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2069号(工交邮电类121号)提案答复的函

文号:交规划提字〔2018〕15号

文号

交规划提字〔2018〕15号

索引号

000019713O04/2018-00979

公开日期

2018年07月23日

主题词

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206...

机构分类

综合规划司

主题分类

建议提案复文公开

行业分类

其他

公文类型

其他

赵振铣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交通工程建设中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不容忽视的提案收悉。经商生态环境部,现答复如下:

    我部历来高度重视交通运输工程建设中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会同生态环境部等部门通过加强制度建设,强化源头预防和事中事后监管,促进交通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一、做好公路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方面

    2012年,我部与原环境保护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对公路网规划环评的开展范围、工作要求、审查程序等做出了明确规定。2013年,原环境保护部会同我部审查了《国家公路网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国家公路网建设提出了明确的生态保护、资源节约和污染防治要求,为《国家公路网规划》的审批提供重要依据。2014年,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原环境保护部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公路网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要点(试行)》,规范公路网规划环评技术工作。

    在日常公路网规划环评审查工作中,生态环境部门要求重点分析公路网规划与相关资源环境规划的协调性,并结合资源环境承载力,按照“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以下简称三线一单)的要求提出规划优化调整建议和规划实施的环境保护措施,与您提出的“统筹规划划、合理布局、保护生态、有序发展”的原则一致。同时,要求对规划环评是否开展公众参与及公众意见的采纳情况做出说明,明确规划修编时应重新开展规划环评,对规划所含建设项目环评提出要求。

    二、严格公路项目准入条件,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方面

    我部一直要求公路建设项目必须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环境影响评价不通过的,不得开工建设。2015年,原环境保护部发布《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要求公路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及施工布置不得占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依法划定禁止开发建设的环境敏感区。同时,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关于“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等规定,生态环境部门强化环境保护公众参与,保障公路项目环评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建议。

    三、强化监督管理,切实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方面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改革的有关要求,原环境保护部完成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订,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加大了处罚力度,强化了法律责任。发布《关于强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着力开展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建设。积极推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对建设项目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并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做好跟踪管理。

    下一步,我部将继续加强与生态环境、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沟通协调,逐步完善协作机制。积极推进公路规划和建设项目环评工作,落实三线一单管控要求,加强规划环评对项目环评的指导和约束。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严把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关。进一步加强交通建设环境监管,持续加大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查处力度。通过多种途径预防和减轻交通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促进交通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更好的发挥公路基础设施建设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感谢您对交通运输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交通运输部 
                                                               2018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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