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解读

文号:无

文号

索引号

000019713O10/2017-01590

公开日期

2017年11月15日

主题词

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

机构分类

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司

主题分类

规章解读

行业分类

其他

公文类型

其他

近日,交通运输部颁布了《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2017年第32号令)(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填补长江干线船舶安全管理短板,规范长江干线船舶禁限航、锚地管理和船舶试航等行为,进一步强化了船舶航行管理。为便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有关企业、从业人员更好地理解《规定》的相关内容,认真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就《规定》的出台背景、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长江经济带”战略的确立,长江干线基础设施不断完善,沿江经济快速发展,长江干线运输形势和通航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一是水上运输基础设施不断完善。近年来,国家不断加强长江黄金水道基础设施投入,长江江苏段12.5米深水航道开通运输,干线9.47万公里通航里程内,建成亿吨大港14个,港口泊位22593个(散货、件杂货物年综合通过能力36.52亿吨,集装箱年综合通过能力2535万TEU)。二是运输方式明显改变。改革开放发来,我国修造船业快速发展,长江干线船舶大型化、标准化不断推进,单船运输迅速增加,传统的拖带运输逐渐退出历史。三是物流需求以及旅游和沿、跨江出行需求逐年增长。2016年长江干线货物通过量达23.1亿吨、港口货物吞吐量为26.1亿吨,集装箱吞吐量达到1608万TEU,较2000年分别增长6.6倍、10.5倍和22.5倍,运输需求逐年旺盛。四是通航环境逐年复杂。尽管长江干线大型船舶逐年增加,但个体经济仍占比较大,干线现代大型船舶与落后的机驳船百舸争流;加之国家跨长江公路、高速公路和铁路网的开通通车,跨江大桥快速增加,长江干线水上通航环境也发生巨大变化;三峡成库,川江通航环境也发生根本性变化。五是安全环保要求越来越高。长江干线承载着沿江七省两市经济的发展,承担着沿江人民饮水安全,是我国三大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安全与绿色发展关系着国家经济发展,关系着人民生活稳定。

鉴于长江干线航运需求、船舶船型和通航环境的变化, 国务院批准原交通部印发的《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若干办法(暂行)》(交安监字〔1991〕781号)已难以满足长江航运安全管理的需求。据此,部通过梳理《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内河渡口渡船管理规定》《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等行政法规、规章,并在进一步整合近年来出台的长江干线相关安全管理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遵从已有法规、规章已做出规定的不再重复规定的原则,针对长江干线交通安全管理的实际需要,制定并出台了《规定》。

二、主要内容

《规定》共七章四十一条,分别为总则、船舶航行、水上交通管制、锚地安全管理、船舶试航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主要内容是:

(一)完善安全管理职责体系。

《规定》依据《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参考长江航运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系列文件,明确了交通运输部、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和部设在长江干线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关于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职责分工,形成了分工明确的部、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和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四级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体系。

(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规定》按照《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要求,明确了航运企业必须落实主体责任。一是规定了客运企业、散装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用海事管理机构已建设的自动识别系统(AIS)或其他系统对所属船舶实施动态监控的责任。二是明确了跨越长江干线通航水域的桥梁、缆线、管道、索道的建设单位、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对其管理的跨江建筑物的保护职责,以及新、改、扩建跨越长江干线通航水域建筑物的建设、经营、管理单位向长江航务管理局报备通航净空尺度的职责。三是明确了船舶保持其船名、船籍港、船舶载重线标识正确,保证船舶吃水,保证自动识别系统(AIS)信息准确的职责。

(三)强化安全监管机构服务职能。

一是规定了长江航务管理局必须发布新、改、扩建设跨越长江干线通航水域建筑物的净空尺度的职责。二是明确了长江干线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制定并发布船舶拖带相关限制标准的职责。三是提供了长江干线从事拖带活动的相应参考因素。

(四)规范水上交通管制行为。

一是规定了水上交通管制的措施。二是明确了水上交通管制的九种情形和水上交通管制的发布方式和内容。三是确定了客船、客渡船、车渡船、车客渡船和危险品运输船舶及其他船舶的禁限航条件。四是确立了长江干线通航水域禁航分级管理机制。

(五) 明确锚地安全管理要求。

《规定》明确了锚地管理单位的责任和义务、配套设施建设要求;并对船舶进出锚地、锚泊提出具体要求。

(六)强化船舶试航安全管理。

《规定》对船舶试航安全责任主体、船舶试航的禁止水域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对船舶试航前、试航中提出了具体要求。 

三、关于《规定》的贯彻落实

一是加强《规定》的宣贯。长航局及相关海事管理机构要通过新闻媒体、内外网站、召开专题宣贯会、走访港航企业等形式大力宣传、解读《规定》,积极营造主动遵守《规定》的氛围,使一线监管人员、一线从业人员做到应知应会、知法守法。

二是制定配套办法。长航局、长江干线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要根据《规定》的授权,尽快制定发布配套的相关标准、规定,确保《规定》有效实施。

三是抓好落实。长航局要以《规定》的出台为契机,结合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制定相关措施,加强对《规定》实施的督导与跟踪,及时解决《规定》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规定》的有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