提升机动车驾驶培训服务质量

(一)强化质量信誉考核。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定》要求,加快健全完善驾培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制定学员满意度评价实施细则,定期组织开展驾培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引导学员选择质量信誉高、培训服务好的驾培机构,推动驾培机构依法培训、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二)强化培训质量管理。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质量监管职责,督促驾培机构落实驾驶培训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大纲》规定,认真落实培训内容、学时、培训里程等要求,确保教学培训质量。

(三)强化合同约束。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驾培机构与学员签订培训合同,明确培训内容、培训学时、收费标准、费用支付和争议解决等内容,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培训服务,切实保障学员合法权益。

四、进一步加强教练员全流程管理

(一)规范教练员聘用管理。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定》要求,督促指导驾培机构切实落实教练员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教练员聘用管理制度和教练员档案,规范教练员聘用要求,及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教练员主要信息。

(二)加强教学质量管理。要健全完善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规范教练员教学行为,督促驾培机构组织教练员严格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培训服务规范》(JT/T1099)开展教学,定期开展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督促教练员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三)严格教学行为管理。要加强对驾培机构聘用教练员、教练员教学服务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纲施训、培训记录造假、学员投诉反映较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教练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五、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和行业自律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结合《规定》贯彻实施,进一步优化完善监管措施,健全信用管理制度,积极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构建协同治理体系。要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协同联动,对未按规定备案、备案弄虚作假、未落实培训要求、伪造学时、扰乱市场、侵害学员合法权益等违规行为,组织开展联合监督检查,对异地培训、“黑驾校”、“黑练车点”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开展专项整治,切实维护机动车驾驶培训市场秩序,保障学员合法权益,推动机动车驾驶培训高质量发展。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协会健全完善行业规范,通过行业自律公约等形式,加强行业诚信体系建设,规范驾培机构经营行为。要畅通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热线、政府门户网站等渠道,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及时协调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积极营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将《规定》贯彻落实情况和有关经验及问题,及时报部运输服务司。联系电话:010-65293754,传真:010-65292740。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22年10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公安部办公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交通运输部纪检监察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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