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和体检鉴定工作,落实国家“简政放权”和“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不断完善民用航空人员体检鉴定,保障民航安全和运行秩序,借鉴国际经验,结合当前工作实际,民航局启动了《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的修订工作。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规则》自2001年颁布实施以来,进行了两次修订,对航空人员健康管理和行业持续安全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为适应国内民航的发展及医学的发展,落实行政审批改革的要求,对《规则》进行第三次修订。
(一)落实“简政放权”要求
201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主席令第57号)修改了《民航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将“领航员、飞行通信员”从航空人员类别中删去。因此,须对《规则》有关条款进行修改。
(二)适应民航安全运行的实际需要
近年来,国际民航界普遍关注与航空安全关系紧密的精神科疾病。为规范精神科疾病诊断与体检鉴定,需要调整《规则》中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心理健康标准。同时,随着近年来医学技术、检测手段的进步和对疾病认知水平的提高,也需要对《规则》中部分其他医学标准进行调整。
2016年7月,民航局启动了《规则》的修订工作,起草相关修订草案并广泛征求了体检鉴定机构和航空单位意见,经逐条处理相关意见后,形成了《关于修改〈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的决定(草案)》。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落实“简政放权”
本次修订中,将原规章中涉及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的有关内容进行了集中修订,相应删除了领航员和飞行通信员应取得体检合格证的规定。
(二)修订了I级体检合格证类别范围
为与国际民航公约附件1《人员执照的颁发》的要求和民航规章中关于航空器驾驶员的执照类别保持一致,调整了应取得并持有I级体检合格证的人员类型,增加了多人制机组驾驶员执照和倾转旋翼机驾驶员执照申请人或持有人应取得并持有I级体检合格证的要求。修订后,有关内容与《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1)保持一致。
(三)调整了部分医学标准
针对近年来国际民航界普遍关注的与航空安全关系紧密的精神科疾病,根据公约附件1对体检合格证申请人的心理要求,使用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及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分类》,对各级体检合格证“精神科”的医学标准进行了规范和完善。同时,调整了消化系统和泌尿生殖系统疾病的医学标准以及肿瘤医学标准,细化了常见疾病鉴定原则。
(四)其他修订内容
1、根据国家诚信体系建设的整体要求,增加了合格证持有人诚信记录要求。
2、对体检合格证样式进行了规范和调整。
三、征求意见情况
《规则》在修订过程中,广泛征求了民航各地区管理局、体检鉴定机构和航空单位的意见,也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公开征求了社会意见。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提出了切实可行的意见和建议,已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的决定》中予以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