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司局、驻部监察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近期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保障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等内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交安监发〔2015〕196号),结合长江实际,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长江客运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落实长江客运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客运企业(含普通、旅游、滚装客船公司和客运港口企业)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以及相关法规,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加大安全投入,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切实落实客运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客船公司应配备符合规定要求的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及相关规定,已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并取得符合证明(DOC)的客船公司,加强岸基指导和检查,强化体系监控,确保体系有效运行;客船公司必须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已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可不再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
(三)客船公司应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并专款专用,确保船用消防救生设备、应急疏散及逃生通道符合规范标准要求;建立并运用AIS、CCTV等系统平台,对所属客船航行、停泊动态实施全程监控,严格执行客船限航和禁航规定。
(四)客运港口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明确安检程序和岗位职责,配足检测设施设备,加强对旅客、行李物品和车辆的安全检查,严防旅客、车辆夹带危险品上船;加强安全生产与应急救援设施设备的配备、更新改造和日常维护保养,确保设施设备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五)客运企业应制定并落实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重点加强法规制度、安全生产知识、实操技能、应急处置等内容培训,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客船公司应提高船员队伍素质,特别是高等级船员的技术素质,鼓励聘用具有航海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的高级船员。
(六)长江干线省际客船旅客乘船实名制自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各客运企业必须严格执行。
二、严格客运市场准入和管理
(七)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严控新增客运经营主体,鼓励企业兼并重组,实现集约化经营;严控新增客船运力,按规定实施“以旧换新”更新运力,调整运力结构;严控客船延伸航线,客船延伸航线必须满足现行船舶检验规范要求。
(八)结合船型标准化推进工作,积极引导不满足现行船检规范标准的老旧客船退出运输市场,鼓励建造符合高标准要求的安全、环保和节能船舶。鼓励三峡成库前建造的不满足《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8年修改通报)要求的客船提前退出市场。
(九)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执法制度,加强客船公司经营资质的动态跟踪管理,开展定期核查和不定期抽查。推动客船公司和客船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建立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告其不良信用行为。对不具备经营资质条件且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仍不合格的企业,撤销其经营许可。
三、严格客船检验管理
(十)海事机构应组织开展长江气象水文条件对客船构造、稳性、载重线等方面影响的研究评估,适时修订长江客船稳性、消防、逃生等方面的安全技术标准和检验技术规程。
(十一)船舶检验机构在客船年度检验中,应加强船图一致性等核查,对未经审图、私改滥建的客船不得签发船舶检验证书;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水上客运安全管理的意见》(交海发〔2014〕142号)的规定,禁止再对客运船舶开展重大改建,不得为重大改建的客运船舶签发检验证书;对于其他非重大改建客船,应按不低于初始建造检验核定的稳性、结构强度指标以及现行规范标准进行审图和检验发证。船舶检验机构在签发新建客船检验证书时应注明抗风等级,现有客船抗风等级的核定由原船舶检验机构于2016年底前完成。
(十二)船舶检验机构应按照客船检验规范要求,严把船舶检验质量关,实行船舶检验质量终身负责制。
四、进一步加强客运安全监管
(十三)海事管理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要求,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的检查,督促客船公司和船舶有效运行安全管理体系。进一步加强客船的安全检查方式,加强船舶消防救生设备、助航设备、船员实操能力、船舶应急计划落实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十四)海事管理机构应建立与气象、水文、地质灾害等部门的信息联动机制,完善出台新的预警信息发布办法,研究制定更加严格的恶劣天气禁航、限航管理制度;加快VTS、AIS、CCTV等系统建设和升级,充分利用AIS功能,到2016年底前实现对客船动态监管。
(十五)相关公安机关应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客船、客运港口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和治安管理,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依法处置各类纠纷,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督促有关客运企业落实长江干线省际水路运输旅客乘船实名制。
(十六)三峡通航管理部门应加强客船过闸安全管理,禁止三峡成库前建造的不满足《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8年修改通报)中破损稳性和防火结构的客船通过三峡船闸和升船机;对在宜昌港至奉节港区间内运行的短线客船通过升船机的,应采取限制性措施。
(十七)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辖区客运码头、滚装码头安全生产条件和经营条件的核查,加强安检设施配置及使用情况的检查;督促客运港口企业保持安全生产条件,加强登船车辆、旅客的安全检查。
(十八)各相关管理部门应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地方公安、安监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严厉打击非法违法从事水路旅客运输行为。
(十九)各相关管理部门应依法履行职责,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五、进一步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二十)海事、公安、港航、救捞等部门应加强应急救援能力的建设,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联动机制,积极推动纳入各地政府建立的统一应急协调指挥机制,提高应急救援效率。
(二十一)客运企业应建立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有效开展应急演练,加强应急力量建设,按规定配备应急物资和装备。
(二十二)客船应加强应急设备和器材的维护保养,定期组织船员开展人员落水、船舶碰撞、消防灭火、应急逃生等各类应急演练,提高客船自救能力。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6年1月6日
抄送:国务院应急办、国务院安委办,中远、中海、中外运长航、招商局、中交建设集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