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2016年水运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督查情况的通报

文号:交办安监函〔2017〕225号

文号

交办安监函〔2017〕225号

索引号

000019713O10/2017-01553

公开日期

2017年02月21日

主题词

水运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督查

机构分类

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司

主题分类

安全监管

行业分类

港口和航运设施建设

公文类型

部办公厅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长江航务管理局:

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6年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工作的通知》(交办安监〔2016508号)安排,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的通知》(交安监发〔201686号),20168月至12月,交通运输部组织6个督查组,对山东、重庆、广西、海南广东5个省(市)和长江南京以下12.5米深水航道二期工程开展了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经部领导同意,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督查基本情况

2016年,部抽查了8个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港口工程7项,码头岸线长度共计3942.4延米航道工程1项共计里程227公里共抽查8家建设单位、10家设计单位、11家施工单位、11家监理单位以购买服务方式委托5家检测机构对山东、重庆、广西、海南等4省4个项目和长江南京以下12.5米深水航道二期工程项目进行了工程实体质量抽测,抽检各类原材料48组;抽测混凝土强度450测区(点);抽测混凝土外形尺寸偏差及裂缝宽度504点(条);抽测混凝土保护层厚度1134点。

督查工作结束后,分别被督查地区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换了检查意见,印发督查意见书,提出质量安全问题63条、意见建议23条。目前大部分地区已按要求完成了问题整改,广西督查项目整改不到位,已要求继续整改。

二、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情况

从督查情况看,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重视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积极探索监管新手段,不断提升监管能力。抽查项目参建单位注重提升质量安全意识,不断完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水运工程实体质量和施工安全状况总体稳定。

(一)丰富手段,不断增强质量安全监管能力。

各督查地区积极改进监管新抓手,强化执法队伍建设,推进信息化应用,监管能力得到提升。山东探索实施“专家+行业管理+执法督查”“清单式督查”和“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督检查方式。重庆通过执法业务能力培训和推行行政执法“六统一”,强化执法队伍建设。广西实施质量安全问题警示制度。海南探索应用电子人脸识别系统考勤等信息化手段,加强人员履约管理。广东全面实施水运工程施工标准化活动,以示范创建项目为依托,积极开展工艺革新和QC攻关,不断推进BIM技术的研究应用。

(二)提升意识,不断完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各督查项目重视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注重设计源头控制,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工程实体质量和现场安全管理水平得到提升。长江深水航道工程积极探索采用新型生态的护底、护滩、护岸结构,开展相关科研论证和设计优化,注重水下测量技术应用,改进专用船机设备和完善施工工艺,提升了水下隐蔽工程质量安全可控性,同时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加强全过程试验检测管理,建立了较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日照港采用陆上预制代替水上现浇、沉箱圆台预留孔凿毛器、“多列超低台车出运大型沉箱施工工法”等工艺,推行混凝土集中拌和、构件集中预制、钢筋集中加工,实现工厂化施工、装配式作业。重庆港龙头作业区工程引入智能化码头建设、铁公水联运无缝换乘理念开展工程设计,针对大水位差码头特征开展模型试验,并实施设计安全风险评估,在施工现场公示质量安全风险点及责任人等信息,加强过程风险防控。深圳港盐田港区工程秉承主体结构50年不大修的质量理念,抓住工程耐久性这一核心,适当提高部分工程的设计标准。积极推行精细化管理,严格多方检测和关键工程质量控制,不断完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三、督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各地区监管能力建设有待提升,监管力度仍需加强。

部分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管能力与水运工程建设规模增长不够匹配,质量安全监管机构不健全,监管人员、经费不足,监管制度建设不够均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开展,监管人员依法行政水平和业务素质有待提高,行政处罚力度不足。

