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属各单位:
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修订后的《交通运输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审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8年9月30日
交通运输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
财务决算编审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运输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范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以下简称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审批行为,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操作规程》(财办建〔2018〕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部本级和部属单位竣工财务决算的编报、审核和审批。
本规定所称基本建设项目,是指部本级和部属单位列入部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部门预算的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三条 部本级和部属单位竣工财务决算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编制。
第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竣工财务决算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 经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是确认投资支出、资产价值及办理资产移交和投资核销的最终依据。
第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国家相关规定,将竣工财务决算整理归档,永久保存。
第七条 建设内容以设备购置、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购置为主且附有部分建筑安装工程的,可简化竣工财务决算编报内容、报表格式和批复手续;设备购置、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购置,不需单独编报竣工财务决算。
第二章 管理职责与权限
第八条 交通运输部财务审计司统一负责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拟定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制度;
(二)负责组织应由部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核和审批;
(三)负责组织审核报送应由财政部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
(四)指导和监督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工作,组织对部属单位竣工财务决算编报、审核和审批情况的核查。
第九条 部属一级单位负责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健全和完善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竣工财务决算内部管理机制和制度,负责组织本单位竣工财务决算编报;
(二)负责组织对应由本单位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和审批;
(三)负责组织审核上报部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
(四)指导和监督所属单位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工作。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具体承担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和上报等工作。
第十一条 交通运输部本级和部属单位竣工财务决算按以下权限审批:
(一)部本级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不含3000万元)的竣工财务决算,报财政部审批。
(二)部本级投资额3000万元及以下的竣工财务决算,按规定权限由部自行审批。
(三)部属一级单位的竣工财务决算,报部审批。
(四)部属一级单位所属单位的重点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竣工财务决算由部属一级单位负责审批,其他项目由部属一级单位按照下审一级的原则自行规定。
第三章 竣工财务决算编报
第十二条 竣工财务决算编制依据主要包括: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文件;
(二)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设计变更、概(预)算调整等文件;
(三)招投标文件、政府采购文件、合同(协议)、工程结算等管理资料;
(四)历年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支出预算;
(五)会计核算、年度财务决算及财务管理资料;
(六)竣工验收证书、廉政合同、质量监督报告及工程监理报告等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和上报。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应说明原因,并报经竣工财务决算审批部门同意,适当延长时间,但原则上不超过2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十四条 项目一般不得预留尾工工程,确需预留尾工工程的,尾工工程投资不得超过批准的概(预)算总投资的5%。项目除预留与项目编报竣工财务决算有关的费用外,不得预留其他费用。
尾工工程投资以及预留费用应满足实施与管理的需要,以概(预)算、合同(协议)等为依据列入竣工财务决算。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可以与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约定,按照不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交付使用缺陷责任期满后清算。资信好的施工单位可以用银行保函替代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十六条 竣工财务决算应反映从筹建到竣工财务决算基准日发生的全部费用和预留费用、尾工工程投资。
竣工财务决算应包括竣工财务决算封面及目录、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及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 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会计账务处理、财产物资清理及债权债务清偿情况;
(三)建设资金计划及到位情况,财政资金支出预算、投资计划及到位情况;
(四)建设资金使用、结余资金处理情况;
(五)预备费动用情况;
(六)尾工工程投资及预留费用情况,应包含竣工财务决算基准日至上报日期间尾工工程投资及预留费用安排使用、债权债务清理等变化情况;
(七)概(预)算执行情况及分析,竣工实际完成投资与概算差异及原因分析;
(八)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政府采购情况、招投标情况、合同履行情况;
(九)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分析、计算情况;
(十)征地拆迁补偿情况、移民安置情况;
