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建设交通强国,经研究,决定开展第一批交通强国建设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同意河北雄安新区、辽宁省、江苏省、浙江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贵州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深圳市开展第一批交通强国建设试点工作,力争用1—2年时间取得试点任务的阶段性成果,用3—5年时间取得相对完善的系统性成果,打造一批先行先试典型样板,并在全国范围内有序推广。
二、试点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试点工作要求,聚焦落实《交通强国建设纲要》重点任务,围绕重点领域、优势领域、急需领域或关键环节,大胆创新、积极探索,牵头组织地方铁路、民航、邮政等相关部门和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等单位,抓紧完善试点实施方案和试点任务申请书。预期成果要具备一定的行业领先地位和特色,确保预期成果可量化、可考核,形成良好的示范效应。
试点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请于2019年10月31日前将有关材料报送交通运输部(3份纸质材料,1份电子光盘)。联系人及电话:交通运输部综合规划司左天立、刘东,010-65292652、010-65293102。
交通运输部
2019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