(二)建设单位质量安全管理基础仍较薄弱,管控不规范。

从督查发现问题频次看(如图1所示),建设单位的“基础条件”“质量安全管控”指标扣分多,反映出建设单位质量安全管理基础仍较薄弱,管控不够规范。主要表现在抽查项目建设单位不同程度存在管理制度不全面、可操作性不强,现场专业技术人员偏少,质量安全管理手段单一,管控力度不强,安全风险管理针对性不强等问题。部分建设单位对监理单位的管理不够规范、全面,甚至绕过监理单位直接对承包人及施工现场进行监管,未能充分发挥监理单位的现场监管、组织协调和技术咨询等职能。重庆港龙头作业区工程建设单位技术人员偏少,现场管理力量薄弱。防城港501号泊位工程未根据施工进展情况及时制定施工方案,施工组织存在风险。防城港钢铁基地泊位工程工程款支付严重滞后,已影响到正常的施工组织生产和质量安全工作。

 

 

(三)工程变更管理不严格,设计服务水平有待提高

从督查发现问题频次看(如图2所示),设计单位的工作质量“变更管理”的扣分反映出工程项目变更管理不严格,设计服务水平有待提高。主要表现在抽查项目不同程度存在设计交底不充分,部分关键性指标控制要求不明确变更手续不规范,归档不及时等问题。部分工程项目变更内容未全部经设计复核,程序不规范。日照港工程设计文件未单独出具技术规格书,未对不同部位及构件混凝土配制材料、水胶比和抗氯离子渗透性限值等重要参数提出要求。深圳港盐田港区工程缺少设计交底相关文件及资料,设计单位未对本码头施工过程及完工后的沉降位移观测提出要求,缺少设计变更汇总表。

 

(四)监理职责履行不到位现场监督管理不得力

从督查发现问题频次看(如图3所示),监理单位的“旁站巡视”“主要人员条件及岗位职责”指标扣分多,反映出监理单位工作不到位,现场技术把控作用有待加强。主要表现在抽查项目不同程度存在质量安全岗位职责不明确,对监理人员履职情况考核针对性不强,人员变更不规范,旁站巡视工作记录内容不详细等问题。部分监理工程师施工现场监督管理不得力,应检项目未检,应签认方案或记录未签认,对关键部位和工序需要旁站的未旁站。三亚凤凰岛工程监理单位未开展施工控制点的独立复测。重庆港龙头作业区工程监理单位未建立平行检测台账,监理日志填写和巡视记录不规范,个别监理工程师巡视记录由他人代写。

 

 

(五)施工内业资料问题较多,过程检验不规范

从督查发现问题频次看(如图4所示),“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施工自检“目标和制度”的扣分反映出施工单位内业资料是施工管理的薄弱环节

1.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内容不全,审批不严。抽查项目不同程度存在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内容不全、可操作性差、审核不严、执行不到位等问题。部分工程项目大型临时工程设计方案计算资料不齐全,关键技术指标漏项。深圳港盐田港区工程灌注桩施工平台搭设专项方案未形成系统完整的搭设图,同时对桩平台拆除等危险作业工序没有工艺方法、设备机具的描述和交底。

2.隐蔽工程质量检验不规范。抽查项目不同程度存在测量、自检数据和报告不真实、不完整、可溯性差,内容不全或错误等问题。防城港501号泊位工程的水下基槽开挖中“每边平均超宽”质量检验未按规范要求进行检验,防城港钢铁基地泊位工程未对整个沉箱进行检验验收,质量检验不规范。

3.质量安全目标不明确,管理制度有待完善。部分抽查项目质量、安全管理目标不明确或不一致,质量安全相关管理制度不符合有关规定和工程实际,缺乏针对性和合理性,未及时更新,个别制度落实不到位。重庆港龙头作业区工程施工单位质量、安全管理目标在不同材料中有不同指标,混凝土浇筑令签发制度落实不到位。

 

 

(六)工地试验检测管理仍不规范。

从督查发现问题频次看(如图5所示),“试验检测”指标扣分反映出工地试验检测管理不规范问题仍较普遍。主要表现在抽查项目不同程度存在试验检验项目不全,试验设备管理和检测报告出具不规范,试验人员从业资格不满足要求等问题。部分抽查项目试验室环境条件有缺陷,样品试件管理粗放,缺乏溯源性。中石化洋浦工程第三方检测机构超范围承接检测任务,混凝土配合比试配不符合规范要求,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共用一个养护室。

