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修订发布了《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8年7月1日起施行。现就《办法》的修订背景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现行《办法》自2012年7月1日施行,对规范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保障港口岸线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放管服”改革工作的总体部署,着力精简审批程序、减少申报材料、加强信用管理、提升服务水平,推动交通运输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取得更大成效。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决定修订完善《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取消港口岸线使用证。
现行《办法》规定,被批准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取得审批、核准文件后,领取港口岸线使用证。为精简审批程序、减少申报材料,新修订的《办法》不再要求项目建设单位领取港口岸线使用证,相应删除涉及港口岸线使用证的相关条款。
(二)完善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相关制度。
现行《办法》规定,批准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取得岸线使用批准文件之日起两年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建设,批准文件失效。为提升管理服务水平,新修订的《办法》明确需要延期开工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六十日前报原批准机关审批;延期申请只能申请一次,延期时间不超过两年。
(三)明确事中事后监管和信用信息管理要求。
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要求加强重点领域信用记录建设,完善行业信用记录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新修订的《办法》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推进信用体系建设,要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加强港口岸线使用情况的事中事后监管,并按照规定将有关信用信息纳入相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三、有关要求
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学习、准确理解《办法》的主要内容和最新要求,重点做好如下工作:
一是采取多种形式对《办法》广泛开展宣贯。指导有关从业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准确把握《办法》在精简审批程序、减少申报材料、加强信用管理等方面的重要变化,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提升管理服务能力和水平。
二是严格贯彻落实《办法》有关要求。加强依法履职和行政能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严格保护港口岸线资源,对未批先建等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把《办法》的各项制度、要求落到实处,推动我国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