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部属各单位,中远、中海、中外运长航、招商局、中交建设集团: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文件精神,促进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重大意义,全面贯彻落实国发〔2011〕40号文件精神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事关党和政府形象和声誉。坚持安全发展既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又是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国发〔2011〕40号文件是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之后,国务院下发的又一个重要文件,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高度重视。国发〔2011〕40号文件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战略和全局高度,进一步强调了安全发展的重大意义和安全生产的极端重要性,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提出了加强改进安全生产工作、促进安全发展的一系列重大决策措施,是“十二五”时期乃至更长远一个时期的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具有重要指导作用的纲领性、规范性文件。
交通运输行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行业,是国家安全生产的重点领域,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安全畅通便捷绿色出行,关系到国家重要战略物资和人民群众基本生活资料的安全运输。交通运输系统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重大意义,认真组织学习,坚决贯彻落实好国发〔2011〕40号文件精神,切实增强做好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时刻绷紧安全这根弦,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到更加重要的位置,扎实有效推进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
二、严格落实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和管理部门的监管责任
(一)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文件精神,全面建立行政一把手全面负责、其他领导分工负责、各部门各司其责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和全体员工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完善责任链条,切实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基层,落实到每一个岗位。
(二)交通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健全完善并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禁发生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持续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做好企业年度安全生产财务预算,提足用好安全生产费用,积极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建立并落实全体员工安全培训教育制度,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和实操技能。相关部门和境外投资企业要切实加强对境外中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三)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加大督促检查、指导和监管工作力度,消除安全监管盲区。行政主要负责人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认真履行职责,及时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要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层级责任制,建立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承诺制,强化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全面落实安全监管责任。要不断探索创新与交通运输经济运行、社会管理相适应的安全监管模式,建立健全与企业信誉、项目核准、市场准入和退出等方面相挂钩的安全生产激励约束机制。
三、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法规制度体系建设,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
(一)加强安全生产法规制度体系建设。制定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规章,建立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完善安全生产事故约谈机制,落实《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统计管理规定》(交安监发〔2011〕681号),加强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送和分析。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企业要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岗位职责、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相关标准,积极推进并落实企业安全评估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格执行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严肃安全生产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
(二)全面推进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落实《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交安监发〔2010〕322号),出台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达标标准以及考评程序、考评机构及考评人员等管理办法,完善相关配套实施细则。所有具体从事公路水路运输、城市客运和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等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交通运输企业必须纳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之中,实现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2013年底前,所有从事客运、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等重点运输企业必须达标,其他交通运输企业在2015年前达标。要将企业安全生产达标工作与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并切实与相关行业行政许可挂钩,促进企业安全管理水平的有效提升。
(三)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进一步健全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执法机制体制,健全机构、配足人员,特别是要充实基层一线安全监管力量,配齐安全监管设备设施。注重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切实强化基层监管执法,法定节假日和重要活动期间,单位领导要深入基层、一线检查指导,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保持高压态势,继续会同相关部门严厉打击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凡是发现有非法违法的,一定要从严从重打击,并将违法营运车船和相关公司、人员纳入“黑名单”。要深入开展安全生产调研,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切实为企业安全生产做好指导服务。创新安全监管监察机制,切实做到严格、公正、廉洁、文明执法。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四、突出抓好交通运输重要环节、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一)强化道路客运安全管理。严格“三关一监督”安全工作职责,严格“三不进站、五不出站”安全管理规定,严禁客运车辆挂而不管,严禁非法改装车辆从事旅客运输。强化客运驾驶员资格准入,严格从业资格考试,落实继续教育制度,全面提升驾驶员队伍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研究建立长途客车驾驶人强制休息制度,继续严厉打击超员、超速、高速公路违规停车等违法行为。严格按照规定强化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并实行联网联控,切实加强道路客运动态监测和违章的警示处理。实行道路客运安全告知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在高速公路客运方面推广使用安全带。
(二)强化水路运输安全监管。加强对“四区一线”重点水域和“四客一危”重点船舶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水上非法运输行为,重点治理砂石运输,严禁超载和非法营运,有效避免商渔船碰撞事故,特别是要加大渡口渡船的监管力度,坚决杜绝非法渡运情况的发生,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继续强化桥区、枢纽等重点通航水域的安全管理,严防船舶撞桥事故发生,加强大桥建设前的通航论证,将保障通航安全作为审批的重要内容,严格执行大桥通航安全保障等级标准,同步建设桥区航标和可靠的防撞设施;进一步完善桥区航标的配布,增加必要的助航设施,改善通航条件,提高安全保障水平。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钢材的水路运输安全管理。
(三)强化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要认真贯彻落实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特别是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运政管理部门等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把从事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运输企业、运输车船、从业人员、站场(码头)的准入关,研究提高安全生产准入门槛,积极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构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运输行业及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和工作协调机制,积极推进全程动态管控信息系统建设。危险货物运输车船必须按规定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AIS装置。切实强化内河、封闭水域危险化学品运输的监管,严防发生污染水域破坏生态的事故。严厉打击营运车船非法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继续加大滚装运输和集装箱运输夹带危险化学品查处力度,二级以上客运站、重要客运码头渡口必须配备使用安检仪,推进车辆滚装运输安检系统的安装应用,严格禁止违禁物品上车、上船。研究制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制度,不断强化安全监管手段。
