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体健委员:
您领衔提出的关于完善顶层设计有效治理车辆超限超载的提案收悉。经商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现答复如下:
我部将您领衔的提案作为今年重点办理提案,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邀请您和张周平、花亚伟等三位委员,于2018年5月21日至23日,赴湖南省实地调研,共商对策,有力地推动了提案办理落实工作。
一、治超工作基本情况
经国务院同意,我们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各地,从2004年6月起开展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2016年9月,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印发《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交公路发〔2016〕124号),部署各地坚持"依法严管、标本兼治、立足源头、长效治理"的原则,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加强对公路货车生产改装和使用的全过程监管,推动治超工作深入长效开展。
(一)加强货车生产和非法改装监管。一是从2017年9月起,开展了车辆运输车专项治理工作,累计淘汰不合规车辆运输车2.5万辆;从今年7月1日起,将全面杜绝不合规车辆运输车上路行驶。二是推广货运车辆标准化、模块化、厢式化。修订《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廊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印发关于开展模块化中置轴汽车列车示范运行工作的通知,引导物流企业使用模块化中置轴汽车列车。发布《营运货车安全技术条件 第一部分:载货汽车》(JT/T1178.1)、《汽车列车新性能要求及实验方法》(GB/T 26778)、《货运挂车系列型谱》(GB-T 6420)、《城市配送车辆选型技术条件》(GB/T 29912)等系列车辆标准。三是印发《关于开展货车非法改装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工信厅装〔2017〕21号),组织各地于2017年度开展了非法改装专项整治,有效遏制了货车非法改装行为。
(二)加强重点货运源头监管。我部印发关于加强道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源头治理工作的通知,督促各地道路运管机构通过派驻、巡查等方式,加强对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监管。指导各地建立监管信息系统,引导货运站场安装使用称重检测设备和视频监控设备,加强货车装载情况检测,杜绝超限超载货车出场(站)上路。2017年又印发通知,督促各地进一步强化货运源头监管,提请地方人民政府督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监督公路货运源头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加强路面执法检查。一是组织开展整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专项行动,指导各地交通运输、公安部门依托公路超限检测站开展联合执法,严查各类超限超载行为。二是大力推广高速公路入口称重检测,杜绝违法超限超载车辆驶入高速公路。三是大力推广普通国省干线公路超限检测站电子抓拍系统,严肃查处冲卡等行为。四是鼓励各地利用科技和信息化手段,探索非现场执法,强化违法超限超载打击力度。
(四)加强信用治超管理。会同相关部门签署关于对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印发关于界定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行为和相关责任主体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了十种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行为。截至目前,我部已向社会公布了5批次严重违法超限超载失信当事人信息,引发较大反响。
(五)加强公路执法服务。一是联合开展规范治超执法专项整治行动,严肃查处执法乱作为、不作为现象。二是开展公路执法服务大走访活动。主动回应群众需求,提供便民服务。三是出台治超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的实施意见,推进路政与交警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四是优化大件运输许可服务。跨省大件运输并联许可系统全国联网,实现"一地办证,全线通行"。督促各地全面清理规范涉企收费,降低大件运输企业运输费用,促进实体经济降本增效。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标准化、集装箱、箱柜车运输的推广应用""依法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加强重点货物源头监管""推进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等相关意见,已纳入上述治超常态化工作部署。下一步,我们将督促各地,深入推进落实,确保取得切实成效。
二、关于加强载货类汽车生产环节控制管理的问题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近年来,河北、山西、安徽等省已经选择部分企业试点安装使用了货车限载装置,取得一定成效。但总的看,该类产品的技术成熟度、产品质量还有待进一步验证,现有法律法规中还缺乏强制安装和使用该类产品的规定。下一步,我们将密切跟踪试点地区的实践情况,持续关注相关技术和产品的发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相关技术标准研究,推动相关法律法规制修订,为推广应用创造条件。
三、关于借鉴酒驾治理经验,追究超限超载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的问题
我部赞同将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行为纳入刑法调整范畴,依法追究相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综合国内外实践经验,治理超限超载必须综合采取经济、技术、行政、法律等多种手段。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意见》(国办发〔2014〕55号),近年来,我部组织有关单位借鉴国内酒驾入刑和国外治超经验,对严重违法超限超载入刑工作进行了深入研究,提出了初步建议方案。下一步,我部将配合相关部门深入研究,完善相关制度设计,争取早日出台实施。
感谢您对交通运输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交通运输部公路局,010-65292751。
交通运输部
2018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