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0226号(工交邮电类016号)提案答复的函

文号:交规划提字〔2021〕46号

文号

交规划提字〔2021〕46号

索引号

000019713O04/2022-00044

公开日期

2021年06月30日

主题词

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提案...

机构分类

综合规划司

主题分类

建议提案复文公开

行业分类

港口管理

公文类型

其他

陈崎嵘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对内河港口统筹发展政策支持的提案收悉。结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重视水路运输和内河港口发展

内河水运具有通江达海的特点,能够有效支撑内陆腹地经济发展,是建设现代化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高度重视内河水运发展,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纲要》提出构建“四纵四横两网”国家内河高等级航道网和36个全国内河主要港口。我部印发的《内河航运发展纲要》也对港口航道高质量发展、船型标准化、安全绿色智慧水运转型等提出了相关要求。下一步,我部将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推进全国港口与航道布局规划修编工作,加强顶层设计,优化内河港口建设和管理。

二、关于统筹省域范围内重点内河港口规划布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省级港口布局规划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全国港口布局规划组织编制并公布实施。我部赞同委员所提各地政府应在港口用地、水利防洪、集疏运建设等方面提供政策保障,并出台引导社会物流“公转水”“铁转水”的扶持政策。下一步,我部将积极指导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挥港口规划引领作用,加强部门协调,推进内河港口高质量发展。

三、关于出台鼓励性税收政策

为了支持内河水运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包括:耕地占用税方面,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规定对满足条件的港口内供船舶进出、停靠以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等场所,减按每平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码头、泊位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得纳税年度起,其投资经营所得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内河港口码头运营单位可按规定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感谢对交通运输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单位:交通运输部综合规划司,电话:010-65293120。

交通运输部

2021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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