(十一)历次审计、检查、审核、稽察意见及整改落实情况;
(十二)管理经验、主要问题和建议;
(十三)需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竣工财务决算报表(格式见附件1)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概况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情况明细表、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表、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基本建设项目尾工工程投资及预留费用表、基本建设项目待摊投资明细表、基本建设项目待核销基建支出明细表和基本建设项目转出投资明细表。
以设备购置、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购置为主且附有部分建筑安装工程的,只需编制基本建设项目概况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情况明细表、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表、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
第十九条 相关资料主要包括:
(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设计变更、概算调整批复等文件的复印件;
(二)历年投资计划及财政资金预算下达文件的复印件;
(三)审计、检查意见或文件的复印件;
(四)其他与决算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可根据管理的实际情况增设有关反映重要事项的辅助报表。
第二十一条 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制定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方案;
(二)收集整理与竣工财务决算相关的资料;
(三)竣工财务清理;
(四)确定竣工财务决算基准日;
(五)概(预)算与核算口径的对应分析;
(六)计列尾工工程投资及预留费用;
(七)分摊待摊投资;
(八)确定建设成本;
(九)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十)编写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
第二十二条 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方案中应明确以下事项:
(一)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二)竣工财务决算基准日;
(三)竣工财务决算编制的具体内容;
(四)计划进度和工作步骤;
(五)技术难题和解决方案。
第二十三条 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应收集与整理以下主要资料:
(一)会计凭证、账簿和报告;
(二)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三)工程设计文件、设计变更文件、预备费动用相关资料;
(四)年度投资计划、预算(资金)文件;
(五)招投标、政府采购合同(协议);
(六)工程量和材料消耗统计资料;
(七)征地与拆迁补偿、移民安置实施及其资金使用情况;
(八)工程结算资料;
(九)竣工验收、成果及效益资料;
(十)审计、财务检查结论性文件及整改材料。
第二十四条 竣工财务清理主要包括:
(一)合同(协议)清理:
1.按照合同(协议)编号或类别列示合同(协议)清单;
2.在工程进度款结算的基础上,根据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工程量核定单、索赔等资料办理竣工结算,对合同价款进行增减调整;
3.清理各项合同(协议)履行的主要指标,包括合同金额,累计已结算金额,预付款支付、扣回、余额,质量保证金扣留、支付、余额,履约担保、预付款保函(担保)等;
4.确认合同(协议)履行结果;
5.落实尚未执行完毕的合同(协议)履行时限和措施。
(二)债权债务清理:
1.核对和结算债权债务;
2.清理坏账和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
3.将债权债务清理形成的损益计入待摊投资。
(三)剩余工程物资清理:
1.确定剩余工程物资的账面价值、变价收入、变现费用和变现净值;
2.将剩余工程物资的变现净值计入待摊投资。
(四)结余资金清理:
1.结余资金=建设资金来源的合计数-基本建设支出合计数
2.结余资金应按照建设资金来源中财政拨款占比确定财政拨款形成的结余资金,并按规定缴回同级财政。
(五)应移交的资产清理:
1.按照核算资料列示移交资产账面清单;
2.工程实地盘点,形成移交资产盘点清单;
3.分析比较移交资产账面清单和盘点清单;
4.调整差异,形成应移交资产目录清单。
第二十五条 竣工财务决算基准日应依据资金到位、投资完成、竣工财务清理等情况确定,一般应确定在月末。
与建设成本、交付使用资产价值以及其他基本建设支出相关联的会计业务应在竣工财务决算基准日之前全部入账。
第二十六条 会计核算口径与概(预)算口径有差异的,在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时,应依据概(预)算的口径,调整会计核算指标,形成对应关系。
第二十七条 待摊投资支出按合理比例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转出投资价值和待核销基建支出。
能够确定由某项资产或某项支出负担的待摊投资,应直接计入。
不能确定负担对象的待摊投资,应分摊计入受益的资产成本或待核销基建支出。
构成交付使用资产的无须安装的设备投资不分摊待摊投资。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选择概算分配率或实际分配率分摊待摊投资。
概算分配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概算分配率=(概算中各待摊投资的合计数-其中可直接分配部分)÷(概算中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在安装设备投资和待核销基建支出合计)×100%
实际分配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实际分配率=待摊投资明细科目余额÷(建筑工程明细科目余额+安装工程明细科目余额+在安装设备投资明细科目余额+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余额)×100%
第二十九条 交付使用资产应具有独立的使用价值。独立使用价值的判断依据是具有较完整的使用功能,能够按照设计的要求,独立发挥作用。
交付使用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公共基础设施等。
第三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上报竣工财务决算应包括以下资料:
(一)申请报批的文件;
(二)竣工财务决算;
(三)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意见及审核表(附件2);
(四)竣工验收证书;
(五)审批单位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和竣工决算审计视情况可结合进行。
第四章 竣工财务决算审批
第三十一条 竣工财务决算审批部门应按照“先审核后批复”的原则,批复竣工财务决算。
第三十二条 竣工财务决算审批部门审核的重点内容主要包括:
(一)工程价款结算情况。
主要包括工程价款是否按有关规定和合同(协议)进行结算;是否存在多算和重复计算工程量、高估冒算建筑材料价格等问题;单位、单项工程造价是否在合理或国家标准范围内,是否存在严重偏离当地同期同类单位工程、单项工程造价水平问题。
(二)核算管理情况。
主要指执行《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及相关会计制度情况。具体包括:
1.建设成本核算是否准确。是否存在超过批准建设内容发生的支出、不符合合同(协议)的支出、非法收费和摊派,无发票或者发票项目不全、无审批手续、无责任人员签字的支出,以及因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供货单位等原因造成的工程报废损失等不属于本应当负担的支出等情况。
