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707号建议的答复函

文号:交公路建字〔2021〕92号

文号

交公路建字〔2021〕92号

索引号

000019713O07/2021-00078

公开日期

2021年06月22日

主题词

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答复函

机构分类

公路局

主题分类

建议提案复文公开

行业分类

路桥管理与养护;公路建设

公文类型

其他

罗佳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开展农村公路确权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国家乡村振兴局,现答复如下:

“四好农村路”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总结提出、领导推动实践的一项重要民生工程、民心工程、德政工程。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站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高度,先后多次对农村公路发展作出重要指示批示。

近年来,我部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好农村路”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将“四好农村路”建设作为服务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让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重要载体,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精准施策,逐步形成了“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上下联动、运转高效”的农村交通工作大格局。不断完善政策法规体系,加大农村公路政策指导力度,大力推动农村公路立法,积极推动出台《农村公路条例》,制定印发《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以及《小交通量农村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农村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等标准规范,印发《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务院扶贫办 国家邮政局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推动“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交通运输部关于巩固拓展交通运输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等政策性文件,从顶层设计层面加大对农村公路工作的指导力度。不断强化示范引领,联合农业农村部、原国务院扶贫办共同开展“四好农村路”全国示范县创建工作,以“树标杆、立模范”带动全国农村公路发展,促进农村地区交通条件改善。截至2020年底,全国农村公路里程已达438万公里,全国具备条件的乡镇和建制村通硬化路率、通客车率达100%。农村交通的快速发展,为决战决胜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夯实了基础,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了交通保障。

在推动“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过程中,确实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您提出的启动农村公路确权试点工作、推进农村公路乡镇综合执法强化路产路权保护等建议,对明确农村公路权利责任主体、提高农村公路利用效率具有积极意义,符合农村公路行业发展规律,能够有效推动“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对您提出的有关建议,我们将结合发展实际认真吸收采纳。

一、关于启动农村公路确权试点工作的建议

我部高度重视农村公路确权工作,指导各地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要求,建立健全公路管理档案,对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调查核实、登记造册。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管理,着力解决农村公路权属不清的问题,我部配合财政部印发《公路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公路资产的形成和维护、基础管理、信息化管理、资产报告等管理要求;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的通知》,明确了公路公共基础设施包括公路用地、公路(含公路桥涵、公路隧道、公路渡口等)及构筑物、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含交通安全设施、管理设施、服务设施、绿化环保设施)等,积极推进农村公路资产管理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乡村振兴局、中央农办、财政部《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指导意见》,部署各地抓好包括农村道路在内的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自然资源部门自2011年以来持续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不断完善登记范围和有关登记政策,加快推进相关工作。2020年5月,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指导地方因地制宜加快地籍调查,依法依规办理登记,后续将依据权利人申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快办理农村公路用地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

此外,《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鼓励地方人民政府将农村公路建设和一定时期的养护进行捆绑招标,将农村公路与产业、园区、乡村旅游等经营性项目实行一体化开发,运营收益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同时,我部已将相关内容纳入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试点内容,鼓励各地因地制宜进行探索,进一步拓宽农村公路建养资金筹措渠道。

二、关于推进农村公路乡镇综合执法强化路产路权保护的建议

为进一步明确农村公路法律地位,我部积极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修订和《农村公路条例》制定工作,于2019年3月、4月分别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修正案送审稿)》《农村公路条例(送审稿)》报送国务院。司法部于2019年5月征求了相关部委、地方人民政府、企业、协会等方面意见,我部配合司法部对反馈意见进行了研究处理,提出吸收采纳建议。目前,《国务院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已明确“公路法修订草案预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修正案送审稿)》明确了村道的法律地位,并与县道、乡道统称为农村公路。《农村公路条例》专设管理一章,明确了农村公路执法管理的机制、主体、义务等内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明确规定村道的执法管理事项,参照其他类别公路执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为强化公路领域监管工作,我部支持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将相关处罚权限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

感谢您对交通运输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交通运输部公路局,010-65292761。

交通运输部

2021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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