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2105号建议的答复函

文号:交运建字〔2022〕140号

文号

交运建字〔2022〕140号

索引号

000019713O09/2022-00118

公开日期

2022年07月20日

主题词

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答复函

机构分类

运输服务司

主题分类

建议提案复文公开

行业分类

水上货物运输

公文类型

其他

丁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推进LNG重卡加注产业发展的建议收悉。结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的意见,现答复如下:

您在广泛调查研究基础上,深入分析了当前我国液化天然气(以下称LNG)车船推广应用在专项规划、支持政策、污染治理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出了加大政策支持、加强推广应用、严格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等建议,对于加快促进LNG动力车船推广应用、推动交通运输绿色低碳发展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对此,我部高度赞同,将会同有关部门在后续工作中认真研究吸纳。

近年来,我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重大决策部署,会同有关部门不断加大LNG动力车船在交通运输领域的推广应用力度。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坚持规划引领,统筹部署LNG动力车船推广应用工作

(一)强化顶层设计。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报请国务院印发《“十四五”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明确推动交通用能低碳多元发展,推广应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运输车辆,推动内河船舶更多使用清洁能源;推进沿海沿江液化天然气码头规划建设,在长江干线、京杭运河和西江航运干线等开展液化天然气加注站建设,为LNG动力车船在交通运输领域进一步推广应用提供了有力支撑。

(二)明晰发展目标。制定印发《绿色交通“十四五”发展规划》《“十四五”交通领域科技创新规划》等系列专项规划,提出到2025年交通运输领域绿色低碳生产方式初步形成,营运车船能耗和碳排放强度进一步下降,清洁能源应用比例上升,污染物排放强度进一步降低,排放总量下降等发展目标。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印发了《“十四五”现代能源体系规划》,提出将鼓励重型货车、船舶等领域加快使用LNG等清洁能源,加快传统汽柴油能源替代。

(三)加强协同联动。自然资源部印发了省、市两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指南,指导地方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基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安全要求,进一步明确重要资源利用上限,特别是对市域天然气高压干线等能源通道布局,以及中心城区能源等基础设施的规模和网络化提出规范和要求。

二、采取综合举措,加大LNG动力车船推广应用力度

(一)细化实施路径。印发《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水运行业应用液化天然气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水运行业推广应用LNG动力船舶的发展目标及主要任务;印发《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长江经济带绿色航运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在长江领域积极推进LNG动力船舶应用及配套设施建设。会同财政部出台纯LNG动力船舶享受车船税优惠的政策,指导长江航务管理局出台了LNG动力船舶优先通过三峡船闸政策。推动将长江、京杭运河绿色航运发展列入交通强国建设试点,支持绿色现代航运发展。

(二)强化配套建设。修订发布《水上液化天然气加注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范LNG动力船舶水上加注作业行为。深入推进内河LNG动力船舶推广应用,支持沿海及远洋LNG动力船舶发展,加快推动沿海、内河船舶LNG加注站建设。目前,全国已建成LNG动力船舶310余艘。

(三)实施攻坚行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等11部门联合推进实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提出重点区域集疏港、天然气气源供应充足地区应加快充电站及加气站建设,优先采用新能源汽车和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汽车。鼓励和引导重点区域港口、机场、铁路货场等新增或更换作业车辆主要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截至2021年底,全国已累计推广应用道路运输LNG车辆约57万辆。

三、实施优惠政策,降低LNG动力车船推广使用成本

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对使用纯天然气发动机的船舶免征车船税,以及对机动车、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暂免征环境保护税等税收优惠措施。企业所得税方面,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税率,实际税负为2.5%;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0万~300万元之间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企业在2018年至2023年期间新购入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增值税方面,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并放宽增量留抵退税条件,将增量留抵税额退还比例由60%提高到100%;阶段性免征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2022年5月,国务院印发《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进一步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在已出台制造业等6个行业的存量留抵税额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按月退还的基础上,将批发和零售业等7个行业纳入上述政策范围。财政部表示,对于推广应用LNG动力船舶事宜,考虑到LNG动力船舶等水运装备属于市场化范畴,可由行业主管部门采用制定行业技术标准、强化监管等方式加以引导,同时地方财政可根据实际情况统筹资金予以支持。

四、强化技术支撑,推动LNG动力车船规范化应用

(一)LNG动力船舶加注作业方面。我部制定发布了交通运输行业标准《天然气燃料动力船舶罐车加注作业技术要求》(JT/T1319);目前正在编制强制性国家标准《液化天然气燃料水上加注作业安全规程》,进一步规范LNG动力船舶加注作业。

(二)LNG加注站建设方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发布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T50156),对液化天然气储罐、泵、气化器以及液化天然气加气区、管道系统等加气工艺、加气作业设施等作出规定,确保加气站加注站运营安全。制定发布了国家标准《船舶液化天然气加注站设计标准》(GB/T51312),对通航水域船舶液化天然气岸基式加注站工程和液化天然气加注船加注、停泊位置设计作出规定。

(三)LNG车辆准入方面。我部持续实施道路运输车辆达标管理制度,发布包括LNG车型在内、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道路运输达标车型,不断提升道路运输LNG车辆的安全性、经济性。目前已累计发布了742个道路运输LNG达标车型。

五、紧盯关键环节,加强重型货车污染排放综合治理

(一)深入实施I/M制度。生态环境部会同我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了《关于建立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通知》,全面建立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I/M制度),落实汽车排放检验和排放性能维护修理主体责任,实现汽车排放检验、排放性能维护和违法处罚的闭环管理。我部会同生态环境部印发《汽车排放检验机构和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数据交换规范》,细化了汽车排放检验机构和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之间数据交换技术要求,将I/M制度对超标排放车辆的闭环管理落到实处。

(二)严厉打击违法行为。针对部分国六燃气货车排放处理装置遭恶意偷盗或私拆导致排放超标问题,生态环境部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严厉打击排放处理装置偷盗、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严格尾气排放标准。生态环境部发布《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规定了天然气燃料汽车及其发动机所排放的气态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要求自2019年7月1日、2021年1月1日起,所有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燃气车辆应分别符合国六标准6a、6b阶段要求,持续提升LNG车辆的新车尾气排放标准。

正如您在建议中提到的,推动LNG动力车船推广应用涉及多个部门、多个环节,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坚持系统观念,强化统筹协调,持之以恒抓好落实。下一步,我部将进一步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同联动,充分借鉴您的意见建议,持续加大LNG动力车船在交通运输领域推广应用力度。一是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认真贯彻落实《“十四五”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绿色交通“十四五”发展规划》等部署安排,进一步完善LNG动力车船推广应用顶层设计。二是完善技术标准体系。加快制定实施《液化天然气燃料水上加注作业安全规程》等标准规范,进一步规范LNG加注作业,及时发布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道路运输LNG达标车型,方便道路运输经营者灵活选用,禁止排放不达标的车辆进入道路运输市场。三是深化车辆污染治理。持续加大道路运输车辆排放污染治理,全面深入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切实加强超标排放车辆的闭环监管。四是鼓励开展先行先试。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因地制宜开展LNG动力车船替代应用试点示范,进一步拓展LNG动力车船在交通运输领域的应用范围,积极探索积累相关经验做法。

感谢您对交通运输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010-65290935。

交通运输部

2022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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