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行业公路水路环境监测网成员单位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交规划发〔2013〕27号

文号

交规划发〔2013〕27号

索引号

000019713O04/2013-01924

公开日期

2013年05月15日

主题词

交通运输行业;环境监测;资格管理

机构分类

综合规划司

主题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行业分类

其他

公文类型

部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长江航务管理局,沿海及内河主要港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交通运输行业环境监测网成员单位的管理,部制定了《交通运输行业公路水路环境监测网成员单位资格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
                                                              2013年1月8日

 

 

 


 

抄送:部规划研究院、环境保护中心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3年1月10日

 

 

 

             交通运输行业公路水路环境监测网成员单位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交通运输行业公路水路环境监测工作,加强交通运输行业环境监测网建设和管理,保证监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交通行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交通运输行业公路水路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运输行业公路水路环境监测网成员单位管理工作。
    第三条 交通运输行业公路水路环境监测网成员单位是指交通运输部委托开展交通运输行业公路水路环境监测工作的监测机构。交通运输行业公路水路环境监测网成员单位提供的监测数据可作为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环境管理的依据。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依据本办法选择交通运输行业公路水路环境监测网成员单位,并颁发交通运输行业公路水路环境监测网成员单位证书,证书有效期为五年。
    第五条 根据交通运输行业公路水路环境监测网的分级设置原则,交通运输行业公路水路环境监测网成员单位分为三级:部环境监测总站、环境监测中心站、环境监测站。
    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组织专家评审,选择符合下列条件的监测机构从事公路水路行业环境监测业务:
    (一)有满足开展环境监测工作所需要的固定的、规范化的工作场所;
    (二)应配备与环境监测能力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三)有健全的管理机构、质量管理体系及完善的管理制度;
    (四)取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认可证书》(CNAS)或《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CMA);
    (五)环境监测人员应取得交通运输部颁发的上岗培训证书。部环境监测总站和环境监测中心站持证上岗的人员数量均不少于10人,环境监测站不少于6人。
    第七条 获得交通运输行业公路水路环境监测网成员单位资格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式四份:
    (一)《交通运输行业公路水路环境监测网成员单位资格认定表》;
    (二)交通运输行业环境监测网成员单位的功能定位材料,主要包括:
    (1)服务的区域范围和环境监测业务类型及其相关证明材料;
    (2)工作开展的需求分析;
    (3)与省内其他交通运输行业公路水路环境监测网成员单位服务范围、监测能力的差异分析;
    (4)受委托的工作职责履行情况;
    (5)发展思路和模式、工作重点和内容。
    (三)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以及固定工作场所(或检测场所)的证明材料;
    (四)环境监测专业技术人员的上岗证书复印件及聘请专业技术人员的劳动关系合同复印件;
    (五)从事环境监测活动所需要的监测设备、设施清单;
    (六)计量认证(CMA)或实验室认可(CNAS)证书及其附表复印件;
    (七)环境监测质量体系文件;
    (八)资格证书有效期内的环境监测业绩资料(首次申请暂不提供);
    (九)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环境监测工作应坚持公正、科学、诚实的工作原则,遵守职业道德,实事求是,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政策及相关要求。交通运输行业公路水路环境监测网成员单位应当按资格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工作,保证监测工作质量,对出具的环境监测报告负责。
    第九条 交通运输行业公路水路环境监测网成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工作场所、技术负责人等基本情况发生变化,应及时向交通运输部备案。
    第十条 交通运输部对委托的成员单位实施监督管理和日常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委托关系到期后是否延续委托的依据之一。
    第十一条 委托有效届满时,交通运输行业公路水路环境监测网成员可以依据需要,在证书有效期满前60个工作日向交通运输部提出延续委托关系的建议。
交通运输行业公路水路环境监测网成员单位需新增监测项目时,应向交通运输部提出供认证扩项评审相关材料并办理审核。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行业公路水路环境监测网成员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交通运输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要求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委托关系:
    (一)不按规定接受检查、考核或在考核评审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交虚假材料者;
    (二)日常考核达不到资格证书所规定条件或要求的;
    (三) 交通运输行业公路水路环境监测网成员单位发生重大变化而未及时报交通运输部备案的;
    (四)涂改、倒卖、出租交通运输行业公路水路环境监测网成员单位资格证书的;
    (五)监测工作中不负责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出现重大质量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交通运输行业公路水路环境监测网成员单位资格认定表》

  1. 交通运输行业公路水路环境监测网成员单位资格认定表.docx
  1. 交通运输行业公路水路环境监测网成员单位资格认定表.docx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