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1037号建议的答复函

文号:交法建字〔2019〕37号

文号

交法建字〔2019〕37号

索引号

000019713O03/2019-02584

公开日期

2019年06月26日

主题词

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答复函

机构分类

法制司

主题分类

建议提案复文公开

行业分类

路桥管理与养护

公文类型

其他

孙兵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四好农村路”建设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非常感谢您对“四好农村路”建设的关心和支持。“四好农村路”建设,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提出、亲自推动的重大民生工程、民心工程、德政工程,是保障农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基本条件,是农业和农村发展的先导性、基础性设施,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支撑。
  您在建议中提出的“四好农村路”建设存在建设补助标准不高、管理体制不统一、村道土地政策不明等问题,确实长期以来严重制约着农村公路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为此,各有关地区、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好农村路”建设重要批示精神,坚持问题导向,聚焦突出问题,采取多种措施积极予以解决。
  在补助标准上,我部“十三五”期提高了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农村公路建设的标准,特别是对“保基本”的建制村通硬化路建设进行差异化补助,平均补助标准比“十二五”期提高20%以上,全国补助资金总额增长25.8%,补助资金占平均工程造价的70%以上,并重点向西部地区、集中连片特困地区、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等经济欠发达地区倾斜。湖北省自2016年起每年安排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补助资金4.08亿元,较“十二五”期提高了60%;按照《湖北省“十三五”公路水路交通基础设施建养省级定额补助标准》(鄂交计〔2017〕7号)规定,贫困地区和一般地区的农村公路建设,按照每公里30万元和2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县乡道改造和村级公路改造补助标准均较“十二五”期提高了1倍以上。2018年,湖北省启动“四好农村路”三年攻坚行动,省财政在每年安排18亿元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基础上,将连续三年每年新增20亿元专项资金用于“四好农村路”攻坚工作。
  在管理体制上,我部积极推动《农村公路条例》制定工作,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村民自治组织的职责和农村公路管理体系。创新农村公路管理机制,总结“路长制”的实践经验,明确农村公路管理实行县级、乡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推动管理责任落实到岗、具体到人。此外,我部正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推动印发《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拟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养组织保障、资金保障、技术指导和绩效考核体系,加快构建农村公路管养长效机制。湖北省将积极探索推行农村公路“路长制”,实施农村公路建管养一体化,不断加大农村公路管养支持力度,提升道路管养水平。
  在村道土地政策上,《农村公路条例(送审稿)》中明确县道、乡道建设用地纳入年度用地计划,由县、乡人民政府统筹安排;村道建设用地由乡级人民政府、村民自治组织在集体所有土地范围内统筹安排。自然资源部在编制全国土地利用计划时,明确提出加大农业农村发展用地安排,保障“四好农村路”等建设用地需求。农村公路建设过程中,涉及用地执行《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属于建设用地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属于农用地的,原则上不办理征收手续,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通过土地调整等方式取得土地。湖北省为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出台《关于深化国土资源改革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鄂政办发〔2018〕62号),明确农村地区宽度不超过8米的建设项目场内道路,可按农村道路用地认定。同时,为缓解用地计划供需矛盾,综合采取“增存挂钩”“增减挂钩”“增违挂钩”等方式消化存量、盘活流量、减少违法用地量,不断提升用地保障能力。
  关于建议中提出的加强农村公路立法、完善农村公路责任体系的意见,目前我部正在积极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农村公路条例》的制修订工作。司法部已书面征求相关部委和单位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修正案送审稿)》中将村道纳入调整范围,明确其法律地位;规定了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工作的责任主体,乡级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的相关工作;补充增加了村道规划的编制主体。《农村公路条例(送审稿)》规定农村公路规划应当充分考虑政府财力和农村生态环境等因素,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城乡规划,与区域经济发展、农村居民生产生活需要相适应,与国道、省道以及其他交通运输方式的发展规划相衔接。
  关于建议中提出的加大农村公路发展支持力度的意见,
  一是在资金保障方面,《农村公路条例(送审稿)》建立了多渠道资金保障和筹措机制,将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运营中政府所承担的资金以及管理机构和人员经费纳入县级人民政府一般公共预算,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公路资金补助机制并及时调整,村民自治组织可以通过“一事一议”筹集村道建设和养护资金,并鼓励通过出让冠名权、资源开发权、保险业参与以及捐款捐助等方式筹集资金。湖北省出台《综合交通公路水路部分四个三年攻坚工作方案(2018—2020年)》,从2019年起,全面提升农村公路管养补助水平,将县乡村道养护工程省级定额补助标准分别提高至每年每公里10000元、5000元、2500元,县级政府按不低于同比例进行配套,并纳入市县党委、政府扶贫考核体系。二是在建设程序和地方标准制定方面,《农村公路条例(送审稿)》明确在遵循基本建设程序的前提下,村道可以简化相关建设程序,直接开展勘查设计,并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标准化法的规定,结合本行政区域内自然条件制定农村公路地方标准。
  再次感谢您对“四好农村路”工作的关心,请继续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农村公路条例》制修订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建议。
  联系单位及电话:交通运输部法制司,010-65292601。

交通运输部
2019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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