(七)施工质量通病仍未消除,施工精细化水平有待提高。

从督查发现问题频次看(如图5所示),“混凝土”指标扣分反映出混凝土质量通病问题较多,施工精细化有待提高。主要表现在抽查项目不同程度存在混凝土凿毛处理不符合要求,构件养护不到位、表面蜂窝麻面、保护层控制不严等问题。部分抽查项目混凝土构件因工艺控制不严造成质量不均衡。如中石化洋浦工程3号泊位部分空心板预制因内模工艺控制不足导致底板偏厚。广西抽查的两个项目混凝土保护层均控制不严,现场检测发现个别测区保护层厚度正偏差平均值超标。  

 

(八)施工现场存在事故隐患,船舶和设备管理不严格。

从督查发现问题频次看(如图6所示),大型船舶和设备“临时用电”“安全防护”指标扣分反映出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和安全防护隐患较多,施工船舶和特种设备管理不严格。

1.船舶管理不严格。部分抽查项目船舶入场及日常管理台账不清、内容不全,未覆盖所有施工船舶。部分工程现场未配备专用交通船,部分施工船舶证书不齐全。防城港501号泊位工程、钢铁基地泊位工程和中石化洋浦工程施工船舶均未全部办理水上水下作业许可证。

2.特种设备管理不规范。部分抽查项目设备管理台账、定期检查记录、隐患整改及闭合等资料内容不全,部分设备未进行检测,个别特种设备未取得使用登记证书,影响安全的关键点管理不重视。长江深水航道工程、中石化洋浦工程、防城港501号泊位工程预制场均存在门吊在非工作状态未使用夹轨器的问题。

3.临时用电管理不规范。部分抽查项目临时用电设计、布设不满足规范要求,未采用“一机、一闸、一漏、一箱”,部分施工现场和驻地电线私搭乱接,用电设备防护不到位,部分临时用电施工方案编制不严格,对用电负荷分配、生产作业线布置、用电线路布设等分析不够详细。日照港沉箱和墩台体预制场临时用电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非电气专业技术人员,使用前未按规定办理验收手续。

4.现场安全防护不到位。部分抽查项目现场临边、临水、高处作业、水上水下作业等安全防护措施设置不规范、防护不到位,警示标志标牌设置不全。部分临时水上作业平台未按规定进行防护,未设置限载、限速标志。重庆港龙头作业区工程码头立柱施工作业平台未按规定满铺布设,人员上下爬梯和钢管支架未按规范设置。 

 

四、工作要求

鉴于督查发现的问题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举一反三,结合本地区实际,切实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确保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水平不断提升。

(一)完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推进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针对水运工程投资多元化的发展态势,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本地区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制度体系建设,规范监督抽查和行政执法工作。积极创新监管方式方法,充分运用信息化、信用评价等手段,提升监管工作有效性。指导参建各方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机制,明确工作职责,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现场管理力量配备,规范设计变更管理,充分发挥监理在技术咨询、审查把关、施工程序控制等方面的作用。

(二)提升建设管理理念,深化施工标准化建设。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打造公路水运品质工程的指导意见》,以工程质量耐久性与均衡性为核心,以施工标准化建设为抓手,深化质量通病治理,推进施工精细化管理。督促参建单位强化施工记录、质量控制等内业资料的同步整理、及时归档和管理工作。加强工地试验室标准化管理,规范试验检测行为,提高试验检测数据质量与结论的代表性和有效性。

(三)树立风险防控意识,加强施工安全生产管理。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继续深化“平安工地”建设,推行工程安全风险预控管理,加强隐患排查治理,督促项目参建单位充分吸取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教训,不断完善风险评估方法。强化施工船舶、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规范临时用电管理,提升安全防护设施的有效性。严格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查、验收及监督检查,加强海上施工平台、便桥等临时工程结构的稳定性监测、检查、维护,完善防汛防台风预案,加强应急演练。规范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的管理,提升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7年2月21日        

 

抄送:各省级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局(站),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交通建设监理协会,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部水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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