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部属各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订草案)》(以下称《海上交通安全法》)已由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4月29日修订通过,将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海上交通安全法》颁布实施意义重大,严格落实好《海上交通安全法》确立的各项制度,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交通运输行业的重要任务。为全面做好《海上交通安全法》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订的重要意义
《海上交通安全法》是我国海运领域的基础性法律,是规范海上交通秩序、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的基本制度保障。《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订工作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坚持统筹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全面提升对海上运输活动的全要素监管要求,进一步明确对海上运输活动的全过程监管范围,健全并完善与海上运输新形势相适应的安全监管制度体系。修订后的《海上交通安全法》将进一步提高我国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水平,对于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推动海运业高质量发展、提升交通运输行业治理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各级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上搜救中心、海事管理机构以及救捞系统各单位、各航海保障中心(以下称各相关单位)要充分认识《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订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的自觉性、主动性,不断提升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水平,在法治轨道上建设人民满意交通。
二、认真做好《海上交通安全法》学习和宣传
(一)系统组织学习教育培训。部将召开《海上交通安全法》宣贯会议,对学习宣贯进行全面动员部署;成立宣讲团赴沿海部分地区集中分片开展巡回宣讲培训,并将《海上交通安全法》作为今后一段时期部党校各级领导干部相关培训的重要内容。各相关单位要结合实际,区分不同主体、不同层次制定全系统、全覆盖的培训计划,组织好本系统、本单位人员特别是基层执法人员参加学习。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主动参加《海上交通安全法》学习培训,提升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水平,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执法人员要确保全员参与培训,正确理解和把握《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订内容,保证《海上交通安全法》确立的各项制度得到准确、规范、全面落实。
(二)深入开展普法宣传活动。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策划专题宣传报道,结合世界海员日、中国航海日等开展主题宣传活动。各相关单位要结合实际,在宣传内容上围绕《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订的重要意义、主要制度,尤其是社会公众和行业关注的重点问题、典型案例,制定相应的宣传主题;在宣传形式上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微信公众号、微博等载体,通过制作宣传短片、撰写专题文章、张贴宣传标语、发放普法手册、开展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向行业内外进行广泛宣传,力求切合实际、贴近群众,让《海上交通安全法》广为人知、深入人心,使行业内外正确理解、自觉执行,提高全社会遵守海上交通安全法规的意识,为《海上交通安全法》的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抓紧做好配套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制定、修改和废止工作
新颁布的《海上交通安全法》是对原有法律的全面系统修订,在对已有制度深化完善的基础上,结合实践需要,增补了一系列必要的管理制度。一方面,要通过制定配套法规规章、制发规范性文件、履行法定上报程序,全面贯彻落实法律所明确的新制度、新要求;另一方面,要通过全面梳理,对现行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与新颁布的《海上交通安全法》不一致的情形,及时予以相应修改或者废止,以维护法制统一,保障法律有效实施。目前,部已组织对现行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部发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并对《海上交通安全法》配套法规的立改废工作作出相应安排。各相关单位应当于2021年6月底前完成《海上交通安全法》所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专项清理工作;认为相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需要立改废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建议;发现本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与《海上交通安全法》不符合不适应不衔接的,应当在2021年9月1日前按程序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四、切实抓好《海上交通安全法》的贯彻实施
《海上交通安全法》紧紧围绕加强监管服务、保障航行安全的目标,以船舶适航、船员适任、货物适运、航行安全有规范、应急救援有保障、事故处理有依据为基本管理要求,对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的制度和内容进行了全面充实完善。各相关单位要准确领会和贯彻实施《海上交通安全法》所明确的新理念、新制度、新要求,确保各项制度精准落实到位。
(一)切实加强船舶船员管理。船舶和船员是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两大核心要素。各相关单位要准确理解船舶检验的性质和作用,做好船舶检验机构设立的许可工作;严格执行船舶登记制度,做好相关证书、文书的发放和日常检查;要积极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有关部门加强船员教育培训,建设高素质船员队伍;要配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落实船员境外突发事件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切实保障船员权益。
(二)贯彻落实安全保障制度。加强航海保障是实现海上交通安全的重要依托。各相关单位要加强对海上交通资源的统筹规划、合理开发、有效利用,加强与渔业、自然资源等部门的协调合作,避免其他海洋经济活动挤占海上交通资源;依法划定、调整、公布海上交通功能区域,优化海上通航条件;建立完善交通支持服务系统,及时发布航行通(警)告、发布保安等级等海上交通安全信息;严格落实引航制度,明确航道通航条件限值标准,保证船舶航行安全。
(三)全面强化航行安全监管。船舶航行、停泊、作业等活动是海上交通安全监管的核心内容。各相关单位要进一步压实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船长、船员严格履行安全职责,监督船舶遵守海上交通安全规则;加强对国际航行船舶的安全监管,维护国家权益;突出强化对客船、危险货物船舶的安全监管,严厉打击船舶超载以及谎报、非法夹带等各种涉及危险货物的违法行为。
(四)健全完善搜救应急和事故调查处理机制。海上搜救是挽救人民生命财产损失的重要职责,事故调查处理是查明事故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高安全监管水平的重要手段。各相关单位要始终坚持生命救助优先的原则,按照政府领导、统一指挥、属地为主、专群结合、就近快速的原则开展搜救应急、抢险救灾、支持保障、善后处理工作;按照要求配合、推动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必要的搜救资金,保障搜救行动正常有序开展;进一步提升国家专业海上搜救队伍能力水平,积极培育发展社会搜救力量参与海上搜救行动;全面、客观、公正、及时开展海上交通事故调查,严格依照程序查明事故事实和原因,认定事故责任。
(五)扎实推进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是对海上交通安全监管执法行为的基本要求,也是建设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的必然要求。各相关单位要深入贯彻落实部组织开展的交通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的要求,对照执法整治问题清单,坚决治理和杜绝乱罚款、滥收费、任性检查等执法顽瘴痼疾,对于不规范执法、违法执法等情形要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接受社会监督;要严格执法程序,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戴职衔标志、出示执法证件,加强执法记录仪的配备和使用,落实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坚持执法为民,坚持寓执法于教育,将更多便民服务举措融入到执法工作中,维护海上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让人民群众感受到海事行政执法的“温度”。
各相关单位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统一部署,周密安排,制定具体宣贯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和时限要求。《海上交通安全法》宣贯工作纳入今明两年海事管理机构党政负责人述职述法内容。各相关单位要及时总结宣贯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积极了解法律实施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予以解决并上报。
交通运输部
2021年5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天津市、河北省、辽宁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人民政府,部内各司局,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交通运输部纪检监察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