(四)强化公路桥隧和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安全管理。提高公路建设质量,完善安全防护设施,加强桥梁、隧道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进一步加大危桥改造、农村公路安保工程的资金投入。所有拟建的长大桥隧必须进行安全评估;所有在建的长大桥隧工程必须作为安全监管重点;所有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必须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强化运营管理、组织指挥等安全措施,狠抓关键控制,健全应急预案,严格落实管理标准、技术标准和作业标准,切实加强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技术能力;所有已建的重要通航水域桥梁,未经过安全评估的必须进行通航风险评估。要进一步加强日常检查和维护,建立完善的安全监测和预警机制。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继续加大治超工作力度,坚决遏制超载车辆引发的桥梁垮塌事故。
(五)严格项目建设安全准入,继续推进“平安工地”建设。按照“谁发证、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落实建设工程招投标、资质审批、施工许可、现场作业等各环节安全监管责任,严把安全生产条件准入关,强化建设项目安全核准,把安全生产条件作为高危建设项目审批的前置条件并严格执行。制定和实施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安全管理人员上岗标准,完善施工企业和从业人员安全信用体系,健全失信惩戒制度。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落实项目建设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未按照“三同时”要求执行的,不得竣工验收、投入使用。推进“平安工地”建设活动向长效机制转化,建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开展桥梁隧道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加大公路水运工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达标考核管理,推行现场人员定位、危险部位施工全程动态监控预警,逐步实现施工现场安全监管信息化,推进工程建设安全。
五、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和应急救援保障能力建设
(一)推行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建立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大风险源数据库,对重大安全隐患进行挂牌督办,对查处的安全隐患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强化整改效果。重点强化道路水路客运、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及放射性物品运输、桥梁、城市客运等方面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企业要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及时对安全隐患进行排查、评估、治理。充分运用科技和信息手段,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提高隐患排查治理的效率。
(二)加大科技兴安力度。建立完善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相结合的安全技术创新体系,加大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的推广应用,增强安全保障能力。深入研究和探索建立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构架下的安全监管模式,完善相应配套的法规、制度和标准。加快交通运输安全监管、安全生产管理和标准化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完善信息互通、协同高效的公路网管理平台体系,推进营运车辆联网联控信息系统和城市公交、轨道交通运营监控系统建设。企业必须加快国家规定的各项安全系统和装备建设,创新企业安全管理方法,不断提升安全生产信息化水平和管理能力。
(三)推进安全生产和应急救援保障能力建设。加大公路、港口、航道、站场等安全基础设施的建设力度,重点加强高速公路和重要干线公路运行监控设施建设。加强港口、站场的安全和保安设施建设,完善事故频发区域的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以及必要的隔离设施等配套设施建设。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航海保障以及救援能力建设。加快推进道路交通、船舶溢油、水上搜救、水下清障打捞等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加快水上安全监管、救助和抢险抢通装备、溢油应急处置设施设备以及国家、省、市交通运输应急救援保障中心建设。完善公路水路应急运输保障机制,建立完善各项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增强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应急处置能力。加强安全生产和应急装备器材的配置,为专门从事安全监管和应急管理工作的部门配置必要的交通工具、监督检测设备、事故调查取证与分析设备、个人防护设备等。加强交通运输工程施工事故生命探测、救援设备、个体防护等关键技术装备、专用抢险装备器材配备。
六、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和安全意识
(一)大力实施安全生产培训。制定培训计划,开展不同层次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重点强化企业和管理部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一线重点岗位人员、劳务工的安全培训。加强从业人员资格管理,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必须按规定严格考核、持证上岗;监管执法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加大继续教育力度,各级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以及业务骨干人员每年必须轮训一次,其他从事安全生产工作人员每三年必须进行一次系统培训,每次轮训和系统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36学时。
(二)有力推进安全文化建设,提升安全文化素质。加大普法和宣传教育力度,运用多种形式,采取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利用电视、互联网、报纸、广播、宣传展板等,普及安全常识,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舆论氛围,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和应急知识进企业、进学校、进乡村、进社区、进家庭活动,增强社会公众安全意识,提高事故防范和自救互救的能力。严格执行职业病防治法,认真落实职业危害防护措施“三同时”制度,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健康权益。大型企业要建立健全职业教育和培训机构,积极培育企业安全文化,打造企业安全文化精品,构建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长效机制。
七、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交通运输系统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学习领会国发〔2011〕40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拟定详细的落实措施,强化组织领导,把落实国发〔2011〕40号文件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充分发挥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综合协调作用,落实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责任。
(二)加强安全生产绩效考核。按照《关于加强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绩效考核的指导意见》要求,继续完善安全生产考核体系,把安全生产绩效考核纳入到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加大各级领导干部政绩业绩考核中安全生产的权重和考核力度。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行业精神文明和党风廉政建设、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体系之中。制定完善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对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要以适当形式予以表扬和奖励,对违法违规、失职渎职的,依法严格追究责任。
(三)不断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完善安全投入方面的相关配套政策,按照《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和应急体系“十二五”发展规划》,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持续加大安全生产投入,设立安全生产专项经费,探索建立中央、地方、企业和社会共同承担的安全生产长效投入机制。各交通运输企业要按照相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加强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的配备和更新,不断改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
(四)加强对协会和中介机构的规范和指导。各交通运输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自律,推动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安全生产诚信机制;组织指导会员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积极推进交通运输企业安全文化体系建设。加强对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管理,实行严格的资格认证制度,确保中介机构依法履行教育培训、科技推广、安全评价、技术咨询等职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