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宁波-舟山港总体规划(2014—2030年)的批复

文号: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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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9713O04/2016-00836

公开日期

2016年12月05日

主题词

宁波-舟山港;总体规划;批复

机构分类

综合规划司

主题分类

专项规划

行业分类

港口管理

公文类型

其他

宁波市人民政府,舟山市人民政府:
  《宁波-舟山港管理委员会、宁波市人民政府、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上报〈宁波-舟山港总体规划(2014—2030年)〉(报批稿)的请示》(宁舟港〔2016〕4号)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宁波-舟山港总体规划(2014—2030年)》(以下简称《规划》),现就《规划》主要内容批复如下:
  一、宁波-舟山港是我国沿海主要港口和国家综合运输体系的重要枢纽,是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服务长江经济带、建设舟山江海联运服务中心的核心载体,是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和舟山群岛新区建设的重要依托,是宁波市、舟山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
  宁波-舟山港以大宗能源、原材料中转运输和集装箱干线运输为重点,积极发展现代物流、航运服务、临港产业、保税贸易、战略储备、旅游客运等功能,发展成为布局合理、能力充分、功能完善、安全绿色、港城协调的现代化综合性港口。
  二、宁波-舟山港应加快推进资源整合和深度融合,积极打造江海联运服务中心,实现由大港向强港的转变。其中,宁波市域港口应注重结构调整与转型升级,积极发展现代物流和航运服务功能;舟山市域港口应积极发展临港产业和大宗物资加工贸易功能,促进港口与产业互动发展。
  三、宁波-舟山港必须遵循“统筹规划、远近结合、深水深用、合理开发、有效保护”的原则开发利用港口岸线资源。原则同意《规划》提出的港口岸线利用规划方案,共规划港口岸线550千米,其中已利用236千米。
  四、同意宁波-舟山港划分为十九个港区。其中,北仑、洋山、六横、衢山、穿山、金塘、大榭、岑港、梅山等九个港区为主要港区,以综合运输为主;嵊泗、岱山、镇海、白泉、马岙等五个港区为重要港区,以服务海洋产业为主,兼顾综合运输;定海、石浦、象山港、甬江、沈家门等五个港区为一般港区,主要服务地方经济发展。
  规划全港形成“一港四核”空间格局,引导港口向四个核心区集中发展,具体是:六横、梅山及穿山核心发展区,北仑、金塘、大榭、岑港核心发展区,白泉、岱山大长涂核心发展区,洋山及衢山核心发展区。
  各港区主要功能如下:
  (一)北仑港区:以集装箱、大宗干散货、原油、成品油及液体化工品、粮食和杂货运输为主,兼顾邮轮客运。
  (二)洋山港区:以集装箱干线运输为主,兼顾液化天然气和成品油运输,具备保税、物流、加工贸易等综合服务功能。
  (三)六横港区:以集装箱、铁矿石、煤炭为主,兼顾液体散货运输和临港产业发展。
  (四)衢山港区:以铁矿石中转运输和原油储运为主,兼顾成品油及液体化工品运输,发展保税仓储和临港产业功能。
  (五)穿山港区:以集装箱、大宗散货运输为主,兼顾液化天然气、成品油及液体化工品运输。
  (六)金塘港区:以集装箱运输为主,兼顾临港产业发展。
  (七)大榭港区:以集装箱、原油、成品油及液体化工品运输为主,兼顾临港产业发展。
  (八)岑港港区:以原油、成品油及液体化工品和粮食、木材等散货、杂货运输为主,发展原油储运、船舶燃供等功能。
  (九)梅山港区:依托梅山保税港区,以集装箱运输为主,兼顾商品汽车滚装运输,发展保税物流功能。
  (十)嵊泗港区:以铁矿石中转运输为主,兼顾临港产业发展、城市生活、旅游休闲服务及陆岛运输功能。
  (十一)岱山港区:以液体散货运输和临港产业发展为主,兼顾杂货运输、旅游客运及陆岛运输功能。
  (十二)镇海港区:以煤炭、成品油及液体化工品、杂货运输为主,近期兼顾内贸集装箱运输。
  (十三)白泉港区:以液化天然气和散货、杂货运输为主,兼顾集装箱、成品油及液体化工品运输,发展保税物流和临港产业功能。
  (十四)马岙港区:以成品油及液体化工品和杂货运输为主,兼顾商品汽车滚装运输功能,服务舟山本岛物资运输和临港产业发展。
  (十五)定海港区、石浦港区、象山港港区、甬江港区、沈家门港区,主要服务地方经济、临港产业和旅游客运发展。
  适应陆岛交通发展需要,在舟山本岛南侧、普陀、岱山、嵊泗及其周边等岛屿,以及宁波大陆侧规划陆岛交通码头运输功能。
  五、原则同意《规划》提出的各港区水域、陆域布置方案及港界划分。
  (一)港口水域。
  1.水域港界。
  规划宁波-舟山港水域北至嵊山洋,东达里甩礁,南至三门湾。
  2.航道规划。
  宁波-舟山港航道包括进港主航道及港区支航道。
  3.锚地规划。
  宁波-舟山港锚地包括引航、联检、候潮、待泊、避风、应急等锚地及锚位。
  (二)港口陆域。
  各陆域规划范围如下:
  1.北仑港区。
  港区陆域范围西起甬江口东岸的长跳咀、东至大榭一桥。北仑港区划分为西部、中部、东部共3个作业区。
  2.洋山港区。
  港区陆域范围包括大、小洋山及其周边岛屿。洋山港区划分为小洋山、沈家湾、大洋山、小洋山北共4个作业区,其中小洋山北、大洋山为预留港口作业区。
  3.六横港区。
  港区陆域范围包括六横岛以及西侧佛渡岛、东侧凉潭、悬山、金钵盂、虾峙等岛屿和北侧湖泥岛等岛屿。六横港区划分为涨起港、东浪咀、聚源、双塘、沙头山、凉潭、虾峙共7个作业区。
  4.衢山港区。
  港区陆域范围包括衢山岛南侧西起小黄沙、东至大沙头西,衢山岛东侧南起大沙头、北至蛇头,以及鼠浪湖岛西南侧。衢山港区划分为小黄沙、泥螺山、胡琴岙、蛇移门、鼠浪湖、黄泽共6个作业区。
  5.穿山港区。
  港区陆域范围为整个穿山半岛沿海,西起龙睡宫、南至新碶头。穿山港区划分为西部(含外峙岛)、中部、东部共3个作业区。
  6.金塘港区。
  港区陆域范围包括金塘岛中南部沿海,西起木岙渔村、东至北岙。金塘港区划分为木岙、大浦口、上岙、张家岙、小李岙、北岙以及甬舟高速北部海洋产业及配套码头区共7个作业区。
  7.大榭港区。
  港区陆域范围包括大榭岛西、北、东三侧沿海区域。大榭港区划分为海洋产业配套及液体散货、集装箱、通用和穿鼻岛共4个作业区。
  8.岑港港区。
  港区陆域范围包括册子岛东侧、外钓岛,以及舟山本岛西侧马目山咀至涨次和老塘山周边区域。岑港港区划分为烟墩、册子、外钓、老塘山共4个作业区。
  9.梅山港区。
  港区陆域范围为梅山岛东南沿海。梅山港区划分为梅山东和七姓涂2个作业区。
  10.嵊泗港区。
  港区陆域范围包括嵊泗列岛中的马迹山及其周边岛屿。嵊泗港区划分为马迹山、绿华山2个作业区及黄龙、李柱山港点。
  11.岱山港区。
  港区陆域范围西起小岙村、东至浪激咀,小长涂岛西侧和北侧,大长涂东南侧,秀山岛西南侧和东北侧,以及大、小鱼山岛。岱山港区划分为长涂、鱼山、仇家门、浪激咀、岱山北、秀山共6个作业区。
  12.镇海港区。
  港区陆域范围西起宏远路、东到甬江口导流堤、南延至招宝山大桥的煤炭堆场及以东沿海区域。镇海港区划分为通用及多用途、液体散货、煤炭3个作业区。
  13.白泉港区。
  港区位于舟山本岛西北部,陆域范围西起浪熹、东至梁横山。白泉港区划分为浪西、北蝉、梁横3个作业区。
  14.马岙港区。
  港区陆域范围包括西起舟山本岛北侧的擂鼓、东至毛峙渔村西侧的小沙作业区,西起毛峙渔村东侧、东至庙山咀的天后宫作业区,西起庙山咀、东至长跳咀东侧的干览作业区(不含西码头中心渔港),以及长白岛西南侧。马岙港区划分为小沙、天后宫、干览、长白共4个作业区。
  15.定海港区。
  港区岙山作业区陆域范围为岙山岛中南部。定海港区划分为西蟹峙、岙山、城市客运3个作业区。
  16.石浦港区。
  石浦港位于金星乡、番头乡、高塘岛乡、樊岙乡之间的狭长港湾,西起箬帽山,东至东门岛,北达雷公山、南抵蟹钳咀。石浦港区划分为盘基、雷公山、箬渔山、打鼓峙、万寿塘共5个作业区。
  17.象山港港区。
  港区陆域范围包括象山湾两岸,西起强蛟,东至外干门。象山港港区划分为松岙、强蛟、西周、贤庠、外干门共5个作业区。
  18.甬江港区。
  港区陆域范围沿甬江两岸,西起甬江大桥,东至招宝山大桥,中间由明州大桥将港区划分为上游和下游作业区。
  19.沈家门港区。
  港区陆域范围西起鲁家峙大桥,北至观音大桥,南抵朱家尖,包括小干、马峙、鲁家峙、朱家尖、登步岛、蚂蚁岛、桃花岛等周边岛屿,其中朱家尖作业区陆域范围为朱家尖岛西侧部分岸线。
  此外,岱山港区鱼山作业区规划为石化基地配套服务码头区,洋山港区小洋山北侧岸线规划为集装箱江海联运码头区,上述作业区布置方案应根据临港产业发展和水水转运需求,结合围填海工程情况,深入开展前期研究工作,另行编制报批。
  六、同意《规划》对到港船型的分析与预测,具体船型在港口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中进一步论证确定。
  七、同意港口后方公路、铁路等集疏运通道规划方案,公路、铁路的具体建设标准需通过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进一步论证确定。为适应宁波-舟山港长远发展需要,在城市规划调整和完善工作中应充分考虑港口集疏运通道的建设和发展要求。
  八、原则同意港口供电、给排水、通信、生产辅助设施和港口支持系统等配套设施规划方案。可根据未来港口发展的实际需要,在实施过程中作必要的修正和调整。
  九、《规划》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可行。相关建设项目实施阶段,应依法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十、《规划》是指导宁波市、舟山市港口建设和保护港口资源的依据,在宁波-舟山港范围内建设港口设施必须符合《规划》。
  十一、浙江省和宁波市、舟山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负责执行本《规划》,并实施监督管理。
  十二、调整或修订本《规划》,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交通运输部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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