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十四五”期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工程创建城市名单的通知

文号:交运函〔2023〕16号

文号

交运函〔2023〕16号

索引号

000019713O09/2023-00008

公开日期

2023年01月19日

主题词

公交都市;示范工程;创建城市名单

机构分类

运输服务司

主题分类

其他

行业分类

城市公共交通运输

公文类型

部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为深入贯彻实施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推动城市公共交通高质量发展,支撑加快建设交通强国和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根据《“十四五”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等有关部署和规定要求,经有关城市人民政府申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推荐、部组织专家综合评价及社会公示,部原则同意河北省唐山市等30个城市作为“十四五”期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工程创建城市,现予以公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紧批复创建实施方案。各相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结合部反馈的专家综合评价意见,于2023年2月底前审核批复本辖区内各相关城市的创建实施方案,明确相关要求,并将批复后的创建实施方案一并报送我部。

二、认真落实各项支持政策。各相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创建城市的支持。要督促各创建城市在资金、用地、项目等方面加大投入力度,统筹推进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要指导各创建城市认真履行申报承诺,落实主体责任,将国家公交都市创建任务纳入政府工作报告,加强组织领导、突出创建主题、加大政府投入、完善保障措施、狠抓工作落实,确保国家公交都市创建取得预期目标。

三、加强创建工作跟踪指导。各相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国家公交都市创建工作的监督指导,督促创建城市建立由城市人民政府相关负责同志牵头、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创建工作机制,压紧压实创建城市主体责任。要督促创建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工作台账,细化工作目标,强化部门协作,扎实推进创建工作。要及时掌握创建工作动态,督促指导辖区内创建城市按照《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工程管理办法》有关要求,每年总结国家公交都市创建情况,形成年度报告,经审核后报部。对创建工作进度滞后、与评价指标目标值差距较大的创建城市,要督促其认真分析问题根源,并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按期完成各项创建任务。要督促创建城市,按有关要求定期填报国家公交都市创建工作进展情况和相关运行数据。

四、加强宣传交流和经验推广。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及时总结国家公交都市创建工作,发掘工作亮点,提炼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经验做法,重大工作进展和成效及时上报。要加大对国家公交都市创建工作的宣传力度,积极营造良好社会氛围。部将适时总结推广各地创建工作的典型做法,为创建工作提供经验借鉴。

国家公交都市创建期原则上为三年。创建工作结束后,部将组织开展验收工作,对验收合格的创建城市授予“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城市”称号。创建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部运输服务司反馈。

联系电话:010-65292794、65293703(传真)。

交通运输部

2023年1月18日

附件

“十四五”期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工程

创建城市名单

(按行政序列排序)

河北省

  唐山市、沧州市、邢台市

山西省

  阳泉市

辽宁省

  锦州市

吉林省

  白城市

江苏省

  无锡市、徐州市、盐城市

浙江省

  绍兴市、台州市、义乌市

江西省

  九江市、宜春市

山东省

  济宁市、日照市

河南省

  鹤壁市、濮阳市、漯河市

湖北省

  十堰市、荆州市、咸宁市

湖南省

  岳阳市、永州市

贵州省

  都匀市

云南省

  丽江市

甘肃省

  酒泉市

宁夏回族自治区

  吴忠市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博乐市、库尔勒市

抄送:“十四五”期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工程创建城市人民政府,部规划研究院、科学研究院、公路科学研究院,部办公厅、政策研究室、人事教育司,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交通运输部纪检监察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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