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
现将修订后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险性事件信息报告与分析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
2024年8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险性事件信息报告与分析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险性事件的信息报告与分析工作,提升运营安全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险性事件的信息报告与分析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险性事件是指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和服务造成较大影响的事件(主要运营险性事件清单见附件1)。
其中,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险性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生产安全事故等级的,还应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规定执行信息报告与分析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险性事件的报告与分析工作。
对跨城市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由线路所在城市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协商确定运营险性事件报告与分析工作的分工和职责。
交通运输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职责指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险性事件的报告与分析工作。
第五条 发生运营险性事件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应立即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报告事件初步情况,并在事发1小时内进行书面快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将信息上报至交通运输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需在重大运营突发事件发生1小时内报告交通运输部。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和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运营险性事件信息报告机制,明确信息报告责任部门、责任岗位,岗位人员应熟悉信息报告流程和工作要求。
第六条 运营险性事件的书面快报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发生单位;
(二)发生的时间、地点、现场情况及简要经过;
(三)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
(四)已经采取的措施;
(五)对运营造成的影响;
(六)初步原因分析;
(七)下一步措施和需要协调事项;
(八)其他应报告的情况。
对运营险性事件处置的新进展、新情况应及时续报。书面快报表格式见附件2。
第七条 运营单位应及时对事发现场关键信息进行记录,重要岗位和重要区域的录音、录像和操作日志,关键设备系统运行日志、维护记录等资料应进行封存并保存完好,为开展技术分析工作提供基础条件。相关资料保存时间不少于90日。
第八条 运营单位应组织设备供应商以及相关责任单位对运营险性事件开展技术分析,并在运营险性事件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形成分析报告,事件复杂、技术分析难度大的,形成分析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最多不超过30个工作日。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参与技术分析工作,加强工作指导。结合运营险性事件性质、影响范围、暴露出的技术缺陷等,交通运输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成立专项工作组,组织开展技术分析工作。
技术分析工作可邀请专家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共同参加,参与专家和专业机构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技术分析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个人应配合开展运营险性事件技术分析工作,按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技术文件、数据和资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运营险性事件技术分析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真实还原事发经过,形成的运营险性事件技术分析报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生单位概况;
(二)发生经过和处置情况,含现场救援、行车组织调整、乘客疏散等方面;
(三)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件发生的原因分析,含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五)事件整改与防范措施;
(六)有关图文、视频、音频、数据、文件等资料。
第十条 运营单位应在形成运营险性事件技术分析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在收到报告后逐级报送至交通运输部,每级报送时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
达到生产安全事故等级的,重大运营安全事故调查报告按规定程序经批复后,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报送至交通运输部;较大和一般运营安全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逐级报送至交通运输部,每级报送时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督促运营单位吸取运营险性事件经验教训,制定相应整改措施消除隐患并监督落实,不断改进提升运营安全水平。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督促运营单位及时对本单位发生的运营险性事件制作安全警示片等多种形式的安全警示材料,开展警示教育活动。安全警示片内容应包括运营险性事件基本情况、主要原因、造成后果、经验教训等。
第十二条 运营单位应按年度对本单位已完成技术分析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险性事件的发生情况、发生原因、发展趋势、变化规律,以及既往运营险性事件整改及防范措施实施效果等进行总结评估,形成书面报告并及时报送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汇总分析后,形成本辖区运营险性事件分析报告,连同安全警示材料于次年1月底前逐级报送至交通运输部。
第十三条 交通运输部根据行业运营安全动态,不定期印发警示案例、情况通报、分析报告,持续记录、动态跟踪行业安全态势,提出行业安全发展策略。
第十四条 交通运输部总结行业出现的共性问题、新问题或可能带来严重后果的问题,组织专题研讨,并邀请行业专家参加,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不断提升行业安全管理水平。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险性事件信息报告与分析管理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19〕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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