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支持港口集疏运铁路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

文号:交办规划函〔2017〕57号

文号

交办规划函〔2017〕57号

索引号

000019713O04/2017-01661

公开日期

2017年02月10日

主题词

交通运输部;港口;建设;投资补助;监督检查

机构分类

综合规划司

主题分类

质量监督

行业分类

其他

公文类型

部办公厅函

天津、河北、辽宁、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局):
  为加快完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推进港口集疏运铁路规划建设,交通运输部拟利用车辆购置税资金对《“十三五”港口集疏运系统建设方案》(交规划发〔2017〕7号)中的铁路建设项目给予投资补助支持。为做好投资补助项目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补助资金使用效益,依据《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4〕654号)、《关于进一步明确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补助标准及责任追究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16〕879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投资补助项目申报工作
  申请投资补助的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或项目申请报告经有关机关审批、核准或备案后,并在项目合法开工后,向项目申报单位(中国铁路总公司有关部门或省级及计划单列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资金申请报告。
  资金申请报告应当包括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申请投资补助资金的主要理由及资金投向、承诺落实除中央补助外的其余建设资金,并承诺“十三五”内建设该项目。国务院已经审批、核准的投资项目,单独报送资金申请报告的,其资金申请报告的内容可以适当简化,重点说明申请投资补助的主要理由。
  资金申请报告应附具以下证明材料:
  (一)实行审批管理的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实行核准管理的投资项目核准批复文件,实行备案管理的投资项目备案意见。
  (二)实行核准和备案管理项目的补充材料。
  1. 纳入有关规划(包括城市总体规划、港口总体规划区域铁路网规划等)的证明材料;
  2. 项目所在地地级及以上港口主管部门的行业意见、项目属地铁路局的项目接轨等相关意见;
  3.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落实证明材料。
  (三)项目开工有效证明文件。
  (四)项目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真实性负责的声明原件。
  二、严格资金申请报告审核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严格审查资金申请报告是否符合有关政策要求、项目审批或核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等,并将符合条件的资金申请报告连同审核意见一并报送交通运输部。项目申报单位为省级及计划单列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需征得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并出具相关意见。项目申报单位应对审核结果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对于已经获得过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项目申报单位不得再向交通运输部申请投资补助。
  交通运输部受理资金申请报告后,会同国家铁路局进行复核,必要时可委托技术咨询机构进行技术咨询。对通过复核的项目,经公示后,交通运输部出具安排投资补助资金的函,并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纳入年度投资计划,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分年度安排投资补助资金。
  三、加强项目实施管理
  项目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建设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项目单位应保证投资补助资金按规定使用,并定期、如实向项目申报单位报告项目建设进度、投资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及运营基本情况。如项目建设内容和运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项目单位应及时向项目申报单位报告情况和原因。项目单位应及时办理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和档案归档,说明中央投资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将有关材料报项目申报单位和交通运输部。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动态跟踪、检查及管理效果评估,将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包括资金到位情况、施工进度情况及存在问题等)每半年报告交通运输部。项目不能完成既定建设目标或产生重大变更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及时报告情况和原因,交通运输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交通运输部适时对使用投资补助资金的港口集疏运铁路建设方案、相关政策、技术要求、服务功能和运营效果等开展评估考核工作,并根据评估考核情况及时对有关方案、政策、技术要求等作出优化调整。
  四、强化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获得投资补助的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但涉及保密事项的项目除外。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加强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将发现的问题及时报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对投资补助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开展不定期重点抽查,对因故不能完成既定建设目标的项目,交通运输部商有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约定相应扣减或收回投资补助资金。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7年1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财政部办公厅、经济建设司,国家铁路局综合司、科技与法制司,中国铁路总公司办公厅、计划统计部,沈阳、北京、太原、济南、上海、南昌、武汉、南宁、成都铁路局,广铁集团,交通运输部法制司、综合规划司、财务审计司、水运局、运输服务司、科技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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