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4406号建议的答复函

文号:交公路建字〔2020〕234号

文号

交公路建字〔2020〕234号

索引号

000019713O07/2020-02360

公开日期

2020年09月10日

主题词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答复函

机构分类

公路局

主题分类

建议提案复文公开

行业分类

路桥管理与养护

公文类型

其他

耿遵珠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实现农村公路健康发展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现答复如下:

“四好农村路”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总结提出、领导推动实践的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民心工程、德政工程。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站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高度,先后三次对农村公路的发展作出重要指示,特别是2017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四好农村路”建设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为农村特别是贫困地区带去了人气、财气,也为党在基层凝聚了民心。要求我部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高度,聚焦突出问题,完善政策机制,既要把农村公路建好,更要管好、护好、运营好,为广大农民致富奔小康、为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更好保障。

近年来,我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把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作为农村公路发展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坚持将“四好农村路”建设作为服务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让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重要载体,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定向精准施策,逐步形成了“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上下联动、运转高效”的农村交通工作大格局。一是不断完善政策法规体系,加大农村公路政策指导力度,大力推动农村公路立法,积极推动《农村公路条例》立法进程。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我部制定印发了《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发布了《小交通量农村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农村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等标准规范文件,印发了《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的意见》《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务院扶贫办 国家邮政局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推动“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政策性文件,从顶层设计层面加大对农村公路工作的指导力度。二是不断强化示范引领,联合农业农村部、国务院扶贫办共同开展“四好农村路”全国示范县创建工作,以“树标杆、立模范”带动全国农村公路发展,促进农村地区交通条件改善。截至2019年底,全国农村公路通车里程已达420万公里,全国具备条件的乡镇和建制村通硬化路率达100%,具备条件的建制村通客车比例超过99.97%。农村交通的快速发展,为决战决胜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夯实了基础,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了保障。

在推动“四好农村路”的高质量发展过程中,确实如您所说,部分农村公路还存在着建设标准低、通行质量差、分布不均衡、管养不到位、制约因素多、资金压力大等问题,您提出的提高国家专项奖补资金比例、推动农村公路用地及其附属用地确权、建立动态更新的公路建设工程造价指导目录、加大养护管理和安防资金投入、尽快出台《农村公路条例》等建议,我们将结合发展实际认真吸收采纳。

一、关于适当提高国家专项奖补资金的比例,解决新改建道路在提高建设标准的情况下,地方财政压力过大问题的建议

目前,中央财政主要通过车购税等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农村公路项目予以适当补助,并采用切块下达的方式增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力度和自主决策能力。近年来,国家不断加大中央资金支持力度,持续推进农村公路建设。“十三五”期间,车购税资金在农村公路的乡镇通硬化路、建制村通硬化路、撤并建制村通硬化路、窄路基路面公路加宽、贫困地区资源路旅游路产业路建设、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危桥(隧)改造等方面,采用了分区域按定额或投资比例的方式进行补助,特别是针对贫困地区农村公路建设进一步提高了补助标准,有效缓解地方承担相关支出责任压力。

下一步,我部将按照中央和地方财政事权改革要求,在“十四五”规划编制中,统筹考虑中央资金可用规模等因素,进一步完善农村公路“以奖代补”有关政策,更好支持地方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同时,根据《交通运输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农村公路为地方财政事权,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的责任主体,应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完善农村公路发展资金保障机制。

二、关于推进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确权的建议

我部高度重视农村公路确权工作,指导各地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要求,建立健全公路管理档案,对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调查核实、登记造册。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管理,着力解决农村公路权属不清的问题,我部正在积极推进公路法修订工作,加快《农村公路条例》立法进程,进一步完善农村公路法治保障。目前,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正在开展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确权工作。同时,我部正在配合财政部起草《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的通知》,明确公路公共基础设施包括公路用地、公路(含独立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及构筑物、安全设施、服务设施、绿化工程、通讯设施、收费设施、监控设施等,并要求由县级人民政府明确农村公路的记账主体,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资产管理。

下一步,我部将配合有关部门指导各地按照相关文件要求,进一步做好农村公路及附属设施用地确权工作。

三、关于国家建立动态更新的公路建设工程造价指导目录的建议

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各等级农村公路建设造价,2018年,我部发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及配套定额。各地在此基础上可按照实际情况制定地方补充规定和配套定额,规范和指导公路建设造价管理。同时,我部也在积极探索利用信息化平台进行动态更新的公路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此外,我部采取规范评标方法、创新招标和建设管理模式、建立农村公路建设信用评价体系等一系列措施,着力避免出现低价中标等问题。

下一步,我部将结合招标投标法的修订,进一步修改完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通过完善信息化监控手段,进一步规范招投标行为,切实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

四、关于加大养护管理和安防资金投入,提升管养水平的建议

我部高度重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和安防工作。2014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意见》后,我部即启动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进一步完善农村公路安全设施。对于新改建农村公路,要求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做到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对于已建成农村公路,组织开展公路安全风险排查评估,并列出专项资金,支持地方开展县乡公路安防工程建设。“十三五”期间,我部累计投入中央车购税资金594亿元用于农村公路增设安全防护设施,全国农村公路安全水平有了明显提升。2019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着力构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组织保障、资金保障、技术保障、考核保障四个体系,我们将指导各地在落实农村公路管护责任的同时,大力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改革,指导各地分类有序推进相关工作,鼓励干线公路建设养护与农村公路捆绑招标,通过签订长期养护合同、招标约定等方式引导专业养护企业加大投入,提高养护机械化水平。同时,鼓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农村公路与产业、园区、乡村旅游等经营性项目实行一体化开发,运营收益用于农村公路养护。

下一步,我部将指导推动各地出台深化农村公路管养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积极开展改革试点,切实落实地方主体责任,完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长效机制。

五、关于尽快出台《农村公路条例》,实现依法治路的建议

我部高度重视农村公路法治保障,为进一步明确农村公路法律地位,我部组织开展了公路法修订和《农村公路条例》制定工作,于2019年3月和4月,分别将公路法(修正案送审稿)和《农村公路条例》报送国务院,国务院批转司法部启动了征求意见和审核工作,目前司法部已完成对有关方面意见征求工作,正在按立法程序推进。

下一步,我部将继续配合司法部,加快公路法和《农村公路条例》的立法进程,明确村道法律地位,强化政府投入和主导责任,健全分级分类投入体制,构建稳定的资金投入体系,为推动“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感谢您对交通运输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交通运输部公路局,010-65292761。

交通运输部  

2020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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