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海各省级海上搜救中心、黑龙江省水上搜救指挥中心、长江干线水上搜救协调中心: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水上搜救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19〕109号)和部领导批示要求,提高海上搜救能力,现就2022年度海上搜救演习演练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强化演练组织领导
各省级海上搜救中心要高度重视海上搜救演习演练工作,强化组织领导,及时制定年度演练计划并推动抓好落实。加强对下级海上搜救机构工作的指导,根据辖区搜救工作特点开展针对性强的搜救演习演练,建立健全海上搜救演习演练常态化机制。
二、加强演练工作谋划
各省级海上搜救中心要坚持问题导向,拓展搜救演习演练筹备思路,强化演习演练科学性、实战性。进一步优化演练方式方法,推动演练形式多样化。通过组织综合性演习、单科目演练、沙盘推演、通信演练等不同形式的演习演练,降低演练投入,提高演练效能。在保障安全的基础上,探索开展无脚本,单科目或部分科目的“双盲”演练,使指挥机构和救助力量能够得到充分训练,形成可操作性处置程序,检验预案的可操作性。
三、注重演练经验总结
各省级海上搜救中心要按照“打一仗、进一步”原则,做好演练总结评估工作,客观全面评价演练工作,总结经验、改进不足,切实通过演练促进海上应急反应能力提升。要进一步改进演练评估工作,建立演练全过程评估指标体系,细化演练评估项目,量化演练评估标准,切实提高演练评估工作科学性。
四、相关要求
请各省级海上搜救中心于3月15日前,将辖区省级海上搜救演习演练计划(名称、主题、科目、时间、地点等)报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演习演练结束10个工作日内将演习演练情况报中国海上搜救中心,辖区年度演练工作总体情况请于12月底前报中国海上搜救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