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 明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和监管制度的重要决策部署,规范交通运输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工作,根据《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结合行业实际,编制本条目。
一、本条目所称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公共管理机构”)在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和获取的信用信息。
二、本条目对照《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结合交通运输信用管理实际,共纳入公共信用信息若干类,包括登记注册基本信息、行政管理信息、职称和职业信息、信用承诺及履行情况信息、信用评价结果信息、诚实守信相关荣誉信息和经营主体自愿提供的信用信息。涉及公路、水路、城市交通领域的经营业户、从业人员、营运工具等。部分公共信用信息通过“总对总”的方式从相关部门获取并共享。
三、本条目所称部分公开,是指在公开公共信用信息时,对其中不宜公开的信息内容进行技术处理,仅公开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的一种公开方式。
四、各单位应遵照合法、正当、必要、最小化原则,严格按照条目归集共享公共信用信息,严格遵守关于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有关规定,加强信息安全管理,严禁泄露、篡改、毁损、窃取、出售、非法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或非法获取、传播、利用公共信用信息谋私等行为,切实保护经营主体合法权益。
五、本条目视情更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对公共信用信息纳入范围作出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由其他相关主管部门产生和归集的公共信用信息如司法裁判及执行信息、经营(活动)异常名录(状态)信息等,按照实际工作要求,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以“总对总”方式实现跨行业、跨部门的信息交换共享。
七、本条目所涉及的公共信用信息,应按照“一数一源、一源多用”的原则,通过国家综合交通运输信息平台统一归集共享。
八、本条目公共信用信息的信息指标具体分为“必填”和“非必填”两类。
九、交通运输部根据本条目开展数据监测,定期通报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情况。
十、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可参照本条目制定铁路、民航、邮政领域公共信用信息条目。
十一、本条目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交通运输公共信用信息条目(2025年版)
相关链接: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5年版)》和《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5年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