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部属各单位,中远、中海、中外运长航、招商局、中交建设集团,上海船研所:
为切实加强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对企业、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对今后做好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交通运输行业是国家安全生产的重点领域,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坚决贯彻落实好国务院《通知》精神。结合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实际,现就有关贯彻落实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贯彻落实《通知》精神。交通运输各单位要充分学习领会《通知》精神,结合实际,拟定详细的落实措施;要加强贯彻落实工作的组织领导,部安委办负责牵头组织交通运输行业的贯彻落实工作,相关司局根据各自职责和业务分工负责具体指导相关工作的落实;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有安全监管职能的机构和相关企业要强化组织领导工作,加强对《通知》的宣传贯彻力度,把落实《通知》作为当前和今后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部将对各单位贯彻落实《通知》的情况进行督查。
二、加强源头管理,严格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准入条件。进一步严格规范和执行交通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准入标准,重点加强对从事水上客运、道路长途客运、旅游客运和危险品运输企业的把关,加强对从事出入境道路运输、国际航运、“两岸三地”海上运输和港口危险货物作业企业的审核。开展船舶管理市场清理整顿,暂停审批新的船舶管理公司。凡不符合通航安全生产条件的港口、码头及桥梁一律不予审批,正在建设的要立即停止建设。将道路危险品运输从业人员、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和出租车驾驶员、机动车检测维修技术人员、港口危险货物作业人员、大型港口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的从业资格和继续教育管理作为建设重点,进一步强化“四客一危”船舶船员的培训考试发证,提高实操技能在船员考证中的比重,规范交通运输从业人员的管理。加强对运输车辆特别是从事危险品运输车辆的准入管理,严禁非法改装的车辆进入运输市场;加强船舶建造质量的检验把关,严禁“三无”船舶和低标准船舶进入市场,严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特种起重设备进入工地。进一步强化建设项目审批前的安全评价,凡不符合安全生产准入条件的企业、从业人员、运输工具和设备,一律不得进入交通运输市场,凡不符合安全生产规定的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立即停止建设,已开工的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项目,一经发现违规行为,必须立即停止建设。
三、加强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进一步规范企业安全生产经营行为。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健全企业层级责任体系,建立一岗双责制度,强化对一线安全生产的管理和服务,重点推进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质量体系的建设和评估审核。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力度,加强安全生产技术的研发,重视推广应用安全生产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加快淘汰安全性能低、高耗能、高污染的车辆和船舶,重点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推进危险品运输车辆厢(罐)式运输。
四、加强对非法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保持良好的市场秩序。凡未取得经营许可资质从事交通运输生产的,要予以取缔。继续严厉打击非法从事道路水路运输、出租车运输的行为,继续强化道路超限、超载、超员和内贸集装箱以及运输船舶超限超载的治理,严厉打击长江、渤海湾、琼州海峡等水域滚装运输非法夹带危险品的行为,坚决取缔非法渡船渡口,加强运砂船超载整治。加大对交通建设工程的非法分包、转包行为以及违章作业的打击和治理力度。
五、加强安全隐患排查,加大突出问题治理力度。要按照“月统计、季通报、年考核”的要求,进一步强化企业自身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加强营运车辆安全性能检查,重点强化危险品运输车船、城市公交车辆、城市轨道交通、码头渡船渡口安全隐患排查,确保安全状况良好,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储运经营的港口企业,应按部的要求进行安全评价;加强桥梁、隧道、港口码头的安全隐患排查,对降低标准产生隐患的,要立即整改,对重大安全隐患要挂牌督办,进一步加大危桥改造力度。强化从事危险品作业的港口安全生产事故风险控制,大力开展船舶防碰撞、防泄漏工作,特别是要加强与农业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推进商船渔船的防碰撞工作。进一步强化节假日期间从事长途客运的安全管理,重点研究制定车辆夜间行驶的安全对策措施。加强对通航水域桥梁、港口设施通航安全的风险评估,强化通航安全监管,落实项目安全设施建设,严格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深入开展“平安工地”建设活动,把防坍塌、防坠落、防触电作为安全工作重点。
六、加强安全动态监管,提高监管能力和服务水平。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绩效考核,建立交通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诚信体系,将诚信考核作为准入管理、建立淘汰机制的重要组成内容。危险品运输车辆、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必须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加快推进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综合信息平台建设,积极推进一类危险化学品全程动态监管,建立营运车辆动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加强对重点桥隧、交通运输枢纽、航电枢纽、场站的监测监控,充分利用船舶交通管理系统(VTS)、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闭路电视监控系统(CCTV)等加强对港口、航道、重要通航水域和交通管制区船舶、特别是“四客一危”船舶的航行信息服务工作。加强重点桥隧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严防重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发生。督促企业积极落实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提高现场安全防护条件,落实交通运输建设施工有关规定要求。
七、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要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和应急工作法规体系、加强体制机制建设,从根本上改变基层工作不扎实、基础工作不牢固的状况。重点强化农村公路的安保工程实施,推进农村客运和渡船渡口的安全管理,加快推进长江干线等内河安全监管和航行保障设施建设,提高内河航道的通航等级,进一步推进船舶定线制,鼓励和引导交通运输企业向规模化、集约化方向发展,引导企业由承运人向物流经营人转变。加强对基层工作的指导,加大现场检查的力度,进一步规范操作规程,强化岗位责任制的落实。
八、加强应急救援能力建设,提升突发事件应对水平。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企业要建立健全应急管理机制,结合交通运输实际,制定针对性强、可操作的应急预案,加强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和应急演练。根据全国公路网情况和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种类及特点,结合公路交通应急队伍的分布,加快推进国家、省、市公路交通应急救援保障中心的建设。依托大型道路运输企业,建立国家、省、市道路运输应急保障车队。加快监管救助飞行力量、大中型监管救助船舶、抢险打捞装备及基地建设;在沿海和内河主要通航水域,加快国家船舶溢油应急基地和溢油应急船舶建设,推进内河搜救机制和能力建设,加快建立完善水上搜救奖励与补偿机制。选择危险化学品码头多、危险品运量大的港口,建设国家级危险品事故应急物资及装备储备库。
九、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和能力。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各类人员进行轮训,提高专业知识和技能。进一步加强高危行业人员、新录用人员、转岗人员的培训教育;客运驾驶员、危险品运输驾驶员及押运员必须经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加强公路和航道养护、大型专业机械操作、城市轨道交通工作人员、城市公共客运人员、船员等人员的培养和素质教育,提高安全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强化路政、道路运输以及海事、救捞、港航、工程建设等监管和救助人才队伍建设。优化交通运输建设工程安全管理人员的结构,重点培养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安全管理员、监理工程师等,特别要高度重视农民工的岗前培训,切实提高农民工的安全生产技能。
十、加强安全督查和责任追究,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各级交通运输安全监管、人事、监察等部门要依法建立安全生产的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的责任和考核目标,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问责制,并加强督查、考核和责任追究。根据相关法律和行业管理职责分工,建立事故查处的督办制度,加强事故调查和问责力度,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查处每一起安全生产事故,严肃追究责任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整改不到位、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要依法对相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对违法违规、失职渎职导致事故发生的,要严肃查处、严格追究责任。
交通运输部(章)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