2.待摊费用支出及其分摊是否合理合规。
3.待核销基建支出有无依据、是否合理合规。
4.转出投资有无依据、是否已落实接收单位。
5.竣工财务决算报表所填列的数据是否完整,表内和表间勾稽关系是否清晰、正确。
6.竣工财务决算的内容和格式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7.竣工财务决算资料报送是否完整、决算数据之间是否存在错误。
8.与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有关的其他事项。
(三)资金管理情况。
1.资金筹集情况。建设资金筹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资金到位情况。财政资金是否按批复的概算、预算及时足额拨付建设单位;自筹资金是否按批复的概算、计划及时筹集到位。
3.资金使用情况。财政资金是否按规定专款专用,是否符合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等管理规定;结余资金在各投资者间的计算是否准确;应缴回财政的结余资金是否在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按照预算管理制度有关规定缴回财政;是否存在擅自使用结余资金情况。
(四)基本建设程序执行及建设管理情况。
1.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审核决策程序是否科学规范,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及概算和调整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等。
2.建设管理情况。审核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是否反映了建设管理情况;建设管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建设管理制度要求,是否建立和执行法人责任制、工程监理制、招投标制、合同制;是否制定相应的内控制度,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完善、有效;招投标执行情况和建设工期是否按批复要求有效控制。
(五)概(预)算执行情况。
主要包括是否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内容实施,有无超标准、超规模、超概(预)算建设现象,有无概算外和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未完成建设内容等问题;在建设过程中历次检查和审计所提的重大问题是否已经整改落实;尾工工程及预留费用是否控制在概算确定的范围内,预留的金额和比例是否合理。
(六)交付使用资产情况。
主要包括形成资产是否真实、准确、全面反映,计价是否准确,资产接受单位是否落实;是否正确按资产类别划分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公共基础设施;交付使用资产实际成本是否完整,是否符合交付条件,移交手续是否齐全。
第三十三条 竣工财务决算审批部门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对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财务决算报告进行审核,也可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审,竣工财务决算审批部门在评审的基础上进行复核,对符合批复条件的,应当在6个月内批复。
第三十四条 竣工财务决算审批部门在审核时发现存在以下问题或情形之一的,应将竣工财务决算退回,并提出补充完善的要求:
(一)未通过竣工验收;
(二)竣工财务决算内容简单、事实反映不清晰且未达到竣工财务决算批复相关要求;
(三)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填列的数据不完整、存在较多错误、表间勾稽关系不清晰、不正确,以及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和报表数据不一致;
(四)竣工财务决算资料报送不完整、逾期未补报;
(五)存在需要整改的问题,且整改资料逾期未报或整改不到位;
(六)存在审核未通过的其他问题。
第三十五条 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应包括的内容(格式见附件3):
(一)批复确认决算完成投资,资金来源及到位构成,形成的交付使用资产,核销基建支出和转出投资等;
(二)根据管理需要批复确认交付使用资产总表、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等;
(三)批复确认结余资金、决算评审审减资金,并明确处理要求;
批复竣工财务决算时,应确认结余资金是否按照规定在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上缴财政。对未按时上缴的,应在批复文件中要求其限时上缴;
(四)批复时确认的未上缴的结余资金,在决算批复后30日内按规定程序上缴;
(五)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批复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手续;
(六)建设过程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要求。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项目财务信息报告制度,依法接受上级单位和项目主管部门等的财务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单位)应加强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竣工财务决算监督检查机制。检查中如有发现违反本规定的情况,应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八条 竣工财务决算监督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
(二)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
(三)竣工财务决算编报的及时性;
(四)竣工决算审计及竣工验收提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五)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审批及备案情况;
(六)竣工财务决算批复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九条 存在未按规定编制和上报竣工财务决算,未严格履行审核审批程序,弄虚作假,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等违规违纪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部属各单位可依据本规定制定适合本系统或本单位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 全额自筹资金安排的项目,除竣工财务决算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审批外,其余事项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不需单独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的设备购置、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购置,应在部门决算编制说明中对相关情况单独进行说明。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部财务审计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交通运输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审规定》(交财发〔2010〕477号)同时废止。
抄送:财政部办公厅,部内各司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