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公安厅(局)、市场监管局(厅、委)、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总工会,各金融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切实有效规范交通安全统筹业务开展,疏堵结合加强道路运输行业互助保障,全力维护交通运输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控交通安全统筹业务增量风险
(一)明确属性定位。交通安全统筹是以交通运输企业为发起主体,以提高运输企业抗风险能力为目的,面向企业自有车辆开展的非经营性行业互助行为。任何机构不得面向不特定车辆开展交通安全统筹。企业、个体户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包含“机动车统筹”“机动车安全互助”“交通安全统筹”等内容。交通运输企业面向自有车辆开展交通安全统筹的,不另外办理市场主体设立登记或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同时开立统筹资金专用账户,健全完善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确保统筹资金规范使用、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监督;经营范围中已包含上述内容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督促其及时向市场监管(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地交通运输、公安、市场监管、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和各金融监管局、相关行业协会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运用传统媒体、群发短信、新媒体推介等渠道,在高速公路服务区、物流园区、加油站等场所经常性发布风险提示,宣传交通安全统筹的非经营性定位,督促相关主体不得将机动车统筹、机动车安全互助、交通安全统筹等宣传为保险,引导社会公众特别是货车司机、出租汽车司机(含网约车司机,下同)等提高防范意识,有效甄别非法经营与交通安全统筹、商业保险等的区别,避免上当受骗。
二、治理假借交通安全统筹名义的非法经营行为
(三)摸清市场底数。各地市场监管(行政审批)部门要将本地区经营范围中含“机动车统筹”“机动车安全互助”“交通安全统筹”等内容的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包括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经营范围、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联系方式等),及时向同级交通运输、公安、地方金融监督管理等部门共享。各相关部门要在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职责对上述市场主体业务经营情况逐一开展排查。
(四)分类精准治理。对排查确认开展交通安全统筹业务的交通运输企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针对性加强政策宣讲,督促严格面向自有车辆规范开展业务,严禁擅自扩大范围。对排查确认开展机动车安全互助、机动车统筹等业务经营的其他市场主体,各相关部门要在地方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依职责开展治理;对排查未实际开展机动车统筹、机动车安全互助、交通安全统筹等业务的市场主体,督促其向市场监管(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五)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要会同各金融监管局、地方金融监督管理、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依职责严厉打击假借交通安全统筹名义实施的各类犯罪行为。各金融监管局要进一步规范治理保险中介市场,严厉打击销售误导等违规行为;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不得与从事机动车统筹、机动车安全互助等业务经营的非金融持牌机构进行任何合作。
(六)稳妥做好善后处置。各有关地区交通运输、公安、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要在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指导督促相关市场主体妥善做好事故善后赔付等工作,切实维护参统人员合法权益。各金融监管局要指导督促保险企业加强服务对接,及时承接相关道路运输车辆商车险等投保服务。
三、健全道路运输行业风险管理机制
(七)鼓励参与事故预防。鼓励保险企业与行业协会、运输企业等深化合作,积极参与营运车辆主动安防、视频监控,以及运输企业人员培训、隐患排查、应急处置、紧急救援、纠纷调解等事前事中风险防范工作,提升道路运输行业安全发展水平,打造风险减量新模式。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依职责强化指导。
(八)加强职工互助保障。各地各部门要联合工会组织加大对营运性驾驶员参加职工互助保障的支持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企业免费向职工赠送互助保障。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会组织、交通运输行业协会要积极开展安全行车劳动竞赛等公益性活动,提升道路运输安全发展水平。
各地各部门要强化部门协同协作,建立健全工作会商、信息共享、执法联动等长效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全面加强对交通安全统筹的业务监管、监测预警、风险防控和善后处置,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金融监管总局办公厅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2024年12月20日
(本文有删减)
抄送:中国道路运输协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交通运输部纪检监察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