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部内各司局: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中涉及交通运输部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10项。为切实加强取消行政许可事项后的事中事后监管,针对上述事项研究制定了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现公告如下:
一、取消“国际集装箱船、普通货船运输业务审批”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取消审批后,改为备案,相关备案工作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使用部级水路运输建设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的统一流程办理备案等相关业务,如使用各自系统办理,必须与部级系统实现数据对接。交通运输部已签发的,经营范围是国际船舶普通货物运输、国际船舶集装箱运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废止。
(一)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方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辖区内从事国际普通货船运输、集装箱船运输的企业进行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处罚。
(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举报监督机制,调动公众监督积极性,对公众举报反映的问题,认真核实依法处理。
(三)将国际船舶运输企业纳入水路运输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实施严重失信企业联合惩戒机制。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关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开信用记录。
(四)行业协会应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对市场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引导国际船舶运输企业守法经营,维护国际船舶运输市场秩序。
二、取消“从事内地与港澳间集装箱船、普通货船运输业务许可”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取消审批后,改为备案,相关备案工作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使用部级水路运输建设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的统一流程办理备案等相关业务,如使用各自系统办理,必须与部级系统实现数据对接。
(一)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强执法监督,依法处罚违法行为。部对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履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及时纠正问题。
(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辖区内港澳航线运输企业及航行船舶信息档案,做好市场跟踪分析和动态管理工作,每年向部报送相关信息;遇有重大问题,随时报告。
(三)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举报监督机制,调动公众监督积极性,对公众举报反映的问题,认真核实依法处理。
(四)将内地与港澳间运输企业纳入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严重失信企业联合惩戒机制。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与港澳间运输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开信用记录。
(五)相关行业协会应发挥行业自律功能,对行业情况做好市场跟踪分析,维护内地与港澳间水路运输市场秩序。
(六)交通运输部归集内地与港澳间航运船舶信息,并根据需要向海关总署提供,海关加强后续监管。
三、取消“无船承运业务审批”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取消审批后,改为备案,相关备案工作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使用部级水路运输建设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的统一流程办理备案等相关业务,如使用各自系统办理,必须与部级系统实现数据对接。交通运输部、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已签发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废止。
(一)加强无船承运企业备案管理,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定期对外公布本省无船承运企业名单,做好动态管理。
(二)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方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对本省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的运价备案和执行情况检查。
(三)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举报监督机制,调动公众监督积极性,对公众举报反映的问题,认真核实依法处理。
(四)将无船承运企业纳入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严重失信企业联合惩戒机制。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船承运经营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开信用记录。
(五)无船承运行业协会应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引导企业守法经营,维护市场经营秩序。
四、取消“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核发”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取消审批后,由授权的船舶检验机构签发《国际船舶保安证书》。
(一)完善法律法规衔接。协助修订《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授权中国船级社开展国际船舶保安证书审核发证工作。
(二)指导授权的船舶检验机构完善业务流程,提高服务水平,提高《国际船舶保安体系》审核和《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核发工作效率。
(三)将船舶保安证书列为船舶安全检查的必查项目,对船舶保安计划实施情况和保安证书有效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取消“船员服务簿签发”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取消审批后,对通过船员适任证书核发审查的船员直接发放船员服务簿。
(一)加强船员适任证书管理,厨师、服务员等不参加航行值班的船员纳入船员适任证书核发申请人员范围。
(二)对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符合船员健康要求、经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并通过海事管理机构考试者,在签发相应船员适任证书时,直接发放《船员服务簿》。
(三)新的《船员服务簿》作为船员个人持有的法定文书,主要承载船员档案功能,记录船员履职情况。加强船员持有《船员服务簿》和记录船员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
六、取消“国际道路货物运输许可”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取消审批后,改为备案。加快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修订,明确备案条件和相关程序。
(一)加强双、多边国际道路运输协定的制定修订工作,完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协定体系,健全国际道路运输行车许可证管理制度,明确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相关要求。
(二)加强相关标准制定修订工作,对接“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技术标准,加快健全国际道路货物运输标准体系。
(三)加强与海关、边检、公安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全面推行“联合查验、一次放行”通关模式,推进国际道路运输管理与服务信息系统建设,加强对有关车辆的静态管理和动态监控。
(四)加强信用监管,健全国际道路货运经营者及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制度,推动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违法失信企业退出机制。
七、取消“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一)加快相关法规规章及标准修订,调整相关许可制度条款,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方式,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加强与市场监管、住建、应急、公安等部门关于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相关信息共享。
(三)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业户的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开失信企业名单,并实施联合惩戒。
八、下放“从事内地与港澳间客船(含客滚船、客货船等)、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许可”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相关许可工作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使用部级水路运输建设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的统一流程办理许可等相关业务,如使用各自系统办理,必须与部级系统实现数据对接。
(一)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强执法监督,依法处罚违法行为。交通运输部对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履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及时纠正问题。
(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辖区内港澳航线运输企业及航行船舶信息档案,做好市场跟踪分析和动态管理工作,每年向部报送相关信息;遇有重大问题,随时报告。
(三)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举报监督机制,调动公众监督积极性,对公众举报反映的问题,认真核实依法处理。
(四)将内地与港澳间运输企业纳入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严重失信企业联合惩戒机制。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与港澳间运输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开信用记录。
(五)相关行业协会应发挥行业自律功能,对行业情况做好市场跟踪分析,维护内地与港澳间水路运输市场秩序。
(六)交通运输部归集内地与港澳间航运船舶信息,并根据需要向海关总署提供,海关加强后续监管。
九、下放“港口设施保安证书核发”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相关许可工作由省级交通运输(港口)部门实施。可使用部级水路运输建设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的统一流程办理许可等相关业务,如使用各自系统办理,必须与部级系统实现数据对接。
(一)完善港口设施保安规则和相关标准,统一规范港口设施保安工作,优化审批程序。修订《港口设施保安规则》,调整港口设施保安证书核发审批程序,完善年度核验、运行演练、日常监督检查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修订保安评估、保安计划制订等相关标准规范,进一步规范港口设施保安评估和保安计划制定工作。
(二)制定并实施年度督查计划,对省级交通运输(港口)部门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结合部年度督查检查计划,重点对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港口设施保安管理工作履职情况进行抽查,通报抽查情况。
十、下放“省际、市级、毗邻县行政区城间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一)加快相关规章及标准修订,完善经营许可层级下放的相关要求。
(二)严格落实管理层级下放要求,严格按照下放后的管理层级受理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对已受理申请的涉及管理层级下放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由受理机关将相关申请材料书面转交相应层级的交通运输部门继续办理。
(三)强化行业行政许可信息共享,许可实施机关及时将许可情况推送至有关交通运输部门,并在本级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更新行政许可信息,逐级上传至部级系统。
(四)健全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生产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强化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五)加强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发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等平台作用,强化车辆运行监管,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
(六)加强执法监督,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加强对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罚违法行为。
(七)加强信用监管,建立健全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强化考核结果应用。
(八)完善服务质量投诉监督机制,充分发挥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作用,畅通道路旅客运输服务质量投诉渠道,及时处理服务质量投诉案件。
(九)加强辖区内交通